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网络游戏的日益升温,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也层出不穷,面对不断出现的网络游戏纠纷,国内立法的空缺使得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无法得到落实。本文作者在第一章首先指出了我国目前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纠纷纷繁复杂,立法滞后,司法实践不统一,这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笔者进而指出,法律的不明确甚至欠缺给网络游戏的发展带来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而一个行业发展成熟的标志往往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因此为了规范和发展网络游戏有必要加快进行相关的立法,尤其是虚拟财产方面的立法。在全文第二章笔者首先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着手,提出了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干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特殊财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技术限制性、交易性、客观实在性、价值性和期限性等特征。在第二章第二节中,笔者首先介绍了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各种学说,最主要的学说包括:知识产权说、物权说、债权说和多重属性说。知识产权说主张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智力成果,应当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物权说主张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物权的一种客体物,具有财产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应当纳入物权的保护范畴。债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实质上是一种通过合同形式确立的债权。而多重属性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具备独立的属性,不是物,也不是债,不是无形财产,更不是知识产权,而是具备多重法律属性。通过对这几种学说的评析,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应当是一种特殊的物。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或管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在法律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应当是一种物权。在全文最后一章第三章中,笔者首先介绍了美国、韩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实践,指出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是时势所趋。在全文最后一节中,笔者提出了完善国内虚拟财产立法的一些建议,包括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刑法规范以及通过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商业行为等来加快和完善虚拟财产的立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