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的过程中,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制度不仅为行业协会的发展运作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也要切实地起到监督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监管制度,要不是过于严苛,要不就是付之阙如,严重阻碍了行业协会正常的发展,也使我国行业协会呈现出种种弊端,必须加以改进和完善。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中相互竞争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增进共同利益,维护合法权益,以自律管理为基础的,非盈利性、非政府性和互益性的社会组织。监督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在于防止行业协会权力的异化、维护公共利益、克服组织本身之局限性。在我国,对行业协会监督的可行性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制度层面有依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行业协会的成立登记以及日常运作都规定了相关的监控方式。其二,实践层面有探索。在行政监督方面以及司法监督方面,都已经有相关实践,为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了参考。总的来看,我国目前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机制,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控模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是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沿袭,已经造成了对行业协会过分的干预,行业协会严重依赖政府根本无法独立发挥应有功能的局面。司法监督在理论上有相当的分歧,实践中虽有对社会团体的一些诉讼实践,但尚没有专门针对行业协会进行诉讼的案例。内部监督由于相关制度的缺乏,仍然停留在名存实亡的境地。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立法方面的不完善,行业协会本身定位问题,行业协会内部机制的不健全,缺乏监督意识的社会环境是主要方面。完善国家对行业协会法治监督应当从五个方面进行。在加强立法监控方面,国家应该制定并完善配套的与行业协会有关的实体法及程序法,以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行使进行有效制约。在完善行政监督体制方面,应当重新设定了业务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的职责。在内部监督方面,应当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结构,同时健全相关民主监督机制。在社会监督方面,应当积极发展第三方评估制度。在反垄断方面,应当结合行业协会自身行为的特征,健全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