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一种,既具有渎职罪的共性特征又具有其本身个性特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玩忽职守类罪的一个概括罪名。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通过三个章节,从不同角度对玩忽职守罪进行理论探究。第一章从历史背景和法理基础两个方面对新中国设置玩忽职守罪作了全面考察。本文跨越历史66年,对苏维埃政权时期到97刑法修订之间玩忽职守罪的设置及变化作了系统而简明的背景考察,并在此历史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法理传统、罪刑法定原则及玩忽职守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新中国设置玩忽职守罪的法理基础作了深入分析。第二章则利用刑法解释学方法,结合实务出现的一些典型问题,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等三方面对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作了全面分析,意图通过理论探讨使刑法规范解释解决实务问题。第一节“玩忽职守罪主体要件”首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涵和外延作了基本界定,在此前提下探讨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范围并对司法实务关于认定玩忽职守罪主体中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第二节“玩忽职守罪主观要件”在各家学说基础上分析玩忽职守罪的罪过特征,提出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只能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过失,且多表现为一种监督过失,并在此论证的基础上区别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第三节“玩忽职守罪客观要件”首先对玩忽职守罪的行为要素从三个方面作了分析,认为职责主要分为公共职责和岗位职责两类。这两种职责的内容都可以作为衡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玩忽职守的标准。在设定标准之后,进一步对玩忽职守行为作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同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该节第二部分从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两方面对结果要件进行研究,主要围绕如何根据司法标准认定主体玩忽职守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第三部分则在此基础上对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形式、特征作了介绍,并对归责问题作了探讨。第三章通过对古今中外玩忽职守罪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认为古今中外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在立法模式、职责内容、主体范围、刑罚设置、定罪量刑原则等方面存在不同。本文在大量文字资料比较的基础上对存在差异的结果作了深入探究,并针对目前我国玩忽职守罪立法和实务操作上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一些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