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作为衡量一国民主法制发展状况的尺度,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告知程序在现代社会发展迅速,两大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善成熟的权利告知程序,从内容设置到具体运作、实施保障等方面形成了各有特色的权利告知体系。研究权利告知程序在各国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状况,比对我国的现行立法及不足之处,能够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进程产生重要的引导和借鉴价值。权利告知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内容丰富,包括了被追诉者享有的告知权的范围,体现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具体内容,实施主体及所遵循的程序,违法后果等。而我国目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告知方面的制度设置,从内容范围到保护程序都尚待完善。本文拟通过对被追诉者权利告知程序相关理论的分析、界定,比较分析域外立法内容的相同特征及差异性,并结合国际公约中所确立的标准和原则,阐释我国权利告知程序的内容现状及缺失之处,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完善我国权利告知制度。全文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以美国著名的米兰达案例为线索,论述告知程序日益受到立法者的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告知权从宪法层次的规定落实到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运作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尊重人权、注重程序的正当性等价值,从而体现出权利告知程序的存在意义。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与权利告知相关的基本理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告知的涵义、具体内容、性质及价值功能。第三部分为权利告知程序的法理基础。第四部分考察了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国家及地区的刑事诉讼权利告知程序的立法规定,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归纳出不同法典在此内容上所具有的共同点和差异性。第五部分结合域外立法内容及国际司法准则,介绍并分析我国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中与权利告知有关的具体立法规定及制度的欠缺之处。最后一部分是结合上文内容,针对我国的诉讼文化、司法现状及具体情况,学习借鉴域外的合理之处,论述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权利告知制度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