关于加强莱芜市砂石资源开采监督管理的措施研究

关于加强莱芜市砂石资源开采监督管理的措施研究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雪野旅游区分局山东莱芜271100

摘要:山东省莱芜市砂石资源丰富,分布广泛而相对集中,质量好、开发潜力大,矿产优势突出。如何合理有效开发砂石资源,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对推进莱芜市生态建设和争创全域旅游城市具有重要意义。该文结合工作实践,对当前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和分析,对如何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砂石资源;监督管理;措施研究;山东莱芜

一、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山东省莱芜市地处鲁中腹地、泰山东麓,东、南、北三面环山,西部为开阔的泰莱平原,东临淄博,西接泰安,北依济南,素有“八宝凤凰城”之美誉。城市总面积2246平方公里,人口130万,辖莱城区、钢城区和五个省级开发区,为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内重点城市。目前,全市开发利用的砂石资源矿种涉及建筑用灰岩、建筑用砂、冶金用白云岩等12种。其中,建筑用灰岩、白云岩估算资源储量10亿吨以上;建筑用砂和花岗岩估算资源储量数亿立方以上,其他矿产多为零星分布。砂石矿企业共62家,总矿区面积5平方公里,查明资源储量2.35亿吨。2016年矿石总产量693.4万吨,矿业从业人员1532人,直接矿业产值1.04亿元。砂石矿为莱芜市钢铁、电力、建材等工业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也带动了选洗、加工、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从产能看,部分矿山企业未能达到规模化生产,个别矿山企业长期停产,主要原因是市场需求不均衡。建筑用灰岩等矿种受建筑市场形势下滑的影响产量也有所降低,熔剂、水泥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企业运营态势良好,但受买方市场控制,利润水平较低,价格在15元/吨左右;建筑用砂、瓷石市场较好,价格在30元/方左右,50%左右销往省内济南、淄博等地,但去年主要外运道路维护影响了对外销售,经营状况差异明显。

二、存在问题

近年来,通过严格落实砂石矿有偿使用制度,集中实施砂石矿专项整治,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整顿规范和整合工作,大力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范化达标活动,莱芜市砂石矿数量大幅压缩,矿业权布局进一步优化,地质环境保护和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开发秩序逐渐好转,矿政管理工作日趋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

(一)资源配置方面。一是矿权设置影响因素多。砂石矿价款实行了中央、省、市三级分成,区、镇两级基本无收益,对设置采矿权积极性不高。二是矿业权设置方案灵活性差。矿业权设置方案周期8年,相对于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需求而言,矿权设置缺少应有的灵活性。

(二)开发监管方面。一是未形成监管合力。砂石矿资源开发监管、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涉及国土、环保、水利、安监、公安、林业、税务等多个监管部门。有的部门重收费轻监管,对加工造成的粉尘污染、选洗产生的废水污染、运输超载压坏道路等问题,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压力往往集中到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内部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如土地,矿政管理人员偏少,难以及时有效跟踪监管。二是矿山企业自身管理不规范。砂石矿利润空间小,难以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采富弃贫、浪费资源、违规开采、破坏环境等现象较难杜绝。

(三)出让、审批方面。一是审批要件内容重复,审批程序复杂。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专业报告费用高、编制周期长、内容重复,难以统一标准,有效实施监管。审批需层层上报直至部批准,程序复杂,工作效率低下。二是出让门槛低。对竞买资格限定条件少,竞得人在资金投入、技术管理方面都难以保证质量,增加了监管负担。三是到期采矿权资源管理需规范。出让年限到期而有剩余资源量的,强行关闭将侵犯当事人权益,容易引发上访。但无限期地开采,既不符合法律,也不利于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

(四)地质环境管理方面。一是由于矿山治理所需费用往往超出保证金数额,出让到期后,采矿权人治理积极性不高。二是因为历史原因,莱芜市以往矿业开采活动较多,损毁山体治理历史欠账多、难度大。

(五)其他方面。一是地方关系难处理,矿地矛盾易发生。砂石矿企业占地具有临时性质,办理用地手续难。采矿权人既要与土地所有权村组和村民协商使用土地,又要协商村庄道路以及用水用电等问题。虽然采矿权人一般会给周边村民适当补偿,但矿山企业给予的补偿往往和周边群众的期望值相差较远,极易引发矛盾和纠纷。二是矿法宣传不到位。三是砂石矿违法开采易采、难查,国土部门没有过硬执法权,非法开采屡禁不止,执法形势严峻。

三、对策建议

(一)资源配置方面。一是改革利益分配机制,放宽矿业权设置规划。建议砂石矿出让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比例适当向地方倾斜。对利润空间较小的矿种,建议部、省不再分成,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二是完善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机制。建议对矿业权设置方案每2年进行一次滚动修编,提高实效性。三是加强源头管控。严禁在三区两线和城乡结合部发放采矿证;对其他区域暂停审批。对矿产资源丰富,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确需批建的矿种,要严格审查标准,新建露天矿山不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矿山环保设备及排放的废水、废气应当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二)开发监管方面。一是建立共同监管长效机制。细化国土资源、安监、公安、环保、水利、交通、林业、税务等政府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个环节中的监管职责,加快建立由政府为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公安、检察、法院、安监、环保、工商、水利、林业、税务、交通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共同责任机制,“既查事、又查人”,建立正常的相互通报制度、联合办案制度,形成全面监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二是开展砂石矿山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砂石矿山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摸底排查,在此基础上,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组织在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爆破作业、交通运输、林业保护、税费缴纳等方面制定升级改造、达标验收标准,开展综合整治活动。对不达标砂石矿山责令退出市场。对达标砂石矿山,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有实力、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型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对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不符合环评要求和排污许可的砂石矿山进行整合重组。

(三)出让、审批方面。一是简化审批要件,加快审批改革。合并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方案,制定协调统一的标准,增强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简化流程,提速增效。二是提高砂石矿出让门槛。提高砂石矿出让最低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对竞买人资质、技术力量、资金实力进行限定;出让前测算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出让时一并收取。三是规范出让到期矿山剩余资源。实行停产申报制度,矿山服务年限顺延。对出让年限到期,尚有剩余资源的,重新评估后协议出让。

(四)地质环境管理方面。一是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因乱采乱挖遗留难以治理的采坑或采面;督促采矿权人及时足额缴纳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鼓励采矿权人边开采边治理,避免闭坑后一次性治理费用过高,导致治理不到位。二是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损毁山体的治理力度,修复矿山地质环境。

(五)其他方面。一是适度放宽矿山用地政策。建议针对矿山用地的特殊性,研究制定临时用地政策。探索矿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办法和措施,推广企业帮扶矿区所在农村发展长效机制,改善地方关系。二是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市场。提高生产规模,压减矿山数量,提升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三是加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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