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以证券为媒介的跨国资本流动自二十世纪以来飞速发展,传统的证券直接持有体制也正朝向更为迅捷和便利的间接持有体制转变。间接持有体制深刻地改变了投资者所享有的证券权益性质,各国已有的冲突规范和传统的证券直接持有体制下的冲突法理论遭遇了困境,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对整个跨国证券交易体制构成障碍,甚至构成潜在的金融危机。新的法律适用规则亟待建立和完善。本文从学理和实践两方面分析了传统法律冲突规则在间接持有体制下的运用困境,试图探寻一种成熟稳健合理的法律适用规则。在总结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相关中间人所在地原则(place of therelevant intermediay approach,简称PRIMA)是迄今解决间接持有体制下跨国证券交易法律适用问题最为成熟的冲突法方法。这一理论也可为我国证券交易立法和实践提供指导。本文在引言部分阐述了国际证券市场由直接持有体制向间接持有体制转变的趋势,以及我国证券市场间接持有体制的发展动向。分析了深入研究间接持有体制下跨国证券交易法律适用问题的必要性。同时,在此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范围进行界定。第一章概述证券间接持有体制。首先,简要介绍证券间接持有体制的历史演进,由此推演间接持有体制的发展趋势。其次,分析证券间接持有体制的典型模式。具体分析了间接持有体制的金字塔结构、间接证券持有体系中投资者各项证券权利的基础及间接持有体制的运作流程。第二章分析阐释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在间接持有体制下遭遇的困境。在直接持有体制之下,证券交易的物权问题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即证券所在地法。但是在间接持有体制下法院援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时,需要采用一种“透视”方法(look-through approach),这种“透视”方法在实践中操作难度相当大,交易方和法院不胜其扰,浪费大量的财力和时间,这与证券市场追求效率的宗旨背道而驰,有碍国际金融的发展。第三章介绍分析一种反映间接持有体制现实的新的法律选择方法,即相关中间人所在地原则。首先,探讨该原则的理论基础;其次,结合案例分析该原则的实践应用;第三,解决如何确定相关中间人所在地的问题;最后,介绍各国立法实践,尤其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关于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有关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第四章介绍我国证券持有体制现状,并且提出应对策略。我国关于证券间接持有体制的实体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至于冲突法律制度更是付之阙如。完善证券相关实体法的同时,研究和制定有关证券冲突法律规则是很必要的。笔者认为在修订或制定有关调整跨国证券交易的冲突法规则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PRIMA原则,待时机成熟之时加入《关于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有关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最后,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PRIMA原则作为间接持有体制下的证券跨国交易的法律适用规则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推崇,该原则克服了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弊端,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符合法律选择方法应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内在价值追求。因此推论,我国在制定和修订有关调整跨国证券交易的冲突法规则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PRIMA原则,并且应密切关注海牙《关于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有关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动态,适时加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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