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服务离岸外包,是一公司将本来自身执行的非核心服务生产职能,通过合同方式发包、分包或转包给本企业之外的服务提供者,以提高自身的资源配置效率。服务离岸外包是一种正在应运而生全新的商业模式,是对全球范围内资源的整合。它的目的是通过将业务外包给某一领域中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的经营者,或给利用其他国家廉价劳动力的经营者显著降低成本。由于服务离岸外包在中国是一个朝阳产业,国内学者极少数专门从法律角度对服务离岸外包进行专门细致深入的研究。有学者在理论上主要基于服务离岸外包在服务提供方式上以及外包主体对GATS的适用的问题作过一定的分析和研究。国外有学者对离岸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其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引起了复杂的关切。为加快我国承接服务离岸外包的业务,提高我国服务外包企业国际竞争力。所以深入研究GATS框架下的服务离岸外包法律制度具有迫切的现实及理论意义。文中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和辩证分析法,探讨了服务离岸外包的分类和法律特征,GATS框架下服务提供模式分类、服务原产地规则以及GATS具体承诺表中服务限制措施的关系,总结出促进服务离岸外包自由化发展的开放性的模式承诺表。对促进国际大环境下服务离岸外包的广阔发展,以及我国进一步吸引服务离岸外包业务,这些问题的深入解析对当今服务离岸外包的发展热潮具有现实的意义和价值。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服务离岸外包做出一个总体的概述,服务离岸外包与外包和离岸外包的关系,服务离岸外包定义,从而分析其法律特征,提出全文的问题。从服务离岸外包的发展现状中对其进行分类,即分为信息技术外包(ITO)和业务流程外包(BPO),服务离岸外包涉及的主要领域包括软件开发、电脑信息、人力资源、媒体公关、金融、保险、零售、客户服务、市场营销等。服务离岸外包自身交易的特殊性,提出服务离岸外包存在的风险,本文主要是针对影响其自由化发展的法律问题,提出现在GATS框架下存在的制度缺陷,提出问题,然后后面部分分别围绕论述。第二部是分析服务离岸外包与GATS服务提供模式的分类。因为对服务离岸外包服务业的具体承诺是根据其不同的提供模式而做出不同的承诺义务,与服务外包的自由化程度有直接的关系,并且不同的提供模式区分对交易的司法管辖权的确认也是有重要意义的。GATS框架下对服务贸易提供模式的分类,分为四种提供模式分别是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然后分析对服务离岸外包的服务模式进行分类,服务离岸外包与模式一和模式二联系最为紧密。对模式一和模式一的区分主要是集中在涉及电子传输的行业,这部分为后面第五部分的内容作了一个具体承诺表改进的连接。第三部分是针对GATS对服务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依据其相关规定对服务离岸外包原产地的确认探讨。服务离岸外包的原产地问题是GATS面临的一个十分直接的实际困难。GATS对服务的原产地确认是与服务提供者的国籍一致,但是服务外包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可能并非实际的服务提供者,因此服务离岸外包的服务实际提供者的确定,依据“被交易服务的投入来源(sources of inputs),而不仅仅是确定服务生产者或法律意义上的提供身份。规则并非服务谈判组的主要关注点,这就使得GATS对服务原产地规则考虑不足。合适的做法应当是既考虑GATS的服务贸易定义,同时也要结合服务本身的特点以及服务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当的服务原产地规则。第四部分围绕具体承诺表中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个原则进行深入分析。分析这一问题的目的在于明确目前成员在GATS框架下的相关承诺状况,从而更具针对性的促进服务外包的发展。首先对两个原则的含义和GATS相关条款的规定分别阐述。然后对服务跨境提供的具体承诺水平进行分析,因为实际上离岸外包的承接商通过跨境的方式(即模式一)向外包的发包商出口了服务。服务离岸外包主要与服务提供模式一联系最密切,因此,在WTO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中,服务外包是涵盖在模式一的谈判中的。服务提供模式一的承诺水平,能主要反映GATS对服务跨境的承诺水平,引出GATS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出导致服务离岸外包潜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则是针对服务承诺表存在分类表过时,不能反映出能将当前正在进行的大量服务贸易类型全部包含在内。其次,鉴于服务部门的静态分类体系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那么以该体系为基础的模式承诺表中必然无法包含日后可能出现的新的服务交易类型,这再一次体现了GATS规定总是落后于经济现实的特点。所以针对这些制度缺陷提出了为促进服务离岸外包的跨境服务的自由化发展的目标承诺表和水平承诺表的改进办法。第六部分也是论文的最后部分,对我国发展服务离岸外包的现状和趋势剖析后,针对论文前几个部分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法律建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保障,今后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制度,不断加强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积极营造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良好环境,推动我国服务离岸外包产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