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农村金融的发展是直接关系到能否解决“三农”问题的大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经过不断改革正在逐步形成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非民间金融和民间金融相互补充的多层次的、高效率的农村信用体系。但是这个信用体系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特别需要法律的支持、保护和监督。本文就农村信用组织形式之一——农村合作银行,从不同角度出发,采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法经济学等研究方法,阐述其法律性质,目的在于对我国《农村合作银行法》立法进行探索性思考。《农村合作银行法》的缺位是农村合作银行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阻碍。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需要有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农村合作银行法》将成为农村合作银行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外部环境支持。本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如下:第一部分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农村信用体系的改革历程进行考察和分析,寻求选择农村信用组织形式的原则和理论基础。并对所选择的农村信用组织形式进行剖析,阐述了研究我国农村重要的银行组织形式之一——农村合作银行法律性质的意义。第二部分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将农村合作银行与公司和合伙企业进行对比分析,为探寻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性质提供一个分析基础。第三部分分别从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本制度、治理结构入手探讨了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结构。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本制度包括农村合作银行的出资法律制度、资本注册法律制度和资本变更法律制度以及出资与股份转让法律制度等。农村合作银行具有区别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有助于农村合作银行更好地发挥其金融功能。第四部分提出了在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异化过程中的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方向,并思考了关于《农村合作银行法》立法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