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作为高发的侵犯财产型犯罪,虽同时属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但却各自具备不同的构成要件。这三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他人控制的财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从而使受骗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受骗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了自己享有处分权利或地位的财产,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将已经合法占有的他人委托物、他人的遗失物、埋藏物非法的占为己有。通常情况下,这三个罪只要依据各自的构成要件就能准确的定罪量刑。但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存在几种行为交织在一起的时候,这时应该怎样定性就显得非常重要。当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交织在一起时,区分的关键在于哪个行为对取得财物发挥主要作用,然后考虑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当诈骗行为与侵占行为交织在一起时,区分的关键不仅要看哪个行为对取得财物发挥重要作用,更应该考虑行为人在犯罪前是否已经合法占有财物。本文将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来分析这类行为的定性,同时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还将讨论到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行为人可以依据在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及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来区别对待。全文约有两万字,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由。本文的案由为吴某等人侵占拾得存单存款案。第二部分为案情介绍。主要介绍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整个诉讼过程、依法认定的事实、诉讼过程中存在争议及最终处理结果。第三部分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案件存在对吴某行为如何定性及对马某、朱某是否追诉两个焦点。第四部分为争议及分歧意见。首先介绍吴某行为存在不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这几种不同的意见及其理由,然后介绍对朱某、马某行为是否追诉存在的应该追诉,不应追诉,不成立犯罪这几种不同的意见及理由。第五部分为法理分析。该部分主要介绍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与侵占罪、诈骗罪及盗窃罪的区别,然后介绍盗窃罪、诈骗罪及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及这三个罪客观要件的实践界分。第六部分为研究结论。该部分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得出吴某的行为成立侵占罪而非盗窃罪、诈骗罪及不当得利和对本案有帮助行为的马某、朱某不应当追诉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