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已成为世人普遍关注的焦点。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息披露历程来看,成熟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经历了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相结合的发展阶段。我国目前正处于第三个阶段的发展初期,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随着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而逐渐凸现出来。国外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起步较早,始于20世纪60年代。他们的研究主要围绕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两个方面展开,通过广泛的定性研究和计量分析,得出了许多富有见地的结论。如:Botoson(1997)研究认为,自愿性披露可以降低公司的资金成本;Penno(1997)采用FAF(财务分析师协会)的评分等级,研究了影响公司自愿性披露的因素。实证结果发现,公司规模越大,其披露的评分等级就越高。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强制性披露研究较多,主要侧重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实际上,由于会计信息目标的决策相关性,基于历史成本信息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尤其是增加披露对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前瞻性信息。近几年来,国内学者也开始关注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目前国内大多数文章还是进行规范性研究较多,而实证研究相对较少。本文基于这样的研究背景,在总结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系统地实证研究。通过研究,得出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受到企业规模、企业财务杠杆、盈利能力、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资质等因素的影响。此外,本文还结合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进行对比和删减,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具体明细条目。本文采取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进行了系统分析。最后本文对于如何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发展,从政府监管部门、上市公司自身以及投资者三个视角提出了相应的思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