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成千上万的公司自生自灭,如同人体细胞的新陈代谢。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与公司的市场准入机制同等重要。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作为公司的正常退出机制,使得市场经济通过公司的新陈代谢而保持永恒的活力和秩序。公司清算程序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才能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在完善的公司法治框架下,公司生得容易,死得坦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司的设立门槛越来越低,但公司的退出机制存在严重问题。许多债务人公司滥用公司解散制度逃废债务,尤其是银行债务。这些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撤销后,往往出现了人去楼空的现象。由于债务人公司无法及时进行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及时清理,债权人讨债无门。很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不但不及时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危害了交易安全,贬损了公司制度的公信力。一般来说,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首先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组清算,但事实上,目前有许多公司基于之前所述原因,自行清算程序受到了严重阻碍,原来的制度设计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这时就需要进入一种特别的清算程序来完善或者说修补原来的制度漏洞。本文试图在分析我国现有强制清算制度的基础上,比较国际上相类似的制度设计,比较两者的优劣,力求从境外相对优良的制度中汲取更多的养分并使之与我国目前的国情相结合,并最终生根发芽。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发展现状与不足,其中阐述了我国强制清算的内涵、我国现行强制清算制度的发展成果,分析了我国强制清算现行立法、司法规则的不足。第二部分为境外特别清算制度的考察与借鉴,其中主要包括特别清算制度的境外立法现状考察,借鉴境外特别清算制度的原因,借鉴境外特别清算制度的两个注意点。第三部分为构建我国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则,其中主要包括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运行以及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