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主要包括遗失物拾得概述、拾得遗失物的效力;拾得人的权利论及拾得人的义务论几部分内容。第一章概述部分首先介绍了遗失物立法宗旨原则;其次阐述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的构成要件:须为动产、须占有人丧失占有、须为有主动产、须无人占有;拾得遗失物的概念;再次介绍了应否区分遗失物和遗忘物的学说之争;本文主张区分肯定说的理由;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分方法。第二章介绍了拾得遗失物的效力:拾得人的权利论,首先介绍了我国实证法上规定的拾得人权利:请求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依悬赏广告要求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其次阐述了理论上拾得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一是报酬请求权,重点介绍了报酬请求权计算标准的立法模式包括德国模式、台湾模式、瑞士模式、俄罗斯模式;报酬请求权的限制;在我国拾得人应享有法定报酬请求权,重点说明了建立遗失物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制度的意义。二是介绍了遗失物的归属的立法例,我国应在立法中区别情况确定遣失物的归属。三是介绍了关于遗失物善意取得的适用问题。第三章介绍了拾得遗失物的效力:拾得人的义务论,主要介绍了国内外关于通知义务、报告及交存义务、保管义务和返还遗失物义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