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承德067400
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也在面临着全新的形势。尤其是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上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不断增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也呈上升之势。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良好手段,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四个阶段,即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其中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目的、原则做了明确的阐述。
关键词:劳动仲裁调解;劳动争议;重要性
在我国经济体制逐渐改变的过程中,人们的基本思想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因此,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劳动双方的经济主体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双方的关系冲突逐渐加剧,因此,在现阶段的发展过程中,建立和谐化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得到优化的处理,在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彰显劳动仲裁的重要地位,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充分的保障。
1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存在的优势
1.1可以在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在劳动仲裁案例的解决过程中通过对相关争议的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中,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劳资双方由于工资、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合同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从而导致出现了纠纷现象,并在争议的过程中将个人的情感掺杂在其中,虽然这种现象的出现通过直接仲裁会为整个过程提供方便,但是会使劳资双方在争议的过程中出现抵触的心理,从而不利于实现仲裁的最终目的。因此,通过仲裁机构的建立可以使劳资双方充分的了解事情发展的原因,在进行劳动争议处理的过程中可以做好当时人双方的协调工作,从而更好的达成一致的协议,与此同时,也可以使相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从而优化企业中劳动合同的建立。
1.2可以钝化矛盾,提高办事的效率
在劳动仲裁的问题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当事人自我意愿来达成相关协议,通过问题的调节可以使劳资双方形成一种良好的心理约束,在法律约束的过程中可以大大提高办事效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对仲裁内容不服而产生的上诉现象。与此同时,通过劳动仲裁在劳动纠纷中的应用可以减少相关当事人的上诉现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诉讼资源,也可以适当的避免由于仲裁中的硬性规定导致矛盾激化的现象,从而通过矛盾的钝化,提高了办事的效率。
2我国劳动争议中的调解机制的重要性
2.1建立劳动争议调节机制所面临的社会形势
对于当代社会来说,劳动争议的调解在各国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而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来说,这更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实行制定严格的劳资关系法律、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使劳资纠纷和争议的解决有法可依。然而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机制才刚刚成型,诸多问题是我们始料不及的,诸多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诸多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所以在短期内,我们还很难一下子“化腐朽为神奇”,迅速地解决所有的劳动争议。然而,如何建立起完善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尽可能地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最大程度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上减少劳动争议给社会转型期带来的震荡,却是我们现阶段所必须思考的。稳定生产,促进就业,把大量劳动争议用调解的手段化解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显得十分重要。
2.2关于我国劳动争议的概述
在我国,所谓的劳动争议是指在劳资双方之间在利益诉求上所发生的冲突,具体体现为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上。目前,我国对劳动争议的仲裁机制主要体现在“一调一裁两审”方面。也就是说当劳动争议发生时,首先要当事人之间互相进行协商。如协商不妥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若当事人不肯调解或调解不成功,则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仍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在“一调一裁两审”的每个环节里,都有着调解结案的程序。其中最常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英文简称ADR)便是调解。而调节又是各种ADR的基础。相对于其他的解决手段来,调解最大的好处在于其简便易行。尤其是在其实施环节里主张当事人之间互相对话,有利于良好地化解矛盾。具体来说,调解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便于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通常来说,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涵盖了工资、社会保险及更改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在纠纷当中,当事人常常不可避免地夹杂了一些个人的情感和主观臆断。此时,采取直接裁决法尽管看上去“省事”,但却很容易落得“两头不讨好”,使劳资双方都对于裁决结果不满意。劳方常常认为裁决结果偏袒了资方,甚至认为裁决结果是“欺软怕硬”。而资方也常常认为裁决结果过于偏袒劳方,有失偏颇。假如仲裁委一开始能对劳动争议展开全面有效的调查,对劳资双方的纠纷进行有效的协调,就能够化解双方心中的怨气,虽小双方之间的差距,让双方都能得到一个满意的仲裁结果。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不应激化的矛盾。既有利于资方更好地认识到自己所存在的问题,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又为劳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渠道。
2.2.2便于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
对于劳动仲裁来说,其调解协议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我意象的基础上的,因此对双方来讲都能进行有效的心理约束。再加上法律手段所包含的强制力,能够极大地提高劳资双方的自动履行率。可以有效地减轻当事人对裁决结果因不服而造成的上诉,或法院强制执行中潜在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给法院减轻劳动仲裁案件的裁决难度。
2.2.3有利于减轻矛盾和提高办案效率
对于当事的劳资双方来说,调解结案按使得诉讼的周期得到有效缩短,使诉讼资源和诉讼成本得到有效压缩。它能够让硬性裁决环节里所潜在的错案和矛盾激化的发生率大大降低,使上诉率得到减少,使上访人数及反复缠诉人数都得到有效降低。
2.3实现科学化的制度建立模式
在对我国劳动仲裁调解过程中对劳动争议中存在问题的科学性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所占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为了实现这中制度的重要意义,在这个制度应用时就需要相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加强自身的建设。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生效并执行之后,相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轻视劳动仲裁的错误认识,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没有注重民间问题纠纷的特殊性,只是认为相关的调节工作在人民调节阶段已经发到了完善,而其主要的工作性质就是裁决相关的劳动纠纷案件。但是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对抗性的矛盾,其中对抗性的矛盾主要是指,相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争议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争议性的矛盾。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其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因此,通过劳动仲裁的调解额以实现劳资双方经济双赢的最终目的。而在实践的过程中可以发现,通过科学化劳动仲裁机构的建立可以建立激励化的制度管理模式,通过办案评选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奖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效率。从而彰显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过程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3劳动仲裁调解中的主要原则
劳动争议的解决涉及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维护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3]。在进行劳动仲裁调解时,我们应注意下列几个原则:首先,我们要注意劳动仲裁调节的合法性。劳动仲裁调节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省略对劳动争议案进行充分调查这一环节,而是要将仲裁调节建立在对事实真相进行全面调查,对是非双方进行充分认定的基础上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仲裁结果更加公正合理。其次,要注意劳资双方的自愿性。在进行调解时,我们必须首先让和解方案取得当事双方的认同。尤其是劳方常常在资方面前处于弱势,我们更是要开诚布公地向他们高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劳资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则仲裁委必须及时进行相应的裁决。最后,我们还要注意调解的有限性。如果资方一意孤行,拒不执行调解结果,则仲裁委必须“一裁终局”,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
结论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劳动争议问题的解决过程中,要充分的将劳动仲裁与整个问题解决的过程相融合,从而为劳动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充分的保证。在相关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相关的仲裁人员要充分的考虑劳资双方主要特点,从而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为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充分的保障。因此,通过对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中重要意义的分析可以发现,在科学化劳动仲裁制度建立过程中,通过制度的优化可以及时处理相关的问题纠纷,充分的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利益,从而在一地程度上保证了劳资双方稳定性关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杨晶.劳动仲裁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地位[J].学术探索,2014(01):59-62.
[2]杨芳霞.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探析[J].湖南社会科学,2015(03):7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