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诉因制度贯穿于起诉与审判的全过程,对于明确法院审判对象和范围,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理顺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保证控辩平等法官中立的理想诉讼结构的实现都具有重要作用。对刑事诉因制度进行全面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刑事诉因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刑事诉因制度的一般性问题,如刑事诉因的含义、刑事诉因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刑事诉因制度的概念及其价值等。刑事诉因包括事实性要素和法律性要素两部分内容,前者主要是指那些足以特定某一犯罪构成的事实情况,后者主要指罪名、罚条等法律评价。它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标的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不包括法律评价的内容。刑事诉因制度则主要包括刑事诉因记载制度和刑事诉因变更制度,英美法传统意义上的刑事诉因制度的重点在于刑事诉因记载制度,刑事诉因变更制度是刑事诉因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的结果。第二章是“刑事诉因记载制度”,主要对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因记载的内容、具体规则进行介绍,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起诉书记载制度相比较。两大法系国家都要求在起诉书中记载犯罪事实和罪名等法律评价,并且该记载须明确、特定。但二者相比,英美法系的诉因记载规则更为复杂、严格。英美法系诉因的记载必须包括事实性要素和法律性要素,任何一部分的不特定都可能会导致起诉书无效而被撤销,而大陆法系起诉书的记载虽然从形式上看也包括这两大要素,但如果法律性要素没有明确记载,并不会导致起诉书无效。第三章是“刑事诉因变更制度”,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介绍英、美、日各国刑事诉因变更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规则,同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应制度进行比较。就实体制度而言,其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变更的条件和范围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允许诉因变更的范围非常狭窄,可概括为只限于诉因同一性的范围之内;大陆法系国家对起诉的变更范围则相当宽泛,即使是公诉事实同一性范围之外的事实,只要具有松散的共同关系,即可由检察官追加指控;日本的诉因变更范围则正好介于两者之间,对不超越公诉事实同一性范围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允许通过刑事诉因变更程序加以变更。刑事诉因变更的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刑事诉因变更的主体、时间、形式以及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刑事诉因变更的程序是刑事诉因变更制度有效运作的关键。因此,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都对此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措施方面。实际上,两大法系在变更程序上的区别仅仅在于侧重点和详略程度有所不同。第四章是“我国刑事诉因制度的构建”,主要对我国起诉书的记载、指控事实和罪名的变更相关的立法规定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作出评析,并对构建我国的刑事诉因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