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这一创新在解决其他国家的不良资产问题上有颇为成功的经验。我国在利用资产证券化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方面,在理论上讨论已久,实践上则起步比较晚。本文就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核心问题—风险隔离问题为研究对象,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标准运作流程进行了分解,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运用信托模式处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目前可行的操作方式。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主要是破产风险,表现为三种形式:特殊目的机构(SPV)破产对证券化的风险、不良资产转移时发起人破产对证券化的风险,以及不良资产转移后发起人破产对证券化的风险。以此为基础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内涵及其核心问题,指出资产证券化是处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有效方式。第二部分阐述特殊目的机构(SPV)破产对资产证券化意味着运作载体灭失,证券化失败。在对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操作中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组织形式有公司制,信托制以及合伙制。应当基于我国实际的法律环境通过适当选择特殊目的机构组织形式,限定特殊目的机构经营范围,限制特殊目的机构自愿破产,限制特殊目的机构债务和担保来隔离特殊目的机构破产风险。第三部分阐述银行不良资产转移时若不能达到法律要求,发起人破产时证券化资产就会被认定依然属于发起人名下而被破产清算,证券化将失败。因此不良资产转移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并避免被重新定性或被撤销,尽量实现法律上的“真实销售”以防止被重新定性,以及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撤销资产的转移。第四部分阐述在不良资产转移完成后,发起人的破产仍可能会危及证券化的进行。主要是特殊目的机构(SPV)可能被实质合并以及管理人终止待履行的合同,此时应当阻断发起人破产可能导致的特殊目的机构(SPV)被“实质合并”,并设计待履行合同被终止后的救济机制,保证按时支付投资者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