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药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论文摘要

本文正文部分一共分为三部分,主要从行政法的视角剖析药品市场质量监管,关注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手段。(一)引言部分的第一部分:笔者首先从安徽华源“欣弗”事件出发。分析这个事件的制度原因。然后笔者得出一个最直观的结论,监管部门事后大“排查”事前在“干啥”呢?老百姓充当了药厂的“小白鼠”。接着初步把药品质量监管主体监管不力的现象总结为“行政放弃职权行为”。可是本来药品质量监管主体的监管职权是可以给监管部门带来荣耀和成就感的,这种因为执法给监管主体带来的威信和自我认可是监管主体非常需要的,但是我国的药品质量监管主体为什么偏偏要“行政放弃职权”?引言部分的第二部分笔者介绍了本文的论证角度,首先从管理学的经典的管理步骤“六W”理论出发把论文分三部分论述。第一,是谁来管理引出管理的主体,从为什么要它管理,它管理有什么优势,别人管理不能实现管理目标等一系列问题出发,来审问我国现行的药品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革思路。第二,笔者接着讨论监管什么?为什么要监管,放开管制不行吗?监管能达到目的吗?留给市场会天下大乱吗?最后明确了药品市场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第三,笔者开始质疑传统的监管手段的存在的必要性,是不是一定要采用这些方法?其它市场性的监管方法不能实现监管目的吗?最后笔者分析了传统监管手段的优点和不足,接着介绍了几种新的监管手段:如信用规制、信息规制和行政合同规制等。接着在引言第二部分笔者介绍了本文的最终论证角度,指出全文是从行政实体法的角度来考虑制度完善,第一部分从行政组织法的角度论述;第二部分从行政权力范围的论述,主要界定药监局获得法律授权的范围;第三部分从行政行为法的角度论述,分析传统行政行为的不足,介绍了几种新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手段。引言的最后部分笔者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二)本文正文第一部分笔者主要从行政组织法中的行政主体制度的角度来论述药品市场监管主体体制的完善。本部分笔者主要从监管主体的三个层次:宏观、中观和微观分别论述。首先论述宏观行政主体制度是一个国家行政系统的总体构成,宏观部分的论述主要从把药监局的监管职能和散见与其他药品监管主体的职能界定清楚,目的是构建集中和高效的监管主体制度。然后从中观层面展开论述,主要界定不同区域的职责划分和同一系统不同层级的职责划分等。以构建上下一致、监管有力的纵向监管主体制度。最后笔者从微观层面展开论述,主要解决微观层面的行政系统细小的权力划分,目的是解决系统内部执法责任制的问题。同时本部分还用较大篇幅介绍了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的监管范围和作用。(三)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从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展开论述,首先指出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解决的是行政组织法所包含的行政职权的问题,指出解决好监管范围的问题对于监管主体有效执法的重要意义,并进而为下一部分即监管手段的论述打好基础。笔者首先简要论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边界,指出了理想的监管模式应该是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推进的;然后界定了几个比较具有争议的领域是否属于监管范围,指出了行业管理、宏观调控等不是药监局的监管范围;最后得出了药监局的监管范围,笔者按时间段划分从药品研发阶段、生产阶段和流通阶段分别界定了药监局的监管范围。在小结部分指出本部分的论述目的是界定药品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越位”的部分逐步退出,“缺位”的部分迎头赶上。(四)本文正文的第三部分是从药品监管手段的角度展开的,指出前面两部分的论述都是为本部分的论述做准备,行政组织法中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权是本部分论述的逻辑准备。笔者首先论述了传统手段比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立法的存在的必要性和不足,重点分析了传统监管手段适用范围窄,成本效益分析显示执法成本高等不足,明确选择市场监管方式应当考虑的因素,应从命令控制转向市场激励,以市场法则为依据,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市场监管的方式不是以传统的方法来衡量而是以成本一收益的方法来分析。最后笔者引进了几种新的市场化和信息化的监管手段,比如信息规制、信用规制和行政合同等。本文的结论部分说明了笔者的论证逻辑,重申了本文的独特观点。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案例分析和我国药品市场问题总结
  • (二) 选题意义和论证角度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
  • 一、药品市场监管主体模式的行政法回应
  • (一) 对政府一家作为监管主体的质疑
  • 1. 对政府天然的代替公共利益的质疑
  • 2. 对政府有足够的能力完成监管的任务的质疑
  • (二) 国外的药品监管主体模式:主要是美国的FDA模式的梳理
  • 1. 美国的FDA模式
  • 2. 英国的MCA模式
  • 3. 英美两国监管主体模式总结
  • (三) 我国现阶段监管主体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分析
  • 1. 我国的药品监管主体模式的现状和问题
  • 2. 我国的药品市场监管主体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 (四) 总结
  • 二、行政法对监管范围的回应
  • (一) 药品范围的界定
  • 1. 我国对药品的界定
  • 2. 国外对药品的界定
  • 3. WHO的药品界定
  • 4. 对药品范围的比较结论
  • (二) 药品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的界定
  • 1. 药品市场的监管是否包括宏观调控职能
  • 2. 药品市场监管是否包括弥补市场不能满足的功能:提供公共服务
  • 3. 药品市场监管的范围是否包括反垄断
  • (三) 药品市场监管范围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 1. 我国药品研发阶段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2. 我国药品研发阶段增强企业研发动力的监管范围
  • 3. 药品生产领域存在的问题
  • 4. 药品生产领域的监管范围的界限
  • 5. 流通领域的问题分析
  • 6. 药品流通领域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政府的监管范围
  • (四) 小结
  • 三、行政法对药品市场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的回应
  • (一) 传统监管手段的梳理、不足
  • 1. 行政立法和行政许可的不足
  • 2. 行政处罚的不足
  • (二) 对传统监管手段的改进建议
  • 1. 行政立法的完善方案
  • 2. 行政许可的完善方案
  • 3. 行政处罚的完善方案
  • (三) 新的监管手段的介绍和实施方案
  • 1. 行政合同
  • 2. 信用规制
  • (四)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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