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地方议会Der职能与管理模式(论文文献综述)
孙宏伟,谭融[1](2020)在《论英国的“市长制”及地方政治领导力改革》文中提出当今欧洲各国开展地方政治领导力改革,从议行合一的集体型一元体系转向行政与立法分权的二元体系,推行突出行政首长个人领导力的"市长制",以应对复杂多样的地方治理。英国的地方政治领导力改革从传统的委员会集体行政体制向"直选市长制""内阁制"和"市长—经理制"过渡,改革中,中央政府倡导更适宜地方治理的"直选市长制"。比较研究表明,美国、法国和德国属于"强市长制",英国则属于"弱市长制",地方政府结构及政治文化是影响地方政治领导力的重要因素。英国地方政治领导力改革的成效还取决于央地关系和政党政治因素。只有突破制度束缚,赋予市长真正权力,使市长承担更多责任,英国的地方政治领导力改革方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成效。
杨光杰[2](2020)在《1997年以来的英格兰权力下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英国具有以议会主权为基石的单一制国家体制和中央集权、渐进主义的政治文化传统,长期以来在其地方政府治理形式上表现出独特性,如地区和地方立法机构缺位,大城市只设礼仪性市长等。1997年新工党执政后,在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和伦敦推行权力下放,英格兰地区权力下放逐渐进入政治议程,成为英国宪法改革和学术研究的焦点问题。长期以来,国内外学术界对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等民族地区权力下放讨论较多,对英格兰权力下放的系统研究还不多见,在我国学术界尤其如此。近年来,英格兰地区治理形式改革的新突破和脱欧变局带来的新挑战为认识英格兰权力下放的理论和实践开辟了学术创新的空间。这一研究聚焦英格兰权力下放的动因、进程和前景,深入认识在全球化、欧洲一体化和西欧国家地方化改革背景下,英格兰权力下放的表现形式和基本特征。研究表明,英格兰权力下放是英国主体民族地区治理形式现代化的探索,兼具民族治理和地区治理的特征。其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改革:第一,苏格兰等地区权力下放后,解决英国议会内部英格兰民众的代表权的“西洛锡安”问题;第二,在央地关系层面,地方发展机构等半官方机制的建立与废止、大城市市长直选和联合地方当局的建立;第三,政府通过公私伙伴关系等形式向私营部门、社区以及民众下放权力。这一权力下放改革并未简单地通过设立英格兰地区政府或按地理方位在英格兰内部划分几个地区政府的方式实现,反映了英格兰权力下放的复杂性和诸多制约因素。首先,英格兰权力下放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英国解决苏格兰、北爱尔兰等地区民族问题的权力下放方案相伴相生,甚至是在其倒逼效应下实现的,英格兰认同的强化加剧了其与英国其他地区的差异性认知和利益冲突,对英国的国家统一带来了负面影响。其次,英格兰权力下放与既有的治理体系的磨合、调适也是一个长期过程,在英国渐进主义政治文化传统下尤其如此。增加新的政府层级或机构可能导致的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等问题也引发部分民众的疑虑。再次,英格兰权力下放的发展也受到英国政党政治博弈的掣肘。新工党的权力下放最初遭到主张中央集权的保守党的抵制,2010年保守党和自由民主党组成联合政府后根据民意的变化逐步调整立场,推进了相应改革。最后,脱欧带来的政府权能的重新分配、英国各地区、英格兰内部在该问题上的分歧加剧了英国权力下放的复杂性,也使英国的国家统一面临风险。英格兰权力下放的曲折发展反映了在全球化和地区一体化背景下,英国古老的地区治理模式在传统与变革、民主治理理念和经济社会现实之间呈现出的复杂逻辑,其未来仍取决于英国政治文化传统及国家内外政治、经济现实关系复杂演进的结果。这一研究梳理了丰富的历史资料,分析了英格兰权力下放的经验和教训,探讨了权力下放给英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带来的潜在挑战。具有悠久传统的国家如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在地区治理、民族问题、央地关系、公私伙伴关系等改革命题上如何推进?其动力和限度如何?这一研究为我们思考上述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经验事实。本研究以1997年以来各届政府分期,以当代政治史研究为主线,将历史研究与宪法、政治研究跨学科视角有机结合。注重使用英国政府、英国议会议事录、智库报告、重要讲话等一手资料和重要学者、媒体论述。除“西洛锡安”问题、英格兰地方政府改革等传统宪法问题外,充分关注英格兰地方政府鼓励私营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等改革,同时将政党政治作为研究英格兰权力下放走向的基本因素之一,拓展、丰富了有关英国地方主义研究的内涵,为其理论发展做了探索。此外,追踪英国脱欧进程的最新发展和重大影响,也为认识仍在进行之中的英格兰权力下放的未来提供了新视角。
陈欢[3](2019)在《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历史研究(1948-2018)》文中提出早期保教是保障儿童身心安全与健康、奠定儿童终身学习基础的社会公益事业,让所有儿童接受高质量早期保教是促进社会公平、培养未来人才的重大民生工程。但是,囿于公共财政与优质教育资源有限的现实约束,如何实现早期保教优质普惠是各国政府面临的难题。我国在过去的30年里推进了学前教育市场化,依靠社会力量实现了供给规模的快速扩大和普及水平的稳步提升。但同时也要承认,我国学前教育底子薄、欠账多,在市场化过程中又出现了“入园难”、“入园贵”和部分私立幼儿园价格虚高、过度营利等市场失灵的问题。在党和国家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全力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背景下,探索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耦合路径,是实现公办民办并举、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的必然诉求。英格兰0-5岁早期保教虽然也主要由社会力量供给,但通过强有力的政府干预,已经基本普及了优质的服务。本研究立足于我国学前教育市场失灵的困境,基于市场参与者有机联动的微观经济学视角,采用文献研究、实地研究的史料收集方法,以及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的史料分析方法,对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进程进行了历史研究。研究发现,英格兰政府从参与市场和塑造市场两个维度,构建了以直接供给、委托代理、规制管理、市场支持和市场信息五大干预杠杆为主轴的市场失灵干预框架。本研究根据该框架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及其与保教市场的相互作用关系,将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并通过对三大历史阶段的比较分析和对干预成效的评鉴,为我国新时代学前教育治理提出了启示与借鉴。全文主要分为五大部分:第一章对英格兰政府早期保教市场干预框架进行了学理分析。本章阐述了市场失灵的一般原因、表现以及政府干预的一般策略,并基于对早期保教服务私人与社会价值的分析,说明了早期保教市场失灵的特殊性、必然性和可采取的应对举措。英格兰早期保教市场干预框架的目的是通过建设“有为政府”实现“有效市场”,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规避市场失灵。第二章描绘了1948年至1997年,英格兰政府有限干预致使早期保教市场粗犷扩张的历史阶段。本章分别追溯了英格兰公立、私立早期保教服务的产生缘起,说明了公立供给兜底功能的由来,以及私立供给多样性的原因。英格兰政府为了保护儿童的安全,对私立早期保教强制注册和督导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但由于规制管理十分有限而且不成系统,原生早期保教市场呈现学位供给地域均衡性差、保教质量稳定性低的特征。第三章呈现了1997年至2007年,英格兰政府全面干预促进早期保教市场走向成熟的历史阶段。在市场参与方面,儿童中心和早期卓越中心赋予了公立保教全新的时代意义,免费学位政策则通过购买私立部门的服务刺激了私立供给的增长。在市场塑造方面,初步建成了以法定质量标准、师资从业标准和注册督导制度为内容的规制体系,并确立了市场支持结构的基本形态。地方治理是这一阶段在中央统筹下产生的新事物,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历经了从伙伴关系成员到民主战略领导的转变。全面干预取得了卓越成效,推动了早期保教市场走向成熟,实现了质量的基本稳定和供需的基本平衡。第四章追溯了2008年至2018年,英格兰政府深化改革但引发早期保教市场发展困境的历史阶段。在市场参与方面,强化了公立部门的兜底功能,扩大了学位购买的范围并提高了拨款透明性,但整体参与程度因财政紧缩而降低。在市场塑造方面,不断修订以儿童为中心的法定质量标准及其配套的监管制度和师资要求,不断扩大家庭保教支出补偿范围。在地方治理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协同委托市场管理流程,加强了保教信息互联网平台的建设,但解除了地方政府质量支持的法律责任。继承既有干预框架、深化市场作用的改革思路引发了早期保教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困境。第五章对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历史进行了评鉴,并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本章基于政策工具理论,对1948年以来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政策工具的演变特征和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虽然英格兰政府基本有效应对了市场失灵,但只有超越市场话语体系、深化政府才能突破当前的困境。基于英格兰经验,我国新时代学前教育在宏观治理层面应协调三大政策目标间的冲突、把握五大干预杠杆间的平衡;在中观治理层面,应注意坚守公办学前教育的价值归属、研发儿童中心的过程质量实践标准、健全注册督导制度、建设质量信息公共平台;在微观治理层面,地方政府应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切实推动供需平衡和有效支持质量提升。
顾德瑞[4](2017)在《中央规制地方财政法律机制研究 ——基于适度集权模式的展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4年分税制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中央政府集中了绝大部分财权和财力,并对地方财政进行全面管控。此种模式造成了诸多规制困局和地方的“不良反应”,诱发了“土地财政”、“地方债台高筑”以及地方非税收入无序扩张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地方财政治理的开展和中央规制的效果。面对如此困局,破解的根本之道在于模式转换,由高度集权模式向适度集权模式过渡,从“全面管控”到“适度干预”。适度集权模式下,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是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是限度要求。当前,最为重要的是通过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两个核心方略,建构和推进适度集权模式:以权限调整降低中央政府财权财力的集中程度,塑造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财政主体地位,建构适度集权模式;多使用引导激励与协商合作等非强制性手段,改变行为规制机制的样态分布,提高地方政府的遵从度,实现央地合作治理,推动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本文将分为以下五章进行阐述:第一章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现状描述与问题阐释。本章主要是描述我国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现状,阐明当前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揭示由此引发的诸多问题,提出向适度集权模式转变的观点。首先,揭示度量财政集权程度的主要指标——财权及税权的纵向配置。以此为基础,对分税制以来我国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状况进行观测发现,中央政府集中了绝大部分财权和财力,并对地方财政进行全面管控,已形成财政高度集权的模式。还就财政包干时期出现税收立法高度集权进行了原因探究。其次,讨论财政高度集权下地方政府的“回应”:对中央政府的约束采用措施予以规避、套取中央财政资金、进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策略行为;通过与其他地方政府的不当税收竞争,固守和扩大其辖区的税收利益;以乱收费、与民争利等形式获取更多财政收入,将财政资金投向一些“短平快”和容易出政绩的项目,忽视公共产品的提供。财政高度集权还诱发了“土地财政”、“地方债台高筑”以及地方非税收入无序扩张等问题。最后,揭示了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一般规律和适度集权的世界趋势,提出向适度集权模式转变的观点,并阐释适度集权模式的基本内涵。第二章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与核心方略。本章围绕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和核心方略展开,以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作为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作为限度要求,并将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作为适度集权模式实现的核心方略。首先,通过观测典型国家中央规制的历史演进和现实图景,考证了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结构,并基于当前我国财政治理的实际,得出央地财政非均衡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的结论。其次,以谦抑性为分析工具,从法理角度论证适度干预的应然性,明确谦抑性是中央规制的内生理念,解析谦抑干预的基本内容,探究谦抑干预与发挥地方积极性这一宪法要求的契合。再次,全面阐释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将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作为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和基础结构,但要求财权财力不能过度集中。以权限不当和行为违法作为中央介入的核心场域、将中央干预定位为补充性规制、比例原则为规制适度的关键标尺,以维持中央适度干预的状态。最后,明确权限调整和行为规制作为建构和推进适度集权模式的核心方略。第三章适度集权模式的建构:基于权限调整视角。本章的核心在于以权限调整为进路规范配置地方财政权限,建构适度集权模式。首先,将权限调整定位为中央制约地方财政的重要机制,明确权限调整的直接目的——降低中央政府财权财力的集中程度,将地方政府塑造成相对独立的财政主体,并分析权限调整的考量因素。其次,规范配置地方财政权限,建构适度集权模式。适度扩大地方税权,进一步严格约束地方非税收入权;减少强制性支出,“松绑”地方支出权;适度放宽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权限,增加对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共性限制的程度和实效性。最后,为平衡地方财政权限的动态性和稳定性,建立财政权限的动态调整机制——财税“试点”。第四章适度集权模式的推进:以行为规制为中心。本章在于构建完整的行为规制体系,实现规制手段的优化组合和规制机制的有效衔接。并逐步减少“命令——控制”型手段的使用,增加“协商——合作”型手段,改变规制机制的样态分布。首先,从理念、原则和具体展开等方面探讨规制机制设计的基本问题,以纳税人权利保障和基本权利实现为理念,全面、适时、适度为原则,手段类型化为具体设计的切入点。其次,对规制手段进行类型化分析。根据功能不同,将各规制手段归入引导机制、约束机制、发现机制、矫正机制、救济机制和责任机制等,分析不同手段的作用机理、适用情形以及改进方向。最后,对规制机制进行配置,实现规制主体与规制手段相匹配,规制手段优化组合,规制机制有效衔接,通过技术手段对地方财政信息进行整合。第五章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保障。本章意在表明中央规制要以纳税人为中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通过法律调整央地财政权限和收益划分,对行为规制机制进行法治化改造,保障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并设立中央规制的禁区,以保障地方政府的基本财政权力。首先,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不仅要求中央政府从整体层面对纳税人的权益予以保障,更注重地方政府从区域层面满足纳税人的需求。所以,财权财力的适度集中和对地方财政的适度干预具有必然性。该理念是适度集权模式建构的前提和运行约束。另外,对中央规制权进行法治约束,以法律调整央地财政权限和收益划分,法治化思维改造行为规制机制。其次,通过规制影响评估、地方利益表达、说明理由和公开等制度建设,从程序上控制中央规制权。最后,以地方税权的全盘否定、地方自主财源的强制上解、地方预算的强行支出和为实质不公平行为作为中央规制的禁区,防止财政集权超过底线。
李晓歌[5](2017)在《我国PPP项目的地方人大监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机制的重要突破,是西方国家政府治理改革创新中呈现的一个新理念。目前,采取PPP模式进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普遍实践和发展。PPP模式对于拓宽我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法,加速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促进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战略意义。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权力机构,是我国地方权力运行的中心。地方各级人大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有权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规划。PPP项目作为关乎地方广大人民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需要地方人大行使法定监督职责,实现对PPP项目的有效监督,使PPP项目建设规范有序地开展。PPP模式在国外的发展和应用相对比较成熟,在我国虽然经历了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但PPP模式在我国还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阶段。目前,国内鲜有PPP项目的地方人大监督的研究,本文旨在进行PPP项目的地方人大监督研究,结合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提出成立PPP项目监察委员会以求对地方人大监督PPP项目有所裨益。本文首先进行我国PPP项目地方人大监督的理论分析,包含对PPP、地方人大监督及PPP项目的地方人大监督进行界定,指出PPP项目进行地方人大监督的理论基础;其次,论述我国PPP项目地方人大监督必要性和现状,分析我国PPP项目地方人大监督面临的主要困境;再次,归纳国外PPP项目地方议会监督的主要特点,梳理出国外PPP项目地方议会监督的主要经验;最后,提出完善我国PPP项目地方人大监督的构想。
虞晓芬,傅剑,林国栋[6](2017)在《社会组织参与住房保障的模式创新与制度保障——英国住房协会的运作经验与借鉴》文中认为以住房协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是英国保障性住房供给与管理的主要平台,在英国住房保障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住房协会的企业化治理架构、政府外部监督机制进行了深入剖析,认为这种模式能够在保证实现住房保障政策目标的基础上提升住房配置效率,开辟了传统的"市场"和"政府"之外的第三条住房供给道路,对于完善我国住房制度供给侧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有借鉴启发意义。
萨比娜·库尔曼,艾伦·威因伯格,崔玲,穆涵,王欣红[7](2016)在《多层级体系中的制度影响评估:从比较视角思考权力下放的效果》文中指出多层级体系中制度改革的比较研究目前在全球的发展趋势是研究国家职能的下放。然而,有关这种分权所产生的影响,尤其是它对于中央以下的相关各级政府所产生的影响,我们却所知甚少。权力下放是如何影响地区和地方政府的?这些改革对于中央以下各层级还有意想不到的后果吗?如何才能解释这种现象?本文旨在提出一个概念框架,以便从一种比较与政策导向的视角,来评估权力下放对中央以下层级的影响。该框架意在概述权力下放的主要模式与模型、有关权力收/放影响的理论假设,以及全国各地评价和比较制度改革的相关做法。该框架还可以作为本期特刊中所有国别研究文章的分析准则和结构性基础。
张小虎[8](2015)在《借鉴与移植:议会制在近代中国的传播及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通过西方传教士和启蒙思想家,英国的议会制宪政思潮在17世纪30年代涌入中国。这种宪政思想被开明官绅和进步人士所认识,引发对改良主义议会制的争鸣。随后,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这是移植议会制的首次尝试,根据相关法律,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立了资政院和咨议局。从议会制在中国的影响实践来看,其在立法权、预算权和监督权的职能行使上,仍受到了一些干扰与阻碍,这些现象间接导致了近代中国的工具性立宪和宪政探索困局。
汪厚冬[9](2016)在《公法之债论 ——一种体系化的研究思路》文中认为近年来,以行政私法为代表的现代公法学理论与实务被广泛关注,同时,这也是公法之债浮现的真实图景之一。通过对公法与债的源流进行考察,一部公法与私法关系的变迁史酷似“天下大势”,即“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而债作为“整个文明的产物”,其本质特性始终为给付(行为)。所谓公法之债,是指在公法范围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请求特定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法之债的构成要件可为公法关系、本质特性为给付(行为)与发生原因为法定或意定以及公法之债的相对性原则。公法之债是“权力关系”与“债务关系”的复合体。公法之债与传统行政法学、私法之债与公法上请求权以及公法物权之间存在着一种“竞争与合作”的微妙关系。对实证宪法、民主和法治以及社会国原则的解读显示,公法之债并不违反我国宪法文本规范和基本的宪法原理。通过对注重政府、社会和私人互动的现代行政法律规范以及依法行政原则、合作行政原理与行政法律关系的阐释表明,公法之债同样具备正当性基础。财产法的时代流变,彰显了公法之债可以借鉴、吸收其成熟的规范与原理,其中,税收债法为公法之债提供了样本,而契约自由、权益保护和衡平原则均可成为公法之债的价值原理,从而让公法之债获得了合法性基础。从当下社会怪状、公共治理以及风险规制上看,公法之债在我国完全具有了社会现实基础,甚至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公法学前沿课题。通过对大陆法系的联邦德国、法国、日本国与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普通法系的英美等国的公法之债学说实务的系统考察,基本上可作如下判断:债可以在公法中成长、公法之债的体系具有开放性与差异共识性的公法之债。私法思维的束缚、公法制度的个性与既有制度的羁绊等都是影响公法之债体系化建构的因素。通过对这些影响因素的综合分析以及结合域外的学说实务,公法之债的基本体系可以被确定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前者主要为公法契约,而后者则大致可以分为公法上侵权行为之债、公法上无因管理之债与公法上不当得利之债以及公法上一般给付之债等,其中,公法上一般给付之债是作为“兜底性类型”的法定之债而存在的。在现代社会中,契约治理作为现代国家的标志之一,为各国行政实践所推崇。所谓公法契约,是以公共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公法上法律关系的合意。合意性、公共性与法定性是公法契约的法律特征。现代社会中的契约自由与依法行政是可以调和的。若以公法契约所涉双方当事人对公法契约作类型化叙述,可将其区分为私人与公共主体间或公共主体间的公法契约。公法上侵权行为之债在现代公法中得以普遍确立。所谓公法上侵权行为,就是指在公法秩序中,一种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的违法行为,且依据法律规定,符合构成要件的当责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和责任是公法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成立要件。矫正正义与预防损害是公法上侵权行为之债的两项基本机能。若以公法上侵权行为之债所涉双方当事人对公法上侵权行为作类型化注解,可将其划分为公共主体与私人之间相互实施侵权行为,以及公共主体间相互实施侵权行为,其中,前者又可被细分为公共主体对私人实施公法上侵权行为与私人对公共主体实施公法上侵权行为。在无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人事务实施有利管理之后,如何平衡管理方与被管理方的利益是个世界性的课题。其中,公法上无因管理制度的创设,可为该世界性课题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所谓公法上无因管理,就是指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公法的事务。管理他人的公法事务与无管理的义务以及为他人管理事务是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正当化功能与衡平功能是公法上无因管理的主要功能。公法上无因管理与职权法定和法律保留是可以调和的。从一个主体为另一个主体消灭或者履行公法义务的可能性来看,它有三种表现形态:私人为公共主体、公共主体为私人与公共主体间的管理公法事务。为了化解财货转移的合法性危机,公法学理论与实务不断革新,其中,一项具有引领行政合法与恢复正义属性的公法上不当得利的制度日显重要。所谓公法上不当得利,是指在公法范围内,欠缺法律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致使一方得利,他方受损,而受损一方有权请求得利他方返还其所受利益,其判别标准为公法关系、财产变动与欠缺法律原因。在我国,公法上不当得利完全具有正当性的法理基础。虽然公法上不当得利与民法上不当得利两者名称与内容有所区别,但两者间始终隐喻着某种若即若离的密切关系。公法上不当得利据不同地标准可分为不同种类,但依请求权规范基础,可将其分为公共主体的不当得利、私人的不当得利与公共主体之间发生的不当得利。作为一种“兜底性类型”的法定之债而存在的公法上一般给付之债。行政给付与公法上一般给付之间属于种属关系。所谓公法上一般给付,是指在公法法律关系中,请求公共主体或私人作成行政行为以外的公法行为,包括请求作为、不作为或忍受。在形式上,在公法上一般给付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当事人是公共主体;在公法上一般给付的启动程序上,通常均以申请为原则,依职权主动实施为例外;公法上一般给付法律关系的运作具有法定性;公法上一般给付的形式上,表现出多样性和灵活性。在实质上,公法上一般给付之债属于公法之债的法律关系之一种,从行为过程角度说,它是权力作用的结果;从权利义务属性来说,公法上一般给付是集国家、政府义务(或权利)与私人权利(或义务)于一体的公法活动。在我国,公法上一般给付之债完全具有正当性的法理基础。若以公法上一般给付之债所涉双方当事人对公法上给付作类型化表述,可将其区分为公共主体对私人的给付、私人对公共主体的给付与公共主体间的给付。
林国栋[10](2015)在《非营利组织参与住房保障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以英国住房协会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的深入,政府负担过重的问题和保障性住房体系运行效率低下的问题逐渐显现。本文基于经济学中的公共产品供给理论,揭示了公共产品供给多元化的必要性。基于对大量文献的阅读,以英国住房协会为例,对非营利组织参与住房保障实践进行系统研究:一是梳理了英国住房保障的发展历程和住房协会在住房保障领域作用的演变;二是对英国住房协会运行的外部监管环境和内部治理结构进行剖析;三是借鉴英国住房协会的发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本文研究对深化我国保障性住房的改革,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一定意义。研究表明,非营利组织介入住房保障,有利于丰富保障性住房供给主体,提高住房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我国应该优化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角色,将非营利组织引入住房保障体系,推动住房保障供给体系多元化,创新保障房融资渠道,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
二、英国地方议会Der职能与管理模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英国地方议会Der职能与管理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1)论英国的“市长制”及地方政治领导力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政治领导力的内涵 |
二、英国的委员会制及地方传统行政模式 |
三、英国的地方分权改革及制度设计 |
1.“直选市长制” |
2.内阁制 |
3.市长—经理制 |
四、英国“直选市长制”及政治领导力改革的发展 |
(一)英国“直选市长制”的发展 |
(二)比较视角下的“强市长”模式和“弱市长”模式 |
(三)英国“市长制”改革的阻力和前景 |
(2)1997年以来的英格兰权力下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概念界定 |
(一) 英国民主的威斯敏斯特模式 |
(二) 地方主义与新地方主义 |
(三) 权力下放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历史与理论 |
(二) 英国权力下放问题研究 |
(三) 英格兰权力下放的发展阶段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之处与问题 |
六、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英国中央地方关系传统、权力下放与英格兰地方主义 |
第一节 英国民主制度特征与央地关系传统 |
一、威斯敏斯特模式 |
二、英国议会主权原则 |
三、代议制民主与参与式民主 |
四、英国央地关系传统与变革 |
第二节 权力下放视角下的英格兰问题 |
一、权力下放与去中心化 |
二、英国权力下放的原因 |
三、英格兰权力下放中的问题 |
第三节 地方主义与英格兰地区治理新发展 |
一、地方主义 |
二、全球化背景下的政治地方化与多层次治理 |
三、英国新地方主义与新工党 |
四、英格兰地区治理的特点 |
第二章 英格兰权力下放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19世纪至二战前的英格兰地方政府演变 |
一、19世纪到二战期间英格兰地方政府的形成 |
二、爱尔兰自治对英格兰的权力下放的影响 |
第二节 二战后至1979年保守党执政前的英格兰地方政府 |
一、二战后地方政府的发展 |
二、英国关于地区层级政府的构想 |
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关系与相关宪法问题 |
第三节 1979至1997年保守党执政时期英格兰地区政策的调整 |
一、保守党地区政策的变化 |
二、英格兰地方政府形态演变 |
三、半官方机构的建立 |
四、央地关系新变化 |
五、英国权力下放的辩论 |
第三章 新工党时期英格兰的权力下放:宪法改革重要组成部分 |
第一节 新工党时期英格兰权力下放的背景及理念 |
一、88宪章对英国权力下放的推动作用 |
二、第三条道路改革及其影响 |
三、主要政党的理念 |
四、英国文化身份认同与英格兰权力下放 |
五、关于西洛锡安问题的辩论 |
第二节 伦敦的权力下放 |
第三节 英格兰伦敦以外地区的权力下放 |
一、地区发展机构的设立 |
二、东北区公投及影响 |
三、东北区公投后新工党权力下放政策的变化 |
四、大曼彻斯特探索城市地区形式的权力下放 |
第四章 2010年联合政府下的英格兰权力下放:进入逐步拓展时期 |
第一节 联合政府权力下放的理念 |
一、联合政府权力下放理念的新发展 |
二、英格兰继续实施权力下放必要性的辩论 |
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调整 |
第二节 西洛锡安问题的解决方案——英格兰人为英格兰法律投票 |
第三节 伦敦以外大城市地区的权力下放 |
一、权力下放、地方主义与地方企业伙伴关系 |
二、城市地区 |
三、北方发展引擎 |
四、大曼彻斯特区的改革 |
第四节 伦敦的权力下放 |
第五章 英国脱欧与英格兰权力下放的发展:内外部变化与民族主义新挑战 |
第一节 英国脱欧进程及其对权力下放的影响 |
一、脱欧变局的发展 |
二、脱欧对权力下放宪法安排的影响 |
第二节 脱欧与英格兰民族主义的发展 |
一、欧洲问题与英格兰身份认同、民族主义的相互建构 |
二、脱欧进程中英格兰民众的态度 |
第三节 脱欧背景下英格兰权力下放的新发展 |
一、伦敦的城市治理的发展 |
二、伦敦以外大城市改革的继续推进 |
三、英格兰北部地区振兴计划的发展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3)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历史研究(1948-201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政府有效干预早期保育教育市场是多国难题 |
(二)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历史具有典型意义 |
(三)英格兰经验对我国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具有借鉴价值 |
二、概念界定 |
(一)早期保教 |
(二)早期保教市场 |
(三)政府干预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一)关于早期保教市场的研究 |
(二)关于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研究 |
(三)关于英格兰早期保育教育的研究 |
四、研究思路与意义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意义 |
五、研究过程与方法 |
(一)研究过程 |
(二)研究方法 |
六、论文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英格兰早期保教市场政府干预框架的学理分析 |
一、市场失灵的一般表现与早期保教市场失灵 |
(一)市场失灵的一般原因与常见表现 |
(二)早期保教市场失灵的原因与表现 |
二、政府干预的一般策略与早期保教市场政府干预 |
(一)政府干预市场的一般性策略与工具 |
(二)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策略解析 |
三、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路径选择与框架建构 |
(一)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耦合视角下的路径选择 |
(二)提供购买与监管引导:互动关系中的框架建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政府有限干预致使早期保教市场粗犷扩张(1948-1996) |
一、战后英格兰福利国家的建立与女性的觉醒 |
(一)福利国家的全面建立与新自由主义改革 |
(二)女性独立意识的崛起与保教需求的增长 |
二、界定福利的边界:原生保教市场中的政府直接提供 |
(一)公立小学幼儿班教育取向及其历史溯源 |
(二)公立幼儿学校的保育取向及其历史溯源 |
三、守护安全的底线:原生保教市场中的政府规制监管 |
(一)原生早期保教市场萌芽发展的历史溯源 |
(二)私立保教供给强制注册制度的艰难探索 |
(三)保教督导制度从无到有从分权走向集权 |
四、有限干预的结果:保教市场供给不均衡质量不稳定 |
(一)多元供给应需而生,地域分布均衡性差 |
(二)保教实践多样,质量缺乏标准稳定性低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政府全面干预促进早期保教市场走向成熟(1997-2007) |
一、第三条道路理论与布莱尔的“新英国” |
(一)第三条道路推行的政治经济背景 |
(二)第三条道路指引新工党治国方略 |
(三)第三条道路关照下的保教新战略 |
二、革新公平的定义:保教市场成熟过程中的政府提供与购买 |
(一)成立早期卓越中心,树立保教质量典范 |
(二)推广综合儿童中心,打破贫困代际循环 |
(三)购买私立部门服务,强制增加保教供给 |
三、塑造有效的市场:保教市场成熟过程中的政府监管与引导 |
(一)明确注册督导责任主体与最低质量标准 |
(二)出台法定质量框架,监管保教过程质量 |
(三)改革专业发展路径,引导师资水平提升 |
(四)实行供需双侧投入,支持市场参与主体 |
四、创新地方的治理:保教市场成熟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角色 |
(一)作为伙伴关系关键成员,探索地方自治 |
(二)成为民主战略领导,管理当地保教市场 |
五、全面干预的成效:保教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且质量趋于稳定 |
(一)供需基本实现平衡,资本盈利能力触顶 |
(二)保教实践开始融合,保教质量趋于稳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府深化改革引发早期保教市场发展困境(2008-2018) |
一、政党更迭与财政紧缩的危机时代 |
(一)金融危机以后英国“消失的十年” |
(二)保育教育成为社会流动重要工具 |
二、强化市场的作用:后成熟保教市场中的政府提供与购买 |
(一)重申儿童中心干预功能,转向结果公平 |
(二)规范公立学位分配,精准扶持弱势儿童 |
(三)扩大服务购买范围,刺激供需二次增长 |
(四)免费学位拨款改革,不同部门公平竞争 |
三、维护市场的运转:后成熟保教市场中的政府监管与引导 |
(一)忠实儿童中心取向,持续修订质量框架 |
(二)健全注册督导制度,有效落实质量框架 |
(三)应对师资数量挑战,博弈质量提升路径 |
(四)补偿保教支出,鼓励家长延长就业时间 |
四、规范地方的治理:后成熟保教市场中的地方政府角色 |
(一)升级协同委托系统,完善市场管理流程 |
(二)构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建设服务型政府 |
(三)支持质量提升的经验与解除责任的争议 |
五、深化改革的影响:保教市场供需平衡质量稳定但成本高昂 |
(一)供给波动平稳,灵活满足市场多元需求 |
(二)供给成本高昂,威胁质量提升可持续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评析与启示 |
一、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演变特征与影响因素 |
(一)英格兰早期保教市场干预工具的演变分析 |
(二)英格兰早期保教市场干预工具的成因分析 |
二、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成就、困境与展望 |
(一)成就:有为政府有效应对保教市场失灵 |
(二)困境:质量提升以及供给可持续性受阻 |
(三)展望:深化政府主导超越市场话语体系 |
三、英格兰政府干预经验对我国学前教育深化改革的启示 |
(一)英格兰经验对我国学前教育宏观治理的启示 |
(二)英格兰经验对我国学前教育中观治理的启示 |
(三)英格兰经验对我国学前教育微观治理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中央规制地方财政法律机制研究 ——基于适度集权模式的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现状描述与问题阐释 |
第一节 中央财政高度集权的形成 |
一、度量财政集权程度的指标 |
二、财政包干时期: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 |
三、分税制:财权和财力的集中配置 |
第二节 财政高度集权下的“地方应对” |
一、制度规避、制度套利和策略行为 |
二、不当税收竞争 |
三、乱收、滥支和争利 |
第三节 模式转换:从高度集权到适度集权 |
一、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一般规律 |
二、财政适度集权的世界趋势 |
三、适度集权模式的基本内涵 |
第二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与核心方略 |
第一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结构分析:央地财政的非均衡性 |
一、央地财政非均衡性的历史考证 |
二、央地财政非均衡性的世界图景 |
三、央地财政非均衡性的中国诉求 |
第二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限度探究:以谦抑性为分析工具 |
一、谦抑性理念的内生性 |
二、谦抑干预的基本内涵 |
三、谦抑干预与地方积极性发挥的耦合 |
第三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衡量基准 |
一、中央规制的根本前提:非均衡状态 |
二、中央介入的核心场域:权限不当和行为违法 |
三、中央干预的基本定位:补充性规制 |
四、适度规制的关键标尺:比例原则 |
第四节 适度集权模式的核心方略 |
一、中央规制的实质:以权力制约权力 |
二、权力分工视角:权限调整 |
三、权力制衡层面:行为规制 |
第三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建构:基于权限调整视角 |
第一节 权限调整的基础问题 |
一、权限调整的定位 |
二、权限调整的目的 |
三、权限调整的考量因素 |
第二节 权限调整的主要内容 |
一、地方收入权的调整 |
二、地方支出权的调整 |
三、地方营运管理权的调整 |
第三节 财政权限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地方财政权限的动态性 |
二、地方财政权限的稳定性 |
三、动态调整机制:财税“试点” |
第四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推进:以行为规制为中心 |
第一节 规制机制设计的基本问题 |
一、规制机制设计的理念 |
二、规制机制设计的原则 |
三、规制机制的具体设计:基于手段类型化的展开 |
第二节 规制手段的类型化 |
一、引导机制 |
二、约束机制 |
三、发现机制 |
四、矫正机制 |
五、救济机制 |
六、责任机制 |
第三节 规制机制的配置 |
一、规制手段和主体的匹配 |
二、规制手段的选择组合 |
三、规制机制的有效衔接 |
四、规制机制中的信息整合 |
第五章 适度集权模式的运行保障 |
第一节 模式运行的理念约束和法治保障 |
一、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约束 |
二、中央规制权的法治约束 |
三、权限和收益划分的法律调整 |
四、行为规制机制的法治改造 |
第二节 适度集权模式中的程序控制 |
一、规制影响评估制度 |
二、地方利益表达制度 |
三、说明理由和公开制度 |
第三节 适度集权模式下的中央规制禁区 |
一、地方税权的全盘否定 |
二、地方自主财源的强制上解 |
三、地方预算的强行支出 |
四、为实质不公平行为 |
代结论:走向合作的中央规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我国PPP项目的地方人大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4 本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本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本论文的研究方法 |
1.5 本论文研究的重点和创新点 |
1.5.1 本论文研究的重点 |
1.5.2 本论文研究的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PPP项目相关界定 |
2.1.2 PPP项目的地方人大监督的界定 |
2.2 PPP项目地方人大监督的理论基础 |
2.2.1 立法监督理论 |
2.2.2 廉政治理理论 |
3 我国PPP项目地方人大监督的现状及困境分析 |
3.1 我国PPP项目地方人大监督的必要性 |
3.1.1 我国PPP项目监督以地方各政府内部监管为主,权威性和独立性不够 |
3.1.2 我国PPP项目外部监督乏力,凸显PPP项目地方人大监督的必要性 |
3.2 我国PPP项目地方人大监督的现状 |
3.3 我国PPP项目地方人大监督面临的困境分析 |
3.3.1 PPP项目地方人大监督的理念弱化 |
3.3.2 PPP项目地方人大监督的保障制度不完善 |
3.3.3 PPP项目地方人大监督的机制不完善 |
4 国外PPP项目地方议会监督的主要特点及经验借鉴 |
4.1 国外PPP项目地方议会监督的主要特点 |
4.1.1 立法先行,制定PPP项目监督的法律,使议会监督有法可依 |
4.1.2 监督独立,建立PPP项目监督的专门机构 |
4.1.3 监督公开,建立PPP项目监督的民主参与机制 |
4.2 国外PPP项目地方议会监督的经验借鉴 |
4.2.1 从理念上重视PPP项目监督的立法 |
4.2.2 制定全面的、多层次的PPP项目监督法律体系 |
4.2.3 建立独立性的PPP项目监督机关 |
4.2.4 实现PPP项目的全流程监督 |
5 完善我国PPP项目地方人大监督的构想 |
5.1 强化PPP项目地方人大监督意识 |
5.2 完善PPP项目地方人大监督法律体系 |
5.3 提升PPP项目地方人大监督能力 |
5.4 建立独立性的PPP项目监察委员会 |
5.5 规范监督程序,实现PPP项目地方人大监督的程序正义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社会组织参与住房保障的模式创新与制度保障——英国住房协会的运作经验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住房协会的地位与作用 |
2 住房协会外部激励与监督机制 |
2.1 竞争性分配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
2.2 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管和制约 |
3 住房协会内部治理结构 |
4 鼓励私人资本参与 |
5 启示与借鉴 |
(9)公法之债论 ——一种体系化的研究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与研究思路方法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三、研究意义 |
(一)研究公法之债的理论意义 |
(二)研究公法之债的实践意义 |
总论 |
第一章 公法之债的本体性认识 |
第一节 公法之债概念分析 |
一、公法的古今 |
(一)公法之源在罗马法 |
(二)中世纪公法的“荒凉” |
(三)近代公法获得崛起并形成了公、私二元格局 |
(四)现代公法现实图景:公私界限模糊 |
二、债的古今 |
(一)现代债的共同起源:罗马法 |
(二)中世纪债的嬗变:日耳曼法 |
(三)近代债的变迁:学说与规范 |
(四)债的现代属性:作为整个文明的产物 |
三、公法之债概念的内涵与要素 |
(一)公法关系——公法之债与私法之债的核心区别 |
(二)公法之债的本质特性为给付(行为) |
(三)公法之债的发生原因法定或意定 |
(四)公法之债的相对性原则 |
第二节 公法之债与相关概念制度的关系 |
一、公法之债与传统行政法学 |
二、公法之债与私法之债 |
三、公法之债与公法上请求权 |
四、公法之债与公法物权 |
第二章 公法之债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宪法“眷念”下的公法之债 |
一、公法之债的实证宪法基础 |
二、公法之债的原理宪法基础 |
(一)民主原则 |
(二)法治原则 |
(三)社会国原则 |
第二节 行政法“使命”下的公法之债 |
一、公法之债的实证行政法基础 |
二、公法之债的原理行政法基础 |
(一)依法行政原则 |
(二)合作行政原理 |
(三)行政法律关系论 |
第三节 财产法“期盼”下的公法之债 |
一、公法之债的实证财产法基础 |
二、公法之债的原理财产法基础 |
(一)契约自由 |
(二)权益保护 |
(三)衡平原则 |
第四节 公法之债的社会现实基础 |
第三章 两大法系下公法之债的学说实务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下公法之债的学说实务 |
一、处于始创时期的公法之债——联邦德国的学说实务 |
二、处于持续建构中的公法之债——法国的学说实务 |
三、处于未定型式的公法之债——日本国的学说实务 |
四、处于形塑中的公法之债——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说实务 |
第二节 普通法系下公法之债的生长 |
一、英国公法观念和制度变迁背景下的债 |
二、美国行政法重构中的债 |
第三节 域外公法之债学说实务考察的总结 |
一、债可以在公法中成长 |
二、公法之债的体系具有开放性 |
三、差异共识性的公法之债 |
第四章 公法之债的体系化构建 |
第一节 影响公法之债体系化建构的因素 |
一、私法思维的“束缚” |
二、公法制度的“个性” |
三、既存制度的“羁绊” |
第二节 公法之债基本体系的确立 |
分论 |
第五章 公法契约之债 |
第一节 公法契约之债概述 |
一、公法契约在现代公法中的崛起 |
二、公法契约的概念与特征 |
三、依法行政与契约自由 |
第二节 公法契约之债的类型化叙述 |
一、概述 |
二、私人与公共主体间的公法契约 |
二、公共主体间的公法契约 |
第六章 公法上侵权行为之债 |
第一节 公法上侵权行为之债概述 |
一、公法上侵权行为之债在现代公法中确立 |
二、公法上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成立要件 |
三、公法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理基础问题 |
第二节 公法上侵权行为之债的类型化注解 |
一、概述 |
二、公共主体对私人实施公法上侵权行为 |
三、私人对公共主体实施公法上侵权行为 |
四、公共主体间实施公法上侵权行为 |
第七章 公法上无因管理之债 |
第一节 公法上无因管理之债概述 |
一、现实的呼唤与理论的创新 |
二、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
三、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法理基础问题 |
第二节 公法上无因管理之债的类型化解说 |
一、概述 |
二、私人为公共主体管理公法事务 |
三、公共主体为私人管理公法事务 |
四、公共主体间的管理公法事务 |
第八章 公法上不当得利之债 |
第一节 公法上不当得利之债概述 |
一、现实的呼唤与理论的创新 |
二、公法上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
三、公法上不当得利的法理基础问题 |
四、公法上不当得利与民法上不当得利的关系 |
第二节 公法上不当得利之债的类型化解读 |
一、概述 |
二、公共主体的不当得利——私人向国家或其他公共主体请求 |
三、私人的不当得利——国家或其他公共主体向私人请求 |
四、公共主体间的不当得利——公共主体间发生的请求 |
第九章 公法上一般给付之债 |
第一节 公法上一般给付之债概述 |
一、行政给付与公法上一般给付 |
二、公法上一般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
三、公法上一般给付的法理基础问题 |
第二节 公法上一般给付之债的类型化描述 |
一、概述 |
二、公共主体对私人的给付 |
三、私人对公共主体的给付 |
四、公共主体之间的给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10)非营利组织参与住房保障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以英国住房协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1.2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方法 |
1.3 拟突破的难点及创新点 |
2.文献综述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供给理论 |
2.2.2 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3 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的研究 |
2.4 非营利组织参与住房保障的研究 |
2.5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3.英国住房保障历程与住房协会作用演进 |
3.1 20 世纪以前:自由放任时期 |
3.2 1900 -1945年:政府小规模干预住房市场 |
3.3 1946 -1978年:政府强势主导住房市场 |
3.4 1979 -1997年:市场主导时期 |
3.5 1997 年以后:改革调整时期 |
3.6 本章小结 |
4.英国住房协会外部监督环境分析 |
4.1 监管者角色 |
4.2 监管框架 |
4.2.1 监管要求 |
4.2.2 行为守则 |
4.2.3 监管方式 |
4.3 小结讨论 |
5.英国住房协会内部治理分析 |
5.1 住房协会内部治理结构分析 |
5.1.1 nhf对住房协会内部治理结构的规定 |
5.1.2 住房协会内部治理结构 |
5.1.3 住房协会内部治理特征分析 |
5.2 住房协会建设项目的运营模式分析 |
5.2.1 社区住房局的投标规定 |
5.2.2 southwerneth项目运作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6.英国住房协会绩效分析 |
7.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对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启示 |
7.3 政策建议 |
7.3.1 优化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职能定位 |
7.3.2 促进保障房供给主体多元化 |
7.3.3 创新保障房融资渠道 |
7.3.4 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四、英国地方议会Der职能与管理模式(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英国的“市长制”及地方政治领导力改革[J]. 孙宏伟,谭融. 比较政治学研究, 2020(02)
- [2]1997年以来的英格兰权力下放研究[D]. 杨光杰.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3)
- [3]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历史研究(1948-2018)[D]. 陈欢.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4]中央规制地方财政法律机制研究 ——基于适度集权模式的展开[D]. 顾德瑞. 武汉大学, 2017(07)
- [5]我国PPP项目的地方人大监督研究[D]. 李晓歌. 武汉大学, 2017(06)
- [6]社会组织参与住房保障的模式创新与制度保障——英国住房协会的运作经验与借鉴[J]. 虞晓芬,傅剑,林国栋. 城市发展研究, 2017(01)
- [7]多层级体系中的制度影响评估:从比较视角思考权力下放的效果[J]. 萨比娜·库尔曼,艾伦·威因伯格,崔玲,穆涵,王欣红. 国际行政科学评论(中文版), 2016(02)
- [8]借鉴与移植:议会制在近代中国的传播及影响[J]. 张小虎. 湘江青年法学, 2015(02)
- [9]公法之债论 ——一种体系化的研究思路[D]. 汪厚冬. 苏州大学, 2016(08)
- [10]非营利组织参与住房保障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以英国住房协会为例[D]. 林国栋. 浙江工业大学, 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