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缺席审判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罗马法中已经存在缺席审判制度的规定。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发展到现代,形成了缺席审判制度的两大模式——“缺席判决主义”和“对席判决主义”,这两种模式在诉讼公正和诉讼经济上各有优缺点。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有所侧重的采用这两种模式,使得该制度在公正性和经济性、以及保护当事人权利和维护程序安定性之间达到平衡。我国也有关于缺席审判制度的规定,但是存在许多缺陷,主要是立法条文粗疏,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审判实践的低效率和不公正;对“缺席”含义的界定不完整,导致“缺席”停留在表面意义上,没有指出“缺席”的本质;对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尊重;不合理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救济程序不完备等等。本文通过对缺席审判制度的历史及价值的分析、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缺席审判制度的比较研究,指出了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缺陷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重构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设想。本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阐述了研究缺席审判制度的意义、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缺陷,以及本文的写作思路。第二部分:缺席审判制度概述。概述了缺席审判的概念,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回顾了缺席审判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缺席审判制度的公正价值和经济价值。第三部分:缺席审判制度比较研究。主要介绍了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并对其立法规定作了相应的评价分析;通过比较找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缺席审判制度的共性和差异,为分析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的缺陷和对其进行重构奠定基础。第四部分: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现状及缺陷。介绍了我国现行的缺席审判制度;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缺陷及缺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第五部分: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重构。本部分基于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对我国缺席审判制度进行重构的具体设想,包括确立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在模式的选择上以“对席判决主义”模式为主,合理吸收“缺席判决主义”模式的异议制度;以及具体制度的设想。第六部分:结论。总结了为什么需要重构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及怎样进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