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大陆与香港本来就不属于同一法系,这为两地竞争法的比较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也为两地相互间理解其竞争法造成了某些形式上的障碍。因此,本文作者一开始并没有马上直接对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进行比较,而是先对两地竞争法的现状、实施及效果等方面作了些综合性介绍,然后再对两地竞争法的立法背景及立法宗旨两个方面作了比较深入的比较,为更好的理解后面两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差异作些铺垫,以期达到“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的效果。接下来,对反竞争行为按大陆的习惯,分两大类进行比较,即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垄断行为分别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及分析。竞争法的执法机构,是竞争法的焦点及核心问题之一,鉴于其重要性,本文独列一章,对两地竞争法的执行机构设置、职权、运作、及执法效果进行了多角度的比较,并进一步分析了两地执法机构差异的根本成因。本文的题目,注定了比较这种常用的方法是本文的主要行文方法。本文特别注重了两个角度的归纳综合及分析比较,即反竞争行为及相关实效。反竞争行为的分析比较是本文的重点,这是文章的核心部分。而实效更是比较的归宿所在,没有实效的法律,只不过是一朵绚丽的“无果之花”而已。此外,因行文需要,对两地政府所奉行的经济学理论及政府对待竞争法态度的综合比较亦有涉及。受资料及竞争法本身性质所限,本文并未就高深的理论知识展开过多的阐述,更多的是着眼于两地现行的竞争法律法规、相关竞争政策及带有共性的案例等基础比较素材上。通过比较,两地的竞争法律制度,无论是具体的反竞争行为,还是是立法背景、立法制度、执法机构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本文作者以为,这些差异可以从两个大方面来理解:一是内容,二是效果。并进一步认为,造成两地竞争法律制度内容上差异的原因很多,诸如受两地的政治、经济、管理及地理位置差异等影响,但从根本上说,是缘于:香港地域局促,经济规模偏小,致使规模效益与过度竞争成了香港制定竞争法律制度谨慎权衡的重点。造成两地竞争法执法效果上差异的原因也很多,诸如两地民众竞争法意识不同、投拆渠道畅通有效等,但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港府自身的严格自律及执法机构的务实、高效。这些,对大陆日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及《反垄断法》草案的完善或许有些启示。如今,两地CEPA协议第三个阶段已于2006年1月正式生效,两地正面涉及到竞争的产业及领域空前扩大:双方商定的原产地规则所包括的产品数量更是达到了1370项之多;服务贸易方面,CFPA第三阶段共有23项开放措施,涵盖10个领域,即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旅游、运输及个体工商户,同时全面实施。正如马克思所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两地经济联系的空前紧密,对两地竞争法的了解也就越来越显得必不可少,或许从这个角度来说,本文也有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