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党提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任务,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目标的提出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法治国家的框架下,走向民主、走向科学、走向法治是侦查工作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正体现着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人民对侦查中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研究如何做好侦查中法律监督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对侦查中的法律监督问题进行一些探讨。笔者首先阐明一些基本概念,然后理清监督中把握的基本原则,再在此基础上分析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最终提出一个自己的设想。笔者认为,法律监督是属于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法律的执行和适用情况进行的监督,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而侦查的内涵在于,法定国家机关就涉及的刑事案件,依法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与事实真相。基于侦查价值实现的需要及确保刑事司法系统的合理运行,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对侦查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是极其必要的。由于起步较晚,侦查监督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成熟之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存在的整体性问题中的监督机制缺乏整体协调、法律监督立法不完善、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党的监督之间关系不顺;侦查中存在的立案监督、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等具体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完善侦查中法律监督的构想:建立以“以公诉为中心,检察指导侦查”的监督模式,并对“检察指导侦查”的监督模式进行了制度设计,包括完善立法,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理顺党的领导和检察监督的关系,在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还从对立案、撤案以及侦查行为的监督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法律监督的制度。概括起来,就是把侦查与法律监督看成一个系统,从整体上推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