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机关与群体性事件处置

论公安机关与群体性事件处置

论文摘要

本文从公安机关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展开简要探析,目前,理论界和法学界对群体性事件尚没有统一的概念,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虽措辞有所差异,但“以社会矛盾为基础,以某个社会热点为动因,以群体参与为特征,以极端行为为表现形式”的基本特点大体一致。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原因,既有国内小气候的原因,又有国际大气候的原因;既有文化教育、伦理道理、价值观念的原因,又有人际交往、个体心理等原因,具体表现为联名上访、共同请愿、静坐,进而聚众闹事、围堵党政机关、游行、示威、罢工,但从群体性事件的生成、表现、参与者来看,群体性事件政治上不具有反动性、主观上不具有恶意性、矛盾主要发生在我国劳动人民各阶层之间,具有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无论从历史的纵向观察,还是从现实的横向观察,群体性事件都是历史发展进程中合乎规律的常规现象,而非现阶段中国社会的特例。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影响是双重的,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它的正向功能,而遏制它的负面作用。由于目前对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和成熟,因此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法律地位、职权规定尚比较笼统和模糊,往往导致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滥用警力问题严重,公安机关应注意避免“包打天下”和“无所作为”两种倾向。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力军,公安机关须遵循目的性、合法性、公正合理、尊重和保障人权、比例、效率等原则,在具体的现场处置中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强制带离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措施,基本任务就是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测、预防和预报,维护好事件现场秩序,收集固定事件现场的违法犯罪证据等,而在具体处置中牢牢把握住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原则、防止矛盾激化原则、慎用警力、强制措施、武器警械原则、依法果断处置原则。由于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紧迫性、突发性,公安机关处置过程中往往呈现出执法权力范围的扩张性、权力行使的自决性、处置措施的专有性特点,因此很容易发生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而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性质、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等决定了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公民的权利。因此,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公民权利保护放在了和处置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相关立法、将宪法法律作为最高处置依据、建立通畅迅速的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建立正当、合法的公民利益损害救济机制作为一种探讨不失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有益方式。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会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群体性事件概述
  • 一、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概念
  • 二、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及当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 三、群体性事件的分类
  • 四、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 五、群体性事件历史考察和价值评价
  • 六、群体性事件的内在规律
  • 第二章 警察职权与群体性事件
  • 一、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地位
  • 二、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依据
  • 三、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原则
  • 第三章 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
  • 一、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措施
  • 二、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中的基本任务
  • 三、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具体原则
  • 四、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方法
  • 第四章 群体性事件处置与公民权利保护
  • 一、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公民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二、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的公民权利保障问题
  • 三、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公民权利保护的构想
  • 四、反思贵州瓮安“6.28”群体性事件公民权利保护的缺失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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