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不当得利返还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内容涵盖范围甚广,在民法体系中起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作用,其地位无可置疑。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条文设计过于原则和概括,而且在立法上鲜有解释和说明,缺乏可操作性,这就给不当得利在法律上的适用造成了困难,导致对不当得利返还之因果关系、不当得利领受人的返还范围等重要事项,在具体适用上都存在争议。有鉴于此,本文在对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的功能予以重新定位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的因果关系理论、不当得利领受人的返还范围等。第一章“不当得利的概述”。文章指出衡平观念始终支配着不当得利的发展方向。并明确不当得利的类型、构成要件和返还范围,提示研究重点。第二章“不当得利返还之因果关系理论”。在本部分的分析论证中,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直接因果关系理论,并指出谁有不当得利,谁负责返还,如已转移给第三人,仍由原不当得利人负责追索处理。第三章“不当得利之返还范围”。文章就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进行探讨。笔者认为,判断善意恶意的标准在于受领人是否明知其受领无法律上的原因。善意受领人可以减轻责任,而对恶意受领人加重责任。笔者在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在不当得利制度的内容在具体设计时,应当包括明确规定不当得利返还采直接因果关系说、应明确区分善意领受人返还范围为现存利益、恶意领受人的返还范围为全部利益等内容,使其更加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