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04年宪法第四修正案出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字样被写入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现行宪法中,并且被国内广大学者和媒体传颂,可见,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向往是无数中国人的强烈愿望,当然,这一条款的出现又一次引起了学界对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重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争论又一次被推向风口浪尖。虽然尊重人权的条款已经写入宪法,但是这并不代表我国的人权建设就完善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风雨历程中,我们仍然看到不少的人在为了自己的权益而斗争,不管是受教育权的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还是对生命权的重新审视,都反映出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规定仍然不尽人意。本文试图从这个角度出发,对现行宪法文本的相关内容进行评析。本文以现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研究对象,首先回顾了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四部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相关规定,并且对现行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规定的主要特点进行了简单总结。第二章通过分析美国、法国、德国和苏联的宪法文本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主要阐释了每个国家的权利规定的最大特点,以期对我国宪法的规定有所裨益。在此基础上,文章进入了重点部分,利用大量的篇幅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体系进行了全面的反思。第三章厘清权利、人权和基本权利等概念,追本溯源反思权利来源、权利性质及其权利的价值理念,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权利的本源一定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权利观,但是在今天的条件下,这样的权利观如何适应我们的国情就是我们该讨论的重点。第四章从立法技术上结合前一章对国外宪法文本的分析指出了现行宪法的一些缺失。最后,文章从中国语境的研究角度出发,以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理论和实践的现状为基础,选取了包括生命权、迁徙自由、结社自由几个典型的权利自由进行分析,并对宪法与其它部门法的衔接问题作了简单阐述,期望对我国的宪法修改能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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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1章 现行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及其特点1.1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规定的变迁1.2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主要特点1.2.1 公民基本权利规定采取列举式1.2.2 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富有社会主义的特色1.2.3 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呈现稳定性的特点1.2.4 公民基本权利规定与义务规定相对应第2章 国外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分析2.1 美国1791年宪法修正案——简而精,且以程序保障为主2.1.1 简单精炼且以间接规定为主2.1.2 以正当法律程序为核心和灵魂2.1.3 人民保留权利条款的设置2.1.4 司法审查保障人权2.2 法国宪法—指引性规定2.2.1 人权条款的来源具有特殊性2.2.2 人权条款的指引性特点2.3 德国宪法—基本权利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2.3.1 基本权利占据宪法的首位2.3.2 基本权利与具体性权利相结合2.3.3 基本权利的直接有效性2.4 苏联宪法—保障性规定完善2.4.1 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打破了资本主义宪法一统天下的历史2.4.2 规定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2.4.3 权利的保障性规定完善2.4.4 批判资本主义的第一代人权第3章 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基础性问题的统一3.1 人权、权利、基本权利3.2 对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利来源、权利性质理论的反思3.2.1 权利来源理论的反思3.2.2 权利性质理论的反思3.3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义务的妥当性3.4 权利价值理念的转型第4章 对现行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立法技术的剖析4.1 权利主体定位的局限性4.2 权利内容的缺失4.2.1 总括性原则的缺失4.2.2 程序性权利缺失4.2.3 限制性条款不明确4.2.4 开放性条款设置的必要性4.3 权利条款的设置缺乏内在的逻辑性第5章 对现行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中国语境分析5.1 中国语境下的权利理论的发展5.1.1 历史视野下的权利进程5.1.2 当代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现状5.2 宪法与其他部门法在公民权利方面缺少沟通和协调5.2.1 在公法方面的沟通5.2.2 私法方面5.2.3 国际条约的沟通方面5.3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重构的基本原则5.3.1 以基本权利为根本5.3.2 必要的前瞻性原则5.3.3 以我国国情为根本出发点,结合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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