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论

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论

论文摘要

重大责任事故罪历来是研究事故类犯罪的重要个罪之一,为理论和实务界所关注和重视。《刑法修正案(六)》把该罪最高法定刑配置到15年有期徒刑,但在理论和实务界并未引起多大的震动或反响。笔者尝试着从本罪法定刑配置根据、本体要件对法定刑配置影响和本体外要素对法定刑配置影响等三部分探讨该罪法定刑配置原理,促使徘徊在主、客观主义之间的立法者不应被情势变更和学者舆论导向所左右,而应尊重本罪法定刑配置自身的规定性;同时谨防重刑主义思想抬头和刑罚趋重攀比现象发生,不断丰富发展法定刑配置理论。第一章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根据本文从法定刑配置根据入手,认为我国立法对法定刑配置根据一直往返主客观之间或者干脆折中,因而理论上给人以混乱之感。客观主义法定刑配置依据是犯罪的客观危害行为与结果,把人作为抽象的东西,过分强调对已然之罪的报应,缺乏对犯罪人罪过的差异分析,忽视对犯罪人的人格特征研究和对“未然之罪”的特殊预防;主观主义在量刑根据上面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忽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在量刑中应有的地位与作用;折中的观点多是主客观调和。《修正案(六)》从上述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根据也说明这一点:从情势变更、理论界呼吁上看侧重客观主义配置根据(强调客观危害);从一般作业人员与管理者法定刑配置幅度差距之大上看该修正案又侧重主观主义配置根据(强调人身危险性)。这样在同一罪名中表现着主、客两种立场,该修正案一出炉,就象一个隆胎。这也是本章用大篇幅探讨主、客观主义和我国学者法定刑配置根据原因。本文得出基本观点也是一种折中即强调立法者在法定刑配置过程中应全面考量该罪客观危害,主观罪过和人身危险性;同时个罪法定刑配置应放置于整个刑罚系统中考察,罪之外要素的影响也不容忽视。第二章重大责任事故罪本体要件对法定刑配置影响本章内容中,客观危害表现为:本罪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作业的规定或强令他人的违章冒险作业,客观上使危害结果发生成为可能,也可看出行为人对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漠视,因而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才可把本类行为入罪。此类案件从后果上严重危害生产作业秩序,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伤害,也给国家、社会造成极大的物质损失。这是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两难,一方面社会要进步,要发展,要创造更大物质财富,另一方面在追求物质财富过程中,由于我国目前各种主客观现状,重大责任事故案的发生往往也难以避免。在客观上成立本罪,我们认为立法上应表现为是一个极严格限制性条款,既要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作业的规定,又要有造成严重后果(当然包括10人以上轻伤)规定,还要对安全生产、作业的规定的漠视与引起严重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往往行为人既是犯罪人,又是受害者。本章内容中,主观罪过表现为:“明知故犯”指对“安全管理的规定、规章制度”的明知,而规章制度规定通常包含注意义务内容,表明行为人不可能对“安全管理的规定、规章制度”有疏忽的余地,当然也不包含对危害结果的疏忽;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能轻信,疏忽大意过失不能成为本罪的罪过形式。这里的“明知”意味着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或然性的认识,而故意犯罪的“明知”是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的认识。间接故意不应成为本罪罪过形式,若有则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故本罪只能由过于自信过失构成,主观归责只能在此罪过范围内进行。本章内容中,人身危险性表现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业务过失犯罪,就罪前因素而言,则不能构成累犯,因我国累犯制度是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就罪中而言,主观罪过在前述已论述;罪后情节大多都立功,自首等减轻情节,因此对法定刑配置影响不大,虽然人身危险性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影响不大,但对整个法定刑配置还是有意义的第三章重大责任事故罪本体外要素对法定刑配置影响重大责任事故罪本体要件是该罪法定刑配置的决定性因素,就立法制度设计而言,还有许多本体外因素对法定刑配置有重大影响。如:被允许危险理论、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它罪法定刑配置比较、刑法的谦抑性等是应该考量的重要因素。我们认为:被允许危险理论提高本罪起刑点,起到限制入罪机能;通过本罪与其它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比较,本罪最高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必然导致刑罚趋重攀比和罪刑失衡;针对本罪产生原因,通过经济处分、行政处罚等手段能抑制此类行为发生就不要动辄使用刑法,甚至重刑,有违刑法谦抑的世界潮流。结论: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高达15年有期徒刑,再“合理”的解释也是牵强,不利于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更不适合业务过失犯罪的特征。因此,我们的建议也是本文的结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情势原因
  • 二、理论界呼吁
  • 三、本文选题意义
  • 第一章 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根据
  • 一、客观主义关于法定刑配置根据
  • (一) 从犯罪本质上看
  • (二) 强调自由意志(即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 (三) 主张道义责任论
  • 二、主观主义法定刑配置根据
  • (一) 强调行为者主义
  • (二) 强调行为决定论,否定自由意志论
  • (三) 主张性格责任、社会责任
  • 三、我国刑法法定刑配置根据及评析
  • (一) 犯罪构成论观点及评析
  • (二) 犯罪行为论观点及评析
  • (三) 社会危害性论观点及评析
  • (四) 国内其他学者关于法定刑配置根据观点及评析
  • (五) 本文观点
  • 第二章 重大责任事故罪本体要件对法定刑配置影响
  •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特征(客观危害)对法定刑配置影响
  • (一) 违反规章制度行为
  • (二) 必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 (三) 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特征(主观罪过)对法定刑配置影响
  • (一)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几种观点及评析
  • (二) 本文观点:只能是过于自信过失
  • 三、人身危险性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影响
  • 第三章 重大责任事故罪本体外要素对法定刑配置影响
  • 一、被允许危险理论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影响
  •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它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比较
  • (一)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四特例”犯罪法定刑配置比较
  • (二)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它业务过失犯罪比较
  • (三)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过失犯罪比较
  • 三、刑法的谦抑性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的影响
  • (一) 刑法的谦抑性
  • (二) 依据刑法谦抑性精神或理念轻刑化是必然要求
  • 本文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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