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无论在会计界还是在法律界,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都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随着资本市场越来越繁荣,涉及对第三人的责任问题也凸显出来,由于我国现行体制、制度、立法等方面对此问题规定不够明确,故造成法律实践中无所适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承担责任的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采取传统的救济手段已难以很好地保障受损人的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损害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因此,本文从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比较了国内国外相关研究,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中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第三人的范围以及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等问题试图作出相关探讨。本文从注册会计师和虚假陈述的概念及其注册会计师要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入手,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不同看法,立足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实际状况阐述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讨论了归责原则的种类,通过对国外研究情况的梳理,分析了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单纯过错原则的原因,指出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适用的归责原则。通过对英美法上第三人界定规则的演变进行回顾,分析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知第三人原则以及可预见第三人原则的特点,提出了我国在不同的情况下对第三人范围界定的原则。本文的最后对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提出了采取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建立独立的审计技术司法鉴定机构。3、引入第三人公益诉讼机制等措施,使得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能站在国家和社会的立场上,对会计师执业行为中的不法行为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社会监督以及更好地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