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偷越国(边)境罪,犯罪状态,边境管理秩序,主犯从犯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论文文献综述
涂鑫森[1](2018)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裁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非法出入我国边境问题越来越严峻的今天,司法裁判作为社会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预防非法出入境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众多非法出入境的犯罪当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危害最大,影响最深。所以,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裁判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先通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裁判文书了解到我国现在组织他人非法出入境犯罪行为的大致情形、法院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裁判的法律适用以及法院在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进行裁判时,所要探讨的问题。然后再根据司法裁判中要探讨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数问题以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主犯、从犯的认定这四个问题从四个方面来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裁判来进行研究。通过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出发,司法裁判中通常要探讨两个方面来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犯罪主体和实行行为。然后通过对犯罪主体以及实行行为进行探讨,来分析如何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进行认定,并且对迂回偷渡和出境后非法滞留两种特殊样态的行为是否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也进行了分析。最后,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如何裁定,以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其他相似罪名之间的区别也做了相应论述。在认定组织他人非法出入境的犯罪状态为既遂还是未遂,学术上有四种说法,分别对这四种说法进行了相应的论述,并且进行评价。在赞同“偷越成功说”的同时也给出了相应的解释。最后,还对加重情节下怎样认定既遂、未遂进行了探讨。在组织他人非法出入境的过程中,如果存在触犯其他罪名的行为,按照“数罪并罚”进行处罚,还是择一罪处罚。通过对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存在的行为进行分类,从涉及人身安全、出入境证件以及其他偷渡犯罪这叁个方面,来分情况进行分析。除了上述叁个问题,法院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裁判中一般还要探讨在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先通过从理论上分析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以及类型。然后根据这些分析,得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主犯、从犯的类型。最后,还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主犯与从犯的罪责进行了简单的探讨。(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8-12-01)
陈静[2](2018)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组织”的刑法解释与逻辑清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组织行为的规定,并没有厘清"组织"的行为性质,在规定上存在逻辑漏洞,司法实践中对组织行为、组织次数、组织人数等的认定亦存在争议。在行为性质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一种实行行为。在共犯问题上,该罪不限于只存在于共同犯罪的组织犯当中,也可以是单独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多次"的认定需综合考察主客观要素,分情形做具体区分。被组织的人数认定问题也会影响量刑,但定罪无需考察被组织的人数问题,组织一人的情形也可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张乐,刘昆明[3](2018)在《春季“斩蛇”,叁条跨粤桂偷渡通道被切断》一文中研究指出春季是偷渡违法犯罪高发期。入春以来,广东边防总队认真贯彻落实“固边5号”专项行动部署,聚力清理整治“叁非”外国人非法务工,先后破获3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以及多起特大偷渡案件,打掉横跨粤桂两地的组织偷渡团伙3个,抓获涉案人员351名,春季反偷渡打击(本文来源于《中国边防警察报》期刊2018-05-01)
孟庆振[4](2018)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济全球化进程逐步深入的过程中,全球形势的动态演变,偷渡犯罪日渐成为一种反社会性较强的国际性犯罪活动。自改革开放开始直至今天,数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出入境管理政策不断的修正与变化,而偷渡行为和偷渡犯罪的态势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具体而言,一方面偷渡人员采取的偷渡手段以及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2012年厦门口岸破获了一起新型案件:分批次安置携带前一批偷渡人员身份证件的偷渡人员出境,人证分离、接力偷渡。案件的告破表明尽管公安机关的偷渡活动查处能力持续增强,但在偷渡活动打击治理的过程中,偷渡集团及其人员的偷渡方式不断转变,隐蔽性更强;另一方面我国不再是单纯的偷渡人员输出国,外国公民偷渡进入我国或者从我国转渡其他国家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其中以非洲、中西亚等贫穷国家为主。但是,我国对偷渡行为与偷渡犯罪的相关研究及立法相对滞后。对此,笔者结合多年的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经验,通过对当前国内偷渡犯罪现状以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把握我国刑法关于偷渡类犯罪规定的价值理念以及历史趋势,深入剖析刑法第318条,也就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笔者从客观情况入手,通过纵向历史考察全面而系统的分析了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相关的一些类问题,结构如下。首先,笔者对本罪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尽管两高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问题相对集中,学术界争议较多,笔者从本罪实行行为的认定出发,认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实行行为应当包含组织行为和偷越(国)边境两个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两种行为,才能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其次,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既遂问题,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主要存在“偷越成功说”、“组织完毕说”、“分段说”、“分段修正说”等观点。在笔者看来,应适用偷越成功说进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也就是说在组织者的部署、指导或安排下,被组织者偷越国境或边境的行为完全成功的,应认定为既遂;被组织者响应组织者的召集而聚集在一起共同去往国境或边境地带,然而其他因素导致偷越行为被迫终止的,应认定为该罪的未遂形态。第叁,在本罪的罪数问题方面,笔者主要对《刑法》第318条之1款中的(3)、(4)、(5)项规定的罪数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出境证件后用以组织他人的非法出境;组织同一批次的人偷越国(边)境并负责运输工作;在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的过程中自己同时偷越国(边)境。最后,针对我国目前刑法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罚认定等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应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范畴进一步扩张,使单位涵盖其中,并针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罚金问题作出细致性的规定。(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8-05-01)
邓平[5](2017)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适用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偷渡”行为内在具有非法出境和入境的双向特征。发达国家(如美国)将打击偷渡犯罪的重点放在入境上,而发展中国家则重点打击非法出境行为。近年来外籍人员非法入境我国的现象逐渐增多,反映了随着国力的日渐强盛我国对周边国家居民产生的强烈“向心力”。即便如此,由于我国地区发展的极不平衡性,国内较为落后地区向外偷渡的现象仍然是偷渡类犯罪的主流。目前对偷渡犯罪的研究重点仍应放在“非法出境”方向上。我国的偷渡类犯罪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运送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组成,本罪是该类犯罪的核心。即便本罪在实践中没有盗窃、抢劫、诈骗等高发犯罪常见,但正如郑伟教授有云,刑法无冷门犯罪。本罪以“组织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行为,涉及到复杂的出入境活动,且近年来“蛇头”采用了更加隐蔽的诸如“骗证出境”、“迂回偷渡”等新型行为方式组织偷渡,为适用本罪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运用刑法解释原理解释和适用本罪成为一个急需研究的主题。行为是犯罪的核心。但是目前学界对于本罪客观行为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就事论事层面,鲜有通过体系研究方法提炼出本罪“组织型犯罪”特征。本罪是刑法将“组织行为实行化”的典型,以“组织行为”为行为方式,以“偷越”为行为对象。缺乏对于本罪行为特征的理解,势必导致在认定本罪的既遂形态、罪数形态、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上存在认识误差,应当将研究重点放在对本罪行为的研究上。首先,理解何为“偷越国(边)境”是认识本罪行为的前提。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偷越国(边)境”包括了“骗证出境”,无证出入境;使用伪造、变造、无效证件出入境;冒用他人证件出入境等行为。迂回偷渡现象完全可以被解释为“骗证出境”行为。因此,组织迂回偷渡的行为也应当以本罪论处。其次,“组织行为”作为本罪构成要件行为,2012年两高司法解释对其含义做出了规定。必须注意把握其与共同犯罪中“组织犯”组织行为的差别。前者针对不与组织人构成共犯关系的偷渡者,而后者针对的与其同处一个犯罪集团的共犯者。最后,尽管“偷越国(边)境”是本罪行为的行为对象,但并不意味着本罪的行为由“组织行为”和“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构成。“偷越行为”由偷越者实施,而本罪惩罚的是组织行为人,以被组织者是否偷越成功作为本罪既遂标准明显逻辑不通。本罪是行为犯,应当以组织行为实施完毕作为既遂标准。在充分理解本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之后,对于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的本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罪数形态的判断,与相关犯罪的适用界限等问题可以有一个准确的解读,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也是本文的重要研究内容。(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25)
蔡铮[6](2017)在《桂粤警方通力协作 锁定目标直捣黄龙》一文中研究指出3月27日,获悉,在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的统一指挥下,广西边防总队根据掌握的线索,联合广东边防总队成功破获一起境内外人员相勾结的特大偷渡案,切断了一条从境外向中国输送非法务工人员的通道。共抓获境内外组织者4名、运送者6名、非法入境外国人81名,扣押涉案车(本文来源于《中国边防警察报》期刊2017-04-18)
伟义,亚萍,王艳[7](2017)在《用商务签证组织多人出国务工》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出国务工越来越普遍,但也要经过一些程序,履行一些手续,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办理出国劳务签证,但劳务签证并不好办。正因此,有人打起了用商务签证“曲线救国”的主意。经江苏省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王石帮(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3-23)
曹坚[8](2016)在《立足具体样态理解“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文中研究指出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系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刑法规定对具备该情节的行为人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常见的分批次组织不同人员偷越国(边)境的案件中,认定多次情节并无异义,争议情形多集中于组织相同人员(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12-05)
曹坚[9](2016)在《如何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的“多次”》一文中研究指出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系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刑法规定对具备该情节的行为人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常见的分批次组织不同人员偷越国(边)境的案件中,认定多次情节并无疑义,争议情形多汇聚于组织相同人员(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6-09-28)
张晓芳[10](2016)在《组织已入境的外国人到内地是否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被组织人"拉拖"虽然此前在客观上已经越过中缅国境进入到中国境内,但其仍处于边境管理区范围内,并未对我国边境管理秩序造成实质侵害。南某组织"拉拖"离开西盟边境管理区,沿途用他人户口本让"拉拖"顺利应付边防检查,最终来到中国内地,侵犯了我国边境管理秩序,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5期)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组织行为的规定,并没有厘清"组织"的行为性质,在规定上存在逻辑漏洞,司法实践中对组织行为、组织次数、组织人数等的认定亦存在争议。在行为性质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一种实行行为。在共犯问题上,该罪不限于只存在于共同犯罪的组织犯当中,也可以是单独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多次"的认定需综合考察主客观要素,分情形做具体区分。被组织的人数认定问题也会影响量刑,但定罪无需考察被组织的人数问题,组织一人的情形也可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论文参考文献
[1].涂鑫森.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司法裁判研究[D].南昌大学.2018
[2].陈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组织”的刑法解释与逻辑清理[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
[3].张乐,刘昆明.春季“斩蛇”,叁条跨粤桂偷渡通道被切断[N].中国边防警察报.2018
[4].孟庆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若干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8
[5].邓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适用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6].蔡铮.桂粤警方通力协作锁定目标直捣黄龙[N].中国边防警察报.2017
[7].伟义,亚萍,王艳.用商务签证组织多人出国务工[N].检察日报.2017
[8].曹坚.立足具体样态理解“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N].检察日报.2016
[9].曹坚.如何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的“多次”[N].上海法治报.2016
[10].张晓芳.组织已入境的外国人到内地是否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J].法制博览.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