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客体论文-白巧珍

受贿罪的客体论文-白巧珍

导读:本文包含了受贿罪的客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受贿罪,犯罪客体,权力行使,公益性

受贿罪的客体论文文献综述

白巧珍[1](2019)在《受贿罪犯罪客体的解读——以权力行使的公益性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力的来源和服务对象决定了权力的行使必须具备公益性。受贿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对其客体解读必然绕不开权力行使的公益性这一视角。权力行使的公益性要求职务行为必须具备形式合法和实质公平,即满足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受贿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理应体现对权力行使公益性的维护,因此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应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蔡士林[2](2017)在《受贿罪既遂标准的类型化研究——以犯罪客体判断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客体侵害或者危险说"是目前判定犯罪既遂标准最强有力的学说,但我国对于受贿罪既遂标准的争论却始终没有停歇。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受贿罪侵害的客体存在疑问。"职务及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作为受贿罪客体,既适当的限制了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又直观地揭示了权力交换的违法性,因此是其既遂判定的最佳标准。在此新标准下,对于困扰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各种类型的受贿罪既遂也便有了新的答案。申言之,直接受贿中,受贿人收取财物则为既遂;索贿中,索要财物的意思表示予以完整表达,则为既遂;居间受贿中,"收受财物+承诺不正当利益"或"索取财物的意思表示为请托人知悉",则为既遂。(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邹开亮,彭洁璇[3](2017)在《受贿罪客体的再认识——对一个基本理论问题的“老调新弹”》一文中研究指出受贿罪客体属于犯罪直接客体的范畴。对公共权力含义与特征的正确理解是准确判断受贿罪客体的逻辑前提。现有受贿罪客体的大量论说皆存在或多或少不周延性。将受贿罪客体界定为"公共权力的不可交易性",更符合受贿犯罪的实际情况,更能够反映受贿罪的本质属性,更契合受贿罪犯罪对象范围不断拓展的趋势,也更符合犯罪客体的基本原理。(本文来源于《梧州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牛忠志,曾肖斐[4](2016)在《犯罪本质视角下贪污罪和受贿罪犯罪客体要件的新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犯罪客体是成立犯罪的第一要件,它对于实质地解释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确定犯罪的分则体系归属等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刑法理论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客体要件的认识分歧巨大,这在我国反腐形势仍然严峻的背景下正确适用法律显然是十分不利。理论观点分歧的根源在于对犯罪本质认识的差异,法益说在贪污罪和受贿罪犯罪客体的立法和解释上都没有得到贯彻。犯罪本质应该是重大、正当义务的违反,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就是对相应的重大、正当义务的违反。《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支持了文章的立场。(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黄铁文[5](2012)在《浅谈新时期受贿罪客体的新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总则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主要类型,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此类犯罪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威信,也给公共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大,社会影响之坏,犯罪人数之多愈发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界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就是犯罪构成理论,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面对新时期受贿罪呈现出的犯罪对象扩大化、犯罪手段隐蔽化、犯罪主体复合化和犯罪追诉困难化的新特点,传统意义上国内外对于受贿罪客体的认知都面临着现实困难和挑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2年12期)

李静[6](2012)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体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同类犯罪的客体,对于认定该类犯罪中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客体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所以说,讨论受贿犯罪的客体有利于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笔者通过对受贿犯罪客体的几种观点进行评析,进而推演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2年11期)

吕治平[7](2011)在《论受贿罪的客体》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旨在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现状,通过对我国《刑法》中受贿犯罪规定的合理性的分析,深入剖析了什么是犯罪客体,受贿罪的犯罪客体的各种学说,并对我国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提出新的认识,希冀以此来指引立法的革新。本文以围绕什么是受贿罪的犯罪客体这一中心论题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从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内容比较入手,对犯罪客体问题的产生、发展进行梳理,对之内涵进行科学的定位,进而对国内外有关受贿罪的犯罪客体的各种学说进行比较评判,从而提出了我国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或公正性的公信力这一新观点,笔者也正是基于此,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简明叙述我国受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进行比较,提出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立法差异?第二部分论文从什么是犯罪客体开始比较论证,对西方刑法理论中的客体理论进行回顾和梳理,简要地介绍了作为西方刑法理论中的客体概念萌芽的权利侵害说和财侵害说,以及标志着西方刑法理论中的客体概念确立的法益说,接着阐述了我国学者对犯罪客体理论的认识,经深入解析后笔者提出了法益作为犯罪客体的合理性。第叁部分阐述了受贿罪的犯罪客体理论渊源,主要是对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两大立法立场及衍生的多种学说进行评述。起源于罗马法的思想认为受贿行为侵犯的法益为职务行为的无偿性,即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其不管行为人是否违背职务之行为,凡对于系职务上的行为而收受贿赂,均需加以处罚;而来于日尔曼法的立场则认为贿赂必为违背职务之对等价值,对于收受贿赂而并不违背职务之行为,并不以受贿犯罪加以处罚,它值得惩罚的违法性在于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纯洁性。第四部分是整篇论文的中心,对受贿罪的犯罪客体进行全面的分析,对其中主要的学说观点进行比较评判,提出认定受贿罪犯罪客体应坚持的四个原则,一是与刑事政策相联系原则;二是明确性原则;叁是规范性原则;四是体系性原则。同时该部分提出并论证了在我国转型时期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合法性或公正性的公信力,而并不包括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本身。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若同时侵犯了合法性或公正性,不仅构成了受贿罪,还可能构成其它犯罪,简言之,即使职务行为是合法的或公正的,受贿行为也会使国民对职务行为的合法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9-28)

高志玲[8](2011)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体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准确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是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首要问题。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很多学者主张其与受贿罪的客体一致,应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正当性)",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本质不同于受贿罪,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界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秩序"比较合适。(本文来源于《叁明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3期)

王学峰[9](2009)在《对受贿罪客体的重新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刑法理论上对犯罪客体的分类,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关于受贿罪的直接客体,由于最能体现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揭示这种犯罪的本质,所以学界存在的争议观点也比较多。笔者基于对国内外关于受贿罪客体观点的分析与评判认为,重新审视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应该是受贿罪的客体。(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36期)

杨海峰[10](2007)在《受贿罪客体要素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客体必须揭示犯罪本质的要求,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受贿犯罪的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背了其应遵守的廉洁义务,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把公务人员廉洁制度作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具有以下叁个特点:一是能准确揭示受贿罪的本(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07-12-17)

受贿罪的客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虽然"客体侵害或者危险说"是目前判定犯罪既遂标准最强有力的学说,但我国对于受贿罪既遂标准的争论却始终没有停歇。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受贿罪侵害的客体存在疑问。"职务及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作为受贿罪客体,既适当的限制了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又直观地揭示了权力交换的违法性,因此是其既遂判定的最佳标准。在此新标准下,对于困扰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各种类型的受贿罪既遂也便有了新的答案。申言之,直接受贿中,受贿人收取财物则为既遂;索贿中,索要财物的意思表示予以完整表达,则为既遂;居间受贿中,"收受财物+承诺不正当利益"或"索取财物的意思表示为请托人知悉",则为既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受贿罪的客体论文参考文献

[1].白巧珍.受贿罪犯罪客体的解读——以权力行使的公益性为视角[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9

[2].蔡士林.受贿罪既遂标准的类型化研究——以犯罪客体判断为视角[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3].邹开亮,彭洁璇.受贿罪客体的再认识——对一个基本理论问题的“老调新弹”[J].梧州学院学报.2017

[4].牛忠志,曾肖斐.犯罪本质视角下贪污罪和受贿罪犯罪客体要件的新解读[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5].黄铁文.浅谈新时期受贿罪客体的新探讨[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

[6].李静.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体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

[7].吕治平.论受贿罪的客体[D].西南政法大学.2011

[8].高志玲.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体的界定[J].叁明学院学报.2011

[9].王学峰.对受贿罪客体的重新审视[J].法制与社会.2009

[10].杨海峰.受贿罪客体要素若干问题探讨[N].江苏法制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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