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私募股权基金,顾名思义就是以私募的方式募集主要以股权/权益投资为主的基金,其作为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载体,是一种组织化、专业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形式。广义的私募股权基金类型包括了:风险投资基金、成长基金、收购基金、夹层基金、重振资本、过桥基金等。狭义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指对投资于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2005年起,全球私募股权市场迅猛发展,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亦表现抢眼。专业的私募股权基金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私募股权基金作为沟通各类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中介,是私募股权投资最直接的参与者与操作者,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发展急需的资金来源,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迅速发展获得投资收益,可以说处于私募股权投资各方主体关系的核心位置。经各国的私募股权市场的实践经验表明,私募股权基金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的效率。因此,本文拟通过分析影响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选择的主要因素,对私募股权基金三种基本法律组织形式进行比较考量,并结合域外(尤其是美国)成功的私募股权基金在组织形式上的特点以及中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对中国现行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进行反思。本文共结构如下:导言是对整篇文章的开篇陈词,提纲挈领。第一章私募股权基金概述。从对“私募股权”的理解入手,对广义的私募股权基金和狭义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界定,并梳理了一些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概念,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明确本文论述的私募股权基金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就全球及中国的私募股权的发展概况及现状作简要的描述。第二章私募股权基金基本组织形式解析。通过对影响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选择的两大主要因素:投资者与管理者的利益平衡、“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成本问题进行分析,引出对私募股权基金三类基本组织形式(公司制、契约/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的介绍,以及国内外现有的混合型私募股权基金实例。第三章私募股权基金三类基本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结合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选择所需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从运营成本、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三个方面对私募股权基金三类基本组织形式进行比较分析,并通过比较分析指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优势。第四章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现状及思考。简要介绍中国目前对于私募股权基金三类基本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鉴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相比于公司制、契约制(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法律责任、运营成本、激励机制等方面的优势,重点就目前中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法律方面的不足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建议,主要涉及法人等机构参与合伙的风险性影响、有限合伙企业人数的上限规定问题、有限合伙人提起派生诉讼的问题、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问题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结语部分对整篇文章进行回顾,总结陈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