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回应型法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解读

论回应型法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解读

论文摘要

20世纪60年代是美国社会急剧变革的时代,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导致合法性被削弱,法与社会运动促使法律思想蓬勃发展,伯克利学派回应时代的呼唤,提出了回应型法理论,它的主要思想集中在其著作《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它是解决美国社会现实问题的新思路。伯克利学派希望将法律理论和现实结合起来,在学术上整合法理学与社会学,在法律实践中解决法律与合法性危机,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解决社会问题。伯克利学派的主要成员塞尔兹尼克和诺内特通过《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一书阐述了回应型法理论。他们认为回应型法是社会科学策略和法律发展策略的共同焦点,它的属性是在目的的引导下减少压制性而增强法律的认知性、能动性和开放性,通过法律的回应性来实现开放性与完整性的互动,即在目的引导下回应社会、实现实质正义、社会利益和文明理想,形成合法性(法治)的基础。回应型法理论是为了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它也整合了多种法学理论。回应型法继承了法社会学主要代表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的理论和庞德的社会控制、社会工程和法律目的等思想;受到昂格尔的三种类型的法以及法治危机的思想的影响;并吸收了新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等理论;最终伯克利学者在探寻解决社会问题的途径时将以上述理论结合起来,形成了回应型法思想。伯克利学派通过研究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三种法律类型,揭示了回应型法的主要内容:1.目的的主导地位:回应型法中的目的成为了沟通价值与现实的桥梁,能够增强法律的弹性,使法律具有认知和能动的能力,减少干预、压制,实现法律的合法性。2.开放性与完整性的互动:回应型法在目的引导下能够使法律的开放性和完整性相互协调。3.法治的多种路径:回应型法不是为了取代曾被视为法治的自治型法,而为了探索完善法治的道路,回应型法所体现的是法治的不同侧面。但是伯克利学派的回应型法理论不仅仅停留在对传统理论的继承上,它也对传统法学理论和法社会学理论进行了反思,确立了回应型法思想的独特内涵,展现了回应型法的独特视角。回应型法具有了自身的特点:1.价值取向的工具主义:回应型法不仅仅是单纯工具,而且也体现了价值目的的关怀,不同于马克斯·韦伯的形式合理性,对同时代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科学方法也持有异议,认为回应型法应当关心价值、理想和政策;2.自然法思想融入规范体系:回应型法理论重新引入了自然法思想,认为规范体系不能以忽视道德为代价。3.多元化的法律渊源:回应型法不仅仅将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视为法律,而是具备权威性的规范都可视为法律,因而与布莱克和庞德所主张的法不同,此外回应型法也不似于被昂格尔彻底否定的法。4.合法性作为可变的成就:回应型法对合法性的理解采取了开放性的态度,将实质正义和社会关注注入了合法性。它更关注法律的连续性,认为可以在自治型法基础上进行改革。然而回应型法理论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理想方案,它有可能退回到压制型法,甚至使法律的独立性完全丧失。回应型法实现的可能性不充分,因为伯克利学者没有提供翔实的论据证明法律基本变项、内在动力以及外部条件的联系;而且回应型法中所涉及的目的也遭到多方质疑,因为价值目的与法律实践之间存在着矛盾,目的的普遍化和具体化在面临多元化趋势和政治优势时难以操作;回应型法与形式主义的对立,影响了它对程序正义的正确判断,也影响到了回应型法所倡导的实质正义在现实中的实现。回应型法具有诸多缺陷,但是不可否认回应型法存在完善的可能性,托依布纳的法律的自创生系统理论和反身法理论已经在现实中得到实践,它为回应型法的改进开启了一扇希望之门:在参与和协商中依据既定的法律标准,对社会需要进行检选,以法律的方式对社会问题进行讨论,制定法律,由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以法律规范的方式解决案件纠纷,此外法律教育和法律研究也不能忽视,并由以上各方通过调节法律来促进社会发展。当然,回应型法所主张的目的也不能因此被抛弃。另一方面,并不能说经过完善的回应型法就能够完全适应于我们国家,因为回应型法理论是美国的社会理想,是美国法治问题的解决方案,与我国的背景和语境不尽相同,不是完全适用于我国。但是回应型法的回应性又允许不同程度法治的存在,也允许我国法治不同于绝对形式理性的法治,而且可以有自身的实现途径。同时,回应型法也提示了一种对社会的关注,要求对社会需要的全面回应,无论是法律之前的还是法律之后的社会需要都被包括在法律回应的范围之内,即使是法律之上的价值也应得到法律的回应。至于回应如何实现,回应型法理论也给予了回答,主要是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法律实践过程中以目的来引导,减少压制性而增加合法性,而且还要遵循法律内在的运行规则,总之需要将法律与社会联系起来,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使社会问题得到解决。通过对伯克利学派的回应型法理论的解读,可以知道法律回应性的内涵,也可以发现回应型法的目的对法律合法性、开放性和完整性的影响,它使我们能够从一个新的视角来看待法律和社会,这也是本文的目的。本文采用分析、比较和实证的方法,从回应型法理论的社会背景着手,探寻回应型法理论的主要渊源,梳理回应型法的主要内容和特征,并研究回应型法理论的独特视角,分析回应型法理论欠缺及完善,从而说明回应型法理论对我国法律实践的启迪。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回应型法的形成
  • (一) 回应型法的形成
  • (二) 回应型法形成的社会背景
  • (三) 回应型法形成的理论渊源
  • 二、回应型法的主要内容
  • (一) 三种类型的法律
  • (二) 回应型法的主要观点——法律的回应性
  • 三、回应型法的独特视角
  • (一) 价值取向的工具主义
  • (二) 自然法思想融入规范体系
  • (三) 多元化的法律渊源
  • (四) 合法性作为可变的成就
  • 四、回应型法的欠缺与完善
  • (一) 回应型法实现的可能性不充分
  • (二) 回应型法的完善
  • 五、回应型法的启示
  • (一) 回应型法表明法治的不同路径
  • (二) 回应型法是对社会需要的全面回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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