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国外的黑客学校

谈谈国外的黑客学校

一、谈谈国外的黑客学校(论文文献综述)

陈航[1](2017)在《“黑客学校”及其对刑法理论产生的冲击与应对》文中研究说明从广义上讲,但凡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传授黑客技术及相关技术的学校、组织、机构、互联网网站、黑客教学QQ群等,都可以称之为"黑客学校"。其创办之意本是为维护网络安全而采取的"以黑制黑"举措,但在演变过程中趋于异化,已在很大程度上成为"黑客"活动上游产业链的关键一环。"黑客学校"的传播模式以技术类和工具类为代表。教学内容根据市场需求而调整,应有尽有。"黑客学校"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对刑法理论带来强劲冲击,必须从相关司法、立法及理论研究等方面慎审应对。

蒋夕[2](2011)在《网络培训黑客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文中指出本文研究针对网络培训黑客行为,即被人们所称为“黑客学校”的黑客网站,其通过互联网教授黑客技术,为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支持和帮助。这种行为因其特有的性质,如传授方式的特殊性、传授对象不特定性、行为主观方面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判断的不同,使这一新兴的社会危害行为在司法上突显了尴尬,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解决这一司法上尴尬是我选题的意义。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根本困难在于现行刑事的立法和传统的刑法理论,无论是用其中那个,都难以对网络培训黑客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评价和制裁。而且大多数的人在刑事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还没有深刻认识到网络培训黑客行为的巨大社会危害性,以及它对信息时代网络安全发展的冲击。针对网络培训黑客行为在当前社会兴起并迅速发展趋势的现象来看,国外的研究目前主要都集中在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中。针对网络培训黑客行为在当前社会兴起并迅速发展趋势的现象来看,国外的研究目前主要都集中在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中。如许多欧盟国家签署了《欧洲议会网络犯罪条约》,其中包括英国、意大利、德国、法国、等国家,以及美国的《反计算机诈骗和滥用法案》(《美国法典》第18篇第1030节)中有对网络黑客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一些类似的规定。在我国,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做出相关的管理规范,但就我国的刑法的有关规定而言中国现行刑法只针对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作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现行刑法的局限使司法机关使用法律评价此类行为时面临困扰。因此如何对网络培训黑客行为的刑事责任正确定性,在传统刑法规则、刑法理论中调整黑客的违规行为、犯罪行为和保护真正的技术传播行为,从而实现刑法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寻求一定的司法变通或扩张解释方式进行的干预,或者是通过一些学者所提出的将其入罪化处理手段的考虑。我在综合了解一些学者们的不同看法后,逐一探讨怎么认定黑客学校的刑事责任,提出一些我的看法。希望能缓解现如今对于网络培训黑客行为在司法处理上尴尬。

林先海[3](2011)在《关于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刑法学思考》文中研究指明本文论述的是关于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刑法学思考。木马犯罪是近期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㈦》,该法案对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予以修正,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两项新罪名。①这在一定层面上将刑法对于计算机的保护范围从原来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②这些特殊领域扩大到这些领域以外的“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领域,同时对“提供”相关犯罪工具的行为也予以规制。这不得不说是我国刑法在跟进高科技信息时代方面的一大进步。然而,这些新规定并没能将我们网络信息时代的危害考虑全面,像恶意制作、传播“木马工具”和传播木马这些高度危险的行为并没有完全被单独评价。例如,以“挂马集团”为代表的网页“挂马”③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我们正常的计算机互联网络秩序。这促使我们不得不将研究如何更加有效的规制制作、传播木马行为这项工作提上日程。笔者在本文中借助美国学者H.L.Packer教授和我国学者张明楷教授在关于入罪标准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现有的法律手段不足以抑制这种危害性的发生”和“采用刑法制裁这种行为具有可行性”三个层面着手分析制作、传播木马行为应当如何有效的受到规制。④本文共有五章,分为四个部分,近十万字。第一部分是引言,笔者在这一部分引用社会心理学的热门理论“破窗理论”来说明我们的网络环境现状相当恶劣,我们应当采取“零容忍”的对策来应对,以免更多的违法犯罪分子效仿现有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部分主要借助木马的概述和我国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现状来展开针对制作、传播木马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论述,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章是“木马概述”,笔者在这一章里对木马的概念、用途和发展历史及趋势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对后面论述木马的危害性做了必要铺垫。第二章是“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现状和危害”,笔者在这一章里从我国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现状入手分析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以制作、传播“金狐QQ大盗”为具体例证加以说明。第三部分重点论述我国目前法律责任体系对于规制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缺憾,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三章重点论述我国目前非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的民事法和行政法相关条款是如何规制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并阐述这些规制方法的不足。第四章重点论述我国现有刑事法律责任体系是如何规制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并讨论这些现行刑事制裁方式的不足。第四部分是第五章,笔者在这一部分对于如何有效制裁制作、传播木马行为设计了理想化刑事制裁体系。笔者首先对于制作“木马工具”、传播“木马工具”的行为和传播木马的行为设定了“制作、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和“制作计算机病毒、传播木马、计算机病毒罪”两个新罪名,然后笔者分析这两个新罪名和现有罪刑责任体系的理论兼容性,并以设想的方式论述司法适用情况以证明笔者提出的解决方案在理论和实践当中都行得通。

于志刚[4](2010)在《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入罪化》文中研究表明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导致计算机犯罪趋于成为低门槛、低龄化、产业化的普通犯罪,故而作为一种根源性行为的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应当加以格外的关注。但是,无论是依据现行刑事立法还是传统刑法理论,都难以全面评价和制裁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本文认为,刑事立法上对于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加以评价的核心,是行为性质从"传授"向"传播"的转变,也是行为核心从"犯罪方法"向"‘双刃剑’技术"的转变;在此基础上,应当全面思索刑法干预的提前化和视角转换问题,从而增设新罪名,兼顾化地实现对于"技术传播"行为的保护和对于"技术滥用"行为的制裁。

一航行,逸飞[5](2004)在《网络双刃剑——谈谈国外的黑客学校》文中提出

一航行[6](2004)在《谈谈国外的黑客学校》文中指出 如今互联网逐渐渗透到世界的每个角落,而恶意发动对互联网攻击的骇客也逐渐增多,对社会造成的破坏程度也日益加剧。这就需要一批网络安全技术高手来应对破坏事件的发生,将损失降到最低。于是,在全球一些地方诞生了以培训黑客为宗

二、谈谈国外的黑客学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谈国外的黑客学校(论文提纲范文)

(1)“黑客学校”及其对刑法理论产生的冲击与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黑客学校”的产生及演变简述
二、“黑客学校”的行为特征、传播模式和具体内容
    (一)行为特征
    (二)传播模式
三、传播内容
三、“黑客学校”对刑法理论产生的冲击
四、应对“黑客学校”相关问题的刑法思考

(2)网络培训黑客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网络培训黑客案例介绍
    (一) 案情介绍
        1. 湖北公安机关破获“饭客网络”黑客教学网站案
        2. 河南公安机关破获“南域黑鹰红客基地”案
    (二) 案情争议焦点
二、网络培训黑客的行为定性面临的问题
    (一) 网络培训黑客的行为无罪说与有罪说
        1. 无罪说
        2. 有罪说
    (二) 网络培训黑客的行为构成犯罪
三、网络培训黑客行为的具体罪名认定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一) 以适用计算机相关犯罪论的困境
        1. 以相关犯罪共犯论的主要条件
        2. 认定为共犯时的尴尬
        3. 适用新增285 条第二、三款的不足
    (二) 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的困境
        1. 行为人主观心态方面存在的争议
        2. 行为对象存在的差异
        3. 黑客技术与犯罪方法的评价差异
四、网络培训黑客行为刑事责任认定之解决方案
    (一)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扩张解释
    (二) 网络培训黑客行为的入罪
        1. 入罪的必要性
        2. 罪名的构成要件
        3. 具体条款设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关于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刑法学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木马概述
    第一节 "木马"的概念
        一、木马的本质
        二、木马和相关概念的厘清
    第二节 木马的用途
        一、木马的反面用途
        二、木马的正向用途
        三、恶意木马技术的发展历史及趋势
第二章 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现状和危害
    第一节 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现状
        一、网络环境现状
        二、制作、传播木马的行为方式和现状
    第二节 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一、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现实危害性
        二、具体例证——制作、传播"金狐QQ大盗"的危害
第三章 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非刑事法律责任体系及其缺憾
    第一节 制作、传播木马行为非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适用
        一、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民事法规制
        二、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行政法规制
    第二节 制作、传播木马行为非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缺憾
        一、制作、传播木马行为民事法规制的局限性
        二、制作、传播木马行为行政法规制的局限性
    第三节 法律责任升格:制作、传播木马行为非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路径
        一、应受刑罚惩罚性: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法律责任特性
        二、适用刑法必要性:制作、传播木马行为非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有力补充
第四章 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现有刑事法律责任体系及其反思
    第一节 制作、传播木马行为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的适用
        一、制作"木马工具"行为的现有刑事责任认定
        二、传播"木马工具"行为的现有刑事责任认定
        三、传播"木马"行为的现有刑事责任认定
    第二节 制作、传播木马行为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适用的反思
        一、反思之一:制作、传播木马属于教唆还是帮助行为的认定困境
        二、反思之二:制作、传播木马帮助行为主犯化带来的困境
        三、反思之三:制作、传播木马预备行为独立化带来的困境
        四、反思之现实体现:"大小姐"木马案研析
第五章 制作、传播木马行为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
    第一节 刑罚方案:制作、传播木马行为入罪化的具体设计
        一、制作、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设定
        二、制作计算机病毒、传播木马、计算机病毒罪的设定
    第二节 理论阐释:处罚制作、传播木马单一行为的优越性
        一、理论优势:能够体现我国刑事政策的重点所在
        二、实践优势:定罪取证较为容易
        三、效果优势:能够减少后续犯罪带来的损失
    第三节 实践应用:新罪名的司法适用
        一、制作、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构成分析
        二、制作计算机病毒、传播木马、计算机病毒罪的构成分析
        三、理论兼容性:新罪名与旧罪名的适用分析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个人科研成果

(4)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入罪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黑客培训学校的运作模式及其危害性
    (一)黑客培训学校的现状解析
        1. 黑客学校的培训类型
        2. 黑客学校的授课内容
    (二)黑客培训学校的危害性分析
        1. 黑客培训的现实危害之一:推动病毒买卖与传播的产业化
        2. 黑客培训的现实危害之二:推动黑客违法犯罪主体的日趋年轻化
        3. 黑客培训的现实危害之二:推动黑客犯罪的“平民化”和“全民化”
二、现行刑法应对“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司法困境
    (一)司法尴尬之一: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时面临的困境
        1. 困境之一:“犯罪方法”内涵的不周延性
        2. 困境之二:向网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授黑客技术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二)司法尴尬之二:将“黑客培训”认定为“共犯”时面临的困境
        1. 关于黑客培训认定为网络犯罪帮助犯的主要条件
        2. 将培训黑客技术行为认定为网络犯罪帮助犯引发的困境
    (三)司法尴尬之三: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相关条款时面临的困境
三、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单独入罪化
    (一)问题的根本: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巨大危害性
    (二)问题的关键:从“传授”向“传播”的转变
    (三)问题的核心:从“犯罪方法”向“`双刃剑'技术”的转变
    (四)刑事立法的体系性思考:打击着力点的前移
    (五)问题的解决模式:刑法干预的提前化和视角转换

(5)网络双刃剑——谈谈国外的黑客学校(论文提纲范文)

●全球第一所黑客学校
●美国的短期培训班
●俄罗斯的民办黑客学校

四、谈谈国外的黑客学校(论文参考文献)

  • [1]“黑客学校”及其对刑法理论产生的冲击与应对[J]. 陈航.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7(06)
  • [2]网络培训黑客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D]. 蒋夕. 辽宁大学, 2011(06)
  • [3]关于制作、传播木马行为的刑法学思考[D]. 林先海. 中国政法大学, 2011(10)
  • [4]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入罪化[J]. 于志刚.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01)
  • [5]网络双刃剑——谈谈国外的黑客学校[J]. 一航行,逸飞. 电脑校园, 2004(06)
  • [6]谈谈国外的黑客学校[J]. 一航行. 电脑技术, 2004(01)

标签:;  ;  ;  ;  ;  

谈谈国外的黑客学校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