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以贪污、贿赂为主的腐败犯罪呈现出滋生、蔓延的趋势,一方面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贪污贿赂犯罪的产生,历来都是坚持“从严”、“从重”的立场,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贪污贿赂犯罪现象依然非常猖獗,甚至有专家指出“腐败己成为中国社会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贪污贿赂罪的发生是政治体制、经济结构、社会制度等多方面原因的综合结果,仅从刑法角度而言,通过对近几年一些地方刑事司法实践的实证调查以及从中总结归纳出的贪污贿赂罪的判决统计数据分析,笔者认为罪责刑失当所引发的司法轻刑化现象是导致目前贪污贿赂罪泛滥、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从四个部分予以深入分析。第一部分,首先分别阐述贪污贿赂罪和司法轻刑化的基本概念,然后就本文的写作目的给贪污贿赂罪司法轻刑化下一个定义。第二部分,首先结合笔者对某省区基层人民法院2005年至2009年来办理的贪污贿赂罪案件做的相关统计和分析,具体列举了贪污贿赂罪司法轻刑化现状的基本表现:一是缓刑、免刑的适用非常宽泛,二是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掌握过宽、三是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财产刑的适用边缘化。然后从立法效果、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三个方面分析了贪污贿赂罪司法轻刑化现状的危害性,它不仅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妨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还违背了刑事司法政策,极大地挫伤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对整个社会文明环境的形成和公众法治观念的培养都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第三部分,从社会文化、立法、司法三个方面,对贪污贿赂罪司法轻刑化形成的原因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贪污贿赂罪司法轻刑化倾向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其中,封建等级特权观念和中国“特色人情”关系的影响是导致贪污贿赂罪司法轻刑化的重要原因,对贪污贿赂罪量刑标准规定的幅度过宽、对贪污贿赂罪的刑罚设置不科学是导致贪污贿赂罪司法轻刑化的根本原因,检察机关收集和保全证据不力,且一审抗诉率低和人民法院审判时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导致贪污贿赂罪司法轻刑化的直接原因。第四部分,通过对上述贪污贿赂罪司法轻刑化的基本表现、危害后果以及产生原因的综合分析,笔者从观念上的转变、立法上的完善、司法上的改进、监督体制上的完善四个方面入手,提出了对贪污贿赂罪适用“轻重适度”的刑罚理念,建议进一步细化量刑幅度,增设和完善对贪污贿赂罪的资格刑和财产刑,加大检察机关收集和保全证据的力度及提高抗诉率,合理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及设置缓刑听证程序,完善对司法权运作过程的内外监督机制和加强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等措施,以期望能够纠正目前司法实践中贪污贿赂罪轻刑化的错误执法倾向,使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取得更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