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人论文-聂振坤

商标许可人论文-聂振坤

导读:本文包含了商标许可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标许可,商标增值利益,被许可人利益保护

商标许可人论文文献综述

聂振坤[1](2019)在《论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利益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许可使用是我国商标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商标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如果商标被许可人对商标增值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在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中,对该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以及商标被许可人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对于在许可使用期内商标产生的价值增值利益,被许可人在合同终止后是否依然有权分享以及如何分享,目前争议比较大,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并未做出规定。司法实践更多地关注对商标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对于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一边倒地倾向于商标所有权人,这显然不符合劳动财产权学说、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商标权人固然有创设商标权之功,但商标被许可人对于商标价值的提升有再造之功。在这种情况下,对司法实践中偏重于保护商标所有权人权益的做法受到了广泛质疑。在面对多元权利主体的利益诉求时,最现实、最高效的办法就是进行利益权衡,既要关注到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商标被许可人的利益。首先,本文从“王老吉”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入手,引出商标使用许可中对价值增值部分的分配存在问题,分析了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了商标增值利益归属的两种不同观点。其次,阐述了被许可人分享增值利益的理论基础及形式。被许可人分享增值利益正当性有叁个来源,即劳动财产权理论、公平理念、利益平衡原则。商标许可中增值利益分配的依据是不当得利返还制度,分配的具体形式为商标权人向商标被许可人提供经济补偿,分配的比例由双方自由协商。最后,提出加强被许可人利益保护的建议。明确规定对商标增值做出主要贡献的被许可人有权以现金补偿、商誉转回、商标优先许可等方式分享增值利益。同时,被许可人自身也要提高保护意识,在合同签订前、履行中以及合同终止后重视自己的权利保护。(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9-05-06)

马江[2](2018)在《论我国商标侵权诉讼中被许可人之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仅仅从商标积极专用权处分,并没有考虑消极净值全处分规则界定商标许可,本文通过阐述了我国商标侵权诉讼中被许可人之诉权的不足,并提出需要基于充分考虑商标全客体及内容的条件上,重新审视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完善商标被许可人侵权诉权的规则。(本文来源于《长江丛刊》期刊2018年14期)

戴环宇[3](2018)在《论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的优先购买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商规范当中存在诸多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例如: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出资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等。由于房屋租赁颇类似于商标许可,因而引出本文关于商标许可之被许可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思考。本文并未讨论专利许可之被许可人的优先购买权与版权许可之被许可人的优先购买权,乃是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着作权、专利权存在叁处区别:一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着作权、专利权的价值载体不同,着作权、专利权的价值附着于作品、发明创造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产生于使用行为中;二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着作权、专利权的转让程序不同,我国当前着作权的转让采取合意转让原则,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采取登记转让原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采取审查转让原则;叁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着作权、专利权的消费者的利益不同,着作权的消费者的利益一般表现为获得作品,专利权的消费者的利益一般表现为获得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消费者的利益一般表现为获得享有特定商誉的商品或者服务。关于商标许可之被许可人的优先购买权,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共两个:一是在许可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被许可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本文探究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之优先购买权的逻辑起点,也是本文探究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之优先购买权的核心问题。二是如果在许可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被许可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被许可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受到哪些限制?亦即被许可人在何种范围内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就第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商标制度、利益平衡以及法律效力叁个角度论证在许可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被许可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从商标制度的角度,认为应当赋予被许可人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被许可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做出了重要贡献并且已经做好使用注册商标的充分准备;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认为应当赋予被许可人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赋予被许可人优先购买权不会妨碍许可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与第叁人的利益并且可以保障被许可人与消费者的利益;从法律效力的角度,认为应当赋予被许可人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约定被许可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此优先购买权的对抗效力是有限的;通过法律规定被许可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此优先购买权的对抗效力更加强大。就第二个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优先购买权之适用限制的现行规定,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商誉、许可种类等商标制度的特有因素引入两项适用限制:一是被许可人在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后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二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4](2017)在《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件中,引证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针对这一问题,以“鼓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中给出了答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福建老酒酒业(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7-07-14)

王晓东[5](2016)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保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代,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的案件越来越多而能进入我们视线的往往只是冰山一角。法律也应该关注潜藏在如此众多案件下面的内在原因,即是经营者之间对知识产权利益的争夺。“王老吉”商标纠纷案表面上是作为双方当事人的两个企业在争夺商标,其实质是争夺隐藏在“王老吉”商标后面的品牌商誉和其所占的市场销售份额。本文以该案为例,在不脱离我国大陆地区商标理论的前提下,借鉴国外部分典型国家相关制度和经验,找到一条能够平衡商标许可人、商标被许可人的利益的道路。本文正文部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王老吉”一案进行简单的介绍,提出了该案中主要存在争议的代表性问题是“王老吉”品牌的商誉归属争议以及红罐包装装潢问题的争议,并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商标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保护所涉及的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主要包括对商标及其功能、包装装潢做简要阐述,分析商标的价值来源以及商标在许可使用中产生的公众信赖利益保护。对被许可人及其权利义务进行阐述,介绍商标许可使用的类型。第叁部分是我国商标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保护制度的现状。主要分析了商标价值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商标与包装、装潢是否相分离的问题,载负“后发商誉”的包装、装潢的归属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分析国外对商标被许可人保护的现状。主要介绍了美国、日本和韩国在法律和相关制度方面对被许可人的保护,从而得出一些启示。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商标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保护制度的建议。应当在《商标法》中设置原则性条款来引导商标许可双方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在合同中约定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和归属,合理分配商标增值价值;明确商誉与商标可以分离;明确包装装潢与商标可以分离;提出了确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利益归属的两个判断标准。(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6-05-01)

唐伟[6](2015)在《商标许可人的质量监督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商标逐渐成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一种有效手段。商标具有识别功能、品质保证功能和广告功能。在商标许可的过程中,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商标许可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义务。法律规定许可人的质量监督义务是为了保证实现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本文的重点在于:首先,对商标许可人质量监督义务的来源和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并梳理了质量监督义务的历史脉络,试图从商标许可的动态图景中分析商标法规定质量监督义务的历史原因;其次,探讨了商标许可人质量监督义务的理论基础,从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基础、商标权人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叁个方面入手,分析了法律设置质量监督义务的原因;再次,整理了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中关于商标权人质量监督义务的规定,借鉴美国的制度安排,审视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已经删除了商标局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有权撤销商标的规定,只是宣示性地规定了商标权人有义务监督商品质量。正是由于理论和实践都没有仔细研究质量监督义务,造成这一制度在我国法律的缺位。因此,在借鉴外国的做法,再结合我国商标法律制度运行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应当在商标无效宣告的事由中增加商标许可人未尽到质量监督义务时,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商标局请求宣告商标权无效。本文的研究思路在于:梳理质量监督义务的历史发展脉络,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出发,重点总结、对比了美国对质量监督的理论及判例,考察了美国对质量监督态度的转变,对质量监督的方式、监督程度、证明标准以及最新的动向进行了讨论,结合我国的商标法运行的实际情况,从而得出我国不应当将质量监督束之高阁,而是应当改进后加以利用的结论,以期对我国商标许可制度有所帮助和完善。本文第一部分对商标许可和质量监督义务进行了概述,从本体论出发,分析了质量监督义务的概念,并仔细梳理了质量监督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认为质量监督义务是从品质保证功能中派生出来的,是一种法定义务。第二部分梳理了质量监督义务的从绝对禁止到萌芽发展,到现在开始逐渐沉寂的历史脉络。通过对结合历史背景、社会基础进行分析,抽象出质量监督动态变化的原因。在中世纪,受制于行会的干预和社会生产的现实,商标许可被严格禁止;随着社会生产规模化以及行会控制力的减弱,商标许可得以萌芽,并带来了商标法中质量监督制度的萌芽和发展;商标法发展到现在,商标权逐渐呈现出完全财产权的趋势,导致质量监督开始逐步沉寂。第叁部分从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目的以及商标权人产品质量责任叁个方面总结了质量监督义务的理论基础。质量监督是实现商标品质保证功能的方式之一,基于商标的品质保证理论,在制度层面设计了质量监督制度;消费者是市场运作最终结果的承受者,为了保证消费者选购到合格的商品,避免受到欺骗,法律需要规定质量监督义务;从商标权人的角度来看,商标权人需要承担产品质量瑕疵的连带赔偿责任,由此,法律需要规定商标所有人承担质量监督义务,以便使商标权人的产品质量责任不仅具有制度上的实用性还具有逻辑上的明晰。第四部分从品质保证功能入手,分析了质量监督义务面临的诘难。有学者提出,品质保证功能不是商标的真实功能,只是识别功能的一种延伸,不具有真实的理论基础。另外,质量监督的真实目的是保证权利人对商标的控制,而不是保护消费者利益;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发展,质量监督对新的商业模式形成阻碍。第五部分在介绍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基础上,从质量监督的方式、程度和证明标准的角度总结了美国质量监督义务的理论和实践。最后,在第六部分指出了我国商标法中关于质量监督制度的不足,结合实践提炼出司法中可以认定履行质量监督义务的情形,并提出了在我国商标法制度中增加商标权人未履行质量监督义务的法律后果,即形成抗辩权和利害关系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18)

董美根[7](2015)在《论我国商标侵权诉讼中被许可人之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商标法仅从商标积极专用权处分,未考虑消极禁止权处分规则界定商标许可,更未考虑商标权客体的特殊性与反不正当竞争因素。商标被许可人行使诉权先天不足:独占被许可人取得的专用权不具对外效力;一般被许可人经明确授权行使请求权缺乏理论基础,且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发生冲突。只有在充分考虑商标权客体及内容的基础上,重视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才能完善商标被许可人侵权诉权规则。(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5年02期)

马海霞[8](2014)在《论商标许可人的产品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的识别功能和品质保证功能使商标成为商品质量和信誉的象征。《商标法》规定了商标许可人对商标使用人的产品质量监督义务,目的在于维持商标信誉,最终保护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和合法权益。基于商标的功能及侵权责任法上的危险控制理论和报偿理论,商标许可人应该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和生产者相同的直接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并享有对产品最终生产者和有过错销售者的追偿权。我国法释[2002]22号规定存在概念模糊的缺陷,容易造成混淆与误解,未来立法应当进行相应完善。(本文来源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3期)

肖遥[9](2014)在《商标权被许可人保护制度研究——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利益纷争之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知识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其背后法律制度也应更上时代的脚步,保护知识经济,促进知识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备受关注王老吉商标之争,折射出现有的商标许可制度的缺陷。我们在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保护商标被许可人的利益,更应该保护社会共同利益。我们应该构架一个更合理的商标许可制度去保护各方利益,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一、"王老吉"商标许可纠纷所折射的问题"中国商标第一案"王老吉商标之争引起了社会全面关注。1997年广药(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4年21期)

何奕萱[10](2014)在《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当发生第叁人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时,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要想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必须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没有得到授权的,不可以提起诉讼。现实生活中面对他人侵权,商标权人可能基于某些原因既不授权被许可人起诉也不自行提起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下,普通被许可人就不能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面对权利受损却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这不禁让我们思考我国关于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的法律规定是否不够完善。因此,作者以“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为题,对我国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诉讼地位的现状和产生原因的进行思考,提出在二元知识产权结构下分析商标被许可人的当事人适格问题,并在借鉴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家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诉讼地位的思考。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商标普通许可概述。本部分作者简要介绍了商标普通许可的概念和特征,并探讨了商标侵权的性质,为下文关于普通被许可人诉讼地位问题做铺垫。第二部分,司法实践对我国司法解释的挑战。本部分分析我国目前现状,以及我国相关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当下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权利无救济;司法实践认识不一,判决书不统一;相关问题缺乏法律规定;损害赔偿额难以确定。第叁部分,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的权利性质探讨。通过对普通被许可人的权利性质的分析探讨,在二元知识产权结构下分析诉讼地位问题。第四部分,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研究。本部分作者在二元知识产权体系的视角下以诉之利益说分析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的当事人适格问题;另一方面对目前一些学者提出的诉权约定制度进行探讨研究。第五部分,外国相关立法经验的比较研究。本部分主要介绍日本、英国以及德国和法国的相关制度规定,通过系统梳理各国的立法经验,寻求完善我国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诉讼地位可供借鉴的经验。第六部分,完善我国商标普通被许可人诉讼地位的思考。本部分立足前文探讨的理论基础,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现状提出完善建议:建议以“二元知识产权体系”理论为基础,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建立被许可人参加诉讼制度;增加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既判力规定。(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0)

商标许可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仅仅从商标积极专用权处分,并没有考虑消极净值全处分规则界定商标许可,本文通过阐述了我国商标侵权诉讼中被许可人之诉权的不足,并提出需要基于充分考虑商标全客体及内容的条件上,重新审视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完善商标被许可人侵权诉权的规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标许可人论文参考文献

[1].聂振坤.论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利益的保护[D].北方工业大学.2019

[2].马江.论我国商标侵权诉讼中被许可人之诉权[J].长江丛刊.2018

[3].戴环宇.论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的优先购买权[D].华东政法大学.2018

[4]..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

[5].王晓东.商标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保护制度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6

[6].唐伟.商标许可人的质量监督义务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7].董美根.论我国商标侵权诉讼中被许可人之诉权[J].知识产权.2015

[8].马海霞.论商标许可人的产品责任[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9].肖遥.商标权被许可人保护制度研究——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利益纷争之探究[J].商.2014

[10].何奕萱.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D].西南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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