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法立法模式是有关具体刑法规范性文件以何种形式呈现的问题。在我国,对于刑法立法模式的问题尚无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出现这样的情形主要与1997年刑法典制定之时立法机关主张将所有的罪刑规范纳入一部统一的刑法典以及1998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刑法典的修改只使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这种单一化的选择有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立法上的独断性冷却了学界对刑法立法模式的研究的热情。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给刑法的立法带来了一些以前未遇到过的问题。新类型犯罪层出不穷、犯罪手段日益更新,特别是高科技犯罪领域、经济犯罪领域、国际犯罪领域的刑事法律规范时常需要修改、更新以应对司法实践的需要,这导致刑法典这种立法形式本身要求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受到了重大的威胁,加之使用刑法修正案修正刑法的局限性,常导致很多罪名无法被纳入到现有的刑法典体系中,立法的滞后性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可以说现在所使用的刑法立法模式已经不能符合时代的发展。正是基于这种理论现状和现实的需要,本文选择刑法立法模式现代化为论述的论题,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对刑法立法模式的现代化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第一部分:明确刑法立法模式的概念,并从法为最高理性的体现、法经济学的考量、司法实践的需求这三个角度阐述研究刑法立法模式的必要性,接着对形成一个国家刑法立法模式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第二部分:综合分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这四种具体立法形式的优点与缺点。从我国已颁布的相关刑事法律文件入手、结合国外的立法情况,就具体立法形式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第三部分:对我国当今刑法立法模式的特征进行评析,并对域外刑法立法模式进行考察。第四部分:通过前文的铺垫与分析,对我国刑法立法模式进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