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功能论文-宋英辉,尹泠然

死刑功能论文-宋英辉,尹泠然

导读:本文包含了死刑功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死刑案件,强制上诉,功能

死刑功能论文文献综述

宋英辉,尹泠然[1](2018)在《死刑案件强制上诉制度的功能与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上诉制度是慎重适用死刑的重要体现,具有救济、纠错以及限制死刑适用的功能。在我国构建强制上诉制度顺应了限制死刑的国际趋势,契合"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也是应对错判、错杀的有效方式。强制上诉通过自动开启二审程序,使死刑案件必须经过上级法院的审理,这更有可能发现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及时对被告人提供救济。尽管死刑案件要经过复核程序才能做出核准死刑的裁定,但作为一种审核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实际参与有限,复核程序难以承担救济、纠错的功能。现阶段,构建强制上诉制度应当对关键问题进行改革,取消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在二审中注重对事实、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赋予法官特定的"关照"义务,从而确保这一制度在我国得到落实。(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10期)

曾赛刚[2](2017)在《死刑观念的运行结构与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观念不仅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死刑观念的运行结构就是死刑观念动态的体现。死刑观念的运行结构包括立法中的死刑观念、司法中的死刑观念以及执行中的死刑观念。正是由于死刑观念的运行结构它才具有了相应的功能。死刑观念有不同的种类也有不同的层次。正确的死刑观念既会促进死刑立法改革科学,也会促进死刑司法公正适用,还会促进死刑执行人道。错误的死刑观念阻碍死刑立法改革,也会导致死刑适用的不公正,还会导致死刑执行的不人道。在我国的死刑改革中应该积极引导发挥死刑观念的积极功能,限制死刑观念的消极功能,从而推进我国死刑改革的顺利进行。(本文来源于《大庆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龚亭亭,刘树桥[3](2016)在《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功能的司法检视与实现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死刑案件辩护的现实可从强制辩护、指定辩护、辩护效果叁个方面观察:强制辩护基本落实、指定辩护近乎无效、辩护效果令人担忧;现行死刑辩护效果极不理想,既是制度设计不尽合理的结果,也是制度落实不力的必然。因此,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实现,既需要宏观制度的改革推动,也需要配套措施的统筹跟进,具体可以从提高死刑辩护执业的准入资格、保障辩护准备的充分有效、强化指定辩护保障机制、确保认真对待辩护意见、激发辩护律师参与热情等方面予以实现。(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6年04期)

左卫民[4](2015)在《死刑控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控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系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200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收回死刑复核权,由其主导的程序性死刑控制策略,确实在相当程度上减少了死刑适用数量,但对其自身也造成了一系列影响。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使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结构与实际功能发生了深刻变化。从组织结构上看,死刑复核机构超越民事审判业务部门,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最主要的审判(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5年09期)

左卫民[5](2014)在《死刑控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控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系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分析表明,200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收回死刑复核权,对其自身造成了一系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结构与实际功能,由此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变化并不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未来应该在考虑政治与社会条件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改造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控制方面的工作职能与方式,以减轻最高人民法院不必要的工作负担与资源消耗,促进最高人民法院将更多的资源用于应对更加宏观、复杂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4年06期)

杨世昌[6](2014)在《增进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功能的若干思考——兼评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复核程序因具有限制死刑、防止死刑滥用的功能而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缺陷抑制了其诉讼功能的发挥。构建以完善刑事诉讼为视角,由控辩双方及被害人启动,基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开庭审理,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诉讼期间等科学合理的死刑复核程序,增进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功能,加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实现程序正义。(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马军[7](2011)在《论死刑的威慑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人类社会进入到近代以来,在理论法学界和司法的实际操作领域,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功能,以及对遏制犯罪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无论是在刑罚的研究理论领域中,还是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直没有一个大众认可的观点和论断。死刑具有大于终身监禁的威慑功能,千百年来始终是死刑支持者们的理论基础和信念的基石。与此相对应的,死刑不具有所谓的威慑功能则是死刑反对者们对死刑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口诛笔伐的理论出发点。毫无疑问,从古代世界各国的严刑峻法的执政理念的付诸实施,到各地民众的不满反抗,推动了整个历史车轮的前进,可以说从人类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就不难发现,各种有关死刑的规定和执行死刑的残酷性,都从侧面反映了死刑的威慑功能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中前期,是处于巅峰期的。但“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名言则是对死刑所谓的强大威慑功能的有力反驳。说明在人类整个的发展史当中,虽然在早期,死刑对遏制犯罪具有强大的威慑功能占主导地位,但种种的迹象已经表明,人们对于死刑的威慑功能已经有了较为理性的认识。只是当时的统治者们出于维护自己统治的需要,将死刑的威慑功能夸大了,从而增强了死刑的神敏感。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死刑代表的是统治者至高无上的权威,是他们可望而不可即的上层建筑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历史的回顾,我们可以清晰摸到这样一个脉络: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理性思维能力的增强,死刑的威慑功能明显的是呈一种逐渐的弱化的发展趋势。本篇硕士论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言”。笔者首先介绍了纵观全球,死刑的废除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而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废除死刑,进而引出我们国家保留死刑的理论基础:即上至高层,下至普通民众,都认为死刑具有威慑功能。从这点着手,指出研究死刑的威慑功能,在我们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是“死刑及其威慑功能的界说”。主要阐述了死刑的产生及其发展衍变,同时对死刑的威慑功能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总结。最后,认为死刑的威慑功能是有限的。第叁部分“死刑威慑功能的历史考论”。阐述了死刑的威慑功能在人类的整个发展历程当中,对东西方国家的社会发展和民众生活的影响,同时也体现出了民众对死刑威慑功能从盲目的迷信都逐渐的理性认识的转变过程。第四部分是“死刑威慑功能的效力理论”。对从效力理论的角度,对前人有关死刑威慑功能的有效理论和无效理论进行相应的实证方面的研究和分析。笔者经过相应的分析和总结,给出自己对死刑威慑功能效力理论的看法和观点。第五部分是“死刑威慑功能的理性思考”。本章内容主要阐述了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当中来看,死刑对严重暴力犯罪的强大威慑功能是十分有限的。从笔者的角度出发,认为必须破除对死刑威慑功能的迷信。接着介绍了死刑存在的价值是满足人类的报应观念。从而废除了威慑功能是死刑存在合理性和正当性的理论基础。为自己的观点提供了强有力的论据。最后从国际视野的角度出发,介绍了死刑的废除历程。重点指出,死刑的废除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虽然我们国家目前来讲,还保留有死刑,但死刑的废除在我们国家并不是一件遥遥无期的事情。笔者坚信,死刑具有威慑功能的伪命题被揭开以后,毫无疑问,死刑必将会退出我们国家的刑罚体系。第六部分是“结语”。通过历史的考量,理论效力的比较,以及理性的分析,顺理成章的给出笔者自己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和看法。经过理性的分析,无论是从理论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进行研究和探析,我们都发现所谓的死刑对遏制犯罪具有强大的威慑功能是一个伪命题。死刑逐渐的退出人类历史舞台的趋势,我认为便足以证明了死刑不具有大于终身监禁的边际威慑效果。(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1-03-15)

刘文化,李萌[8](2010)在《试论死刑正当程序的特征与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正当程序除了具有普通正当程序所具有的诉讼性、及时性、公开性与参与性等特征以外,更具有自身的更高要求,主要体现在死刑犯的诉讼权利、特殊的裁决程序、证明标准和救济程序上。死刑正当程序具有张扬程序正义、保护公民生命权等价值功能。(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13期)

王建平[9](2010)在《死刑判决的民事赔偿“挤压功能”初论——以被动赔偿不能算孙伟铭“积极悔罪”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孙伟铭深度醉酒后非法驾车,导致4死1伤特大交通事故后,在刑事判决宣布前,极度冷漠地对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刑事判决以"死刑立即执行"发布后,孙伟铭及亲属受到保命的强力挤压,在短短的20多天时间里,赔偿了受害人100万元。这种刑事死刑判决对于民事赔偿的挤压效果,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却不能构成孙伟铭的"悔罪积极"。对于最高法院倡导的"宽严相济",作者认为孙伟铭案件在本质上,不宜适用。(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研究》期刊2010年01期)

韩红,杨春雷[10](2009)在《对死刑复核程序功能的理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复核程序具有防止错杀、控制死刑适用、统一适用死刑的功能。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功能的发挥应当进行理性思考,不能奢求死刑复核程序解决死刑案件中的所有问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死刑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以及一审、二审程序的工作,使死刑案件得到综合的控制。(本文来源于《学习与探索》期刊2009年03期)

死刑功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死刑观念不仅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死刑观念的运行结构就是死刑观念动态的体现。死刑观念的运行结构包括立法中的死刑观念、司法中的死刑观念以及执行中的死刑观念。正是由于死刑观念的运行结构它才具有了相应的功能。死刑观念有不同的种类也有不同的层次。正确的死刑观念既会促进死刑立法改革科学,也会促进死刑司法公正适用,还会促进死刑执行人道。错误的死刑观念阻碍死刑立法改革,也会导致死刑适用的不公正,还会导致死刑执行的不人道。在我国的死刑改革中应该积极引导发挥死刑观念的积极功能,限制死刑观念的消极功能,从而推进我国死刑改革的顺利进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死刑功能论文参考文献

[1].宋英辉,尹泠然.死刑案件强制上诉制度的功能与构建[J].河南社会科学.2018

[2].曾赛刚.死刑观念的运行结构与功能[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7

[3].龚亭亭,刘树桥.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功能的司法检视与实现进路[J].河北法学.2016

[4].左卫民.死刑控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J].中国检察官.2015

[5].左卫民.死刑控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J].法学研究.2014

[6].杨世昌.增进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功能的若干思考——兼评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修正[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4

[7].马军.论死刑的威慑功能[D].山东大学.2011

[8].刘文化,李萌.试论死刑正当程序的特征与功能[J].法制与社会.2010

[9].王建平.死刑判决的民事赔偿“挤压功能”初论——以被动赔偿不能算孙伟铭“积极悔罪”为视角[J].社会科学研究.2010

[10].韩红,杨春雷.对死刑复核程序功能的理性思考[J].学习与探索.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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