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冬梅
(成都市龙泉驿区航天医院;四川成都610100)
【摘要】骨质疏松症已成为公共卫生问题,制定一个全国性的诊断标准非常必要,标准制定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对象,采用科学的主观、客观研究方法,分析预测当前或将来社会经济条件下,制定标准正常、理想、合理水平。综合既往研究资料,以四川为参照人群,各个年龄阶段人数应不少于500人,1000-1500人为宜,有助于获得“理想正常值”,达到临床可接受标准。
【关键词】骨质疏松症;诊断;临床表现;骨代谢
骨质疏松症(Ostcoporosis,OP)是一种指骨量减少、骨组织显微结构异常全身性骨退行性、代谢性疾病,多见于老年人,老年人是该病的易发人群。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全球现有骨质疏松症患者约2.1亿人,50岁以上人群,约1/5男性、1/3女性发病,我国骨质疏松症发病率约为7.1%。骨质疏松症危害极大,是骨折高危因素,骨质疏松性骨折是世界七大疾病之一,仅以骨质疏松性髋部骨折,便约占全身骨折的3-6%,年发病170-200万例[1]。骨质疏松症已成为社会性公共卫生问题。目前骨质疏松症尚无明确的诊断标准,
1骨质疏松诊断标准制定原则
医学标准是评价某一个个体或群体某种生理状态的统一尺度,客观的描述同一总体人群中某种状态水平,采用同意标准评价同一个总体中个体间可进行相互比较。但需注意的是,人类存在广泛的个体与群体差异,就骨质疏松症而言,其量表指标骨密度、矿化含量,便受年龄、人种、气候、饮食等因素影响。故同一人群应指具有相同特征的同质个体集合,才可作为参照对象。此外,标准的制定还受主客观因素影响,两种因素相互影响,故在制定针对标准时,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包括目的、原则、对象、仪器、抽样方法、统计分析方法,以提高数据获得的可靠性。在进行样本处理时,应采用客观的评价方法,不同时期客观科学水平以及相应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都可能影响研究者对相关概念、理论的主观认知,进而影响诊断标准的制定。标准的最终目的是为医学正确、客观的评价个体或群体状态是否正常或程度提供依据,但何为“正常”,采用何种标准界定?这些都需要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除正常外,还有最优、合理生理状态,以评价干预后所能以及应该能够达到的水平,也是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或将来能普及的条件下可达到水平。故,在制定骨质疏松症诊断标准时,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①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对象;②采用科学的主观、客观研究方法;③分析预测当前或将来社会经济条件下,制定标准正常、理想、合理水平。
2骨质疏松诊断标准与方法
骨质疏松症诊断通用指标是:发生脆性骨折和/或骨密度低下,但目前尚无可直接测量骨强度技术手段,骨密度、矿化含量是评估疾病严重程度辅助诊断的量化指标。这是WHO推荐诊断标准,也是我国医师诊断骨质疏松症的标准,但这种为治疗为目的制定的标准含义已较狭窄,故有必要重新制定“理想”、“合理”、“正常标准”。
大量研究证实,不同种族体型、身高、躯干、四肢长度差异较大,进而影响骨骼繁育,骨龄研究证实不同人种骨骼发育方式不同,如亚洲儿童青春期前骨骼发育一直落后于非洲裔、欧美裔人种,骨密度测定也证实黑种人平均密度高于白种人,白种人高于黄种人,不同人种骨量、骨折发生率、骨代谢遗传基因多态性、钙吸收能力存在显著差异。所以制定符合中国骨质疏松症诊断标准,需据人种等因素划分不同的标准,以种族为标准制定标准是国际通行标准,但争议仍较大。同一种族生活环境差异也影响该种族骨代谢等生理活动,但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这种地域文化差异对骨质疏松症的影响越来越弱。一项报告显示,我国各省18岁男性身高体重水平存在显著差异,除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等后天环境因素外,还明显受种族因素影响,南北方汉族骨骼发育存在明显的遗传性差异。国内流行病学研究显示,北京、上海骨质疏松症发生率相对较低,反映了经济发展因素,而广东、四川骨疏松症发生率低于北京、上海,反映了遗传背景差异。在制定标准时,需因地制宜考虑地区间经济、遗传背景。我国少数民族较多,遗传背景差异大,故也应制定不同的标准,从遗传、体质形态来看,除维吾尔族等少数几个民族外,多数与南北方汉族相类似,为骨质疏松症诊断标准的制定提供了便利。由此,理论上我国需指定1-3个标准即可。
确定标准后,便需要选择合适的参照人群,我国是人口大国,显然不适合进行全国性普查,抽样调查便需选择合适的参照人群,从短期内,DEXA标准较合适,对人力、物理投入要求低。但从长期来看,应基于标准制定的目的,应考虑后天环境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青少年营养状况改善,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相信在未来骨质疏松症发病率会有所下降,故初步筛选可利用的全国儿童青少年骨骼发育相关资料,可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此外,就汉族青少年体质量发展情况来看,儿童、成人存在较大差异,故制定一个长期的诊断标准,应具有前瞻性,笔者认为四川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可反映未来我国人群骨骼发育情况。
从统计学方法来看,制定一个全国性的诊断标准,参照人群各个年龄阶段人数应不少于500人,1000-1500人为宜,有助于确定更精确的“理想正常值”。
3小结
骨质疏松症诊断标准的确立直接影响今后相当一长段时间内该疾病的管理水平,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影响,应坚持科学的疾病标准制定原则,具有前瞻性,充分利用现有的数据资料,在现有的人力物力条件下,制定符合未来临床需要的诊断标准[2]。
【参考文献】
[1]Svejme0,AhlborgHG,NilssonJA,etc.Earlymenopauseandriskofosteoporosis,fractureandmortality:a34-yearprospectiveobservationalstudyin390women[J].BJOG.2012,119(7):810-816.
[2]中华医学会骨质疏松和骨矿盐疾病分会.原发性骨质疏松症的诊治指南(2011)[J].中华骨质疏松和骨矿盐疾病杂志,201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