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当前,刑事错案无情地拷问着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日益引起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高度重视,法治文明的发展史要求我们必须摒弃主观擅断、血亲复仇、重统治阶级利益、轻人权保障等错误的司法理念。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我国刑事错案的发生及预防对策进行研究,期望能够对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理论提供些许启示。第一部分,刑事错案的定义、本质、特点和危害。首先,刑事错案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人为等原因造成的冤假错案。具体来说,它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对案件证据收集不客观、不全面或者以违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导致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法办理人情案和关系案、或者违反诉讼程序等,而导致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理决定出现错误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其次,刑事错案发生的本质必然要与特定主体紧密相连,即司法工作人员。刑事错案的发生不外乎事实认定错误、定性错误、法律适用错误、量刑错误等。再次,刑事错案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同其他事物一样,自身存在许多特点,例如刑事错案发生的多样性、危害性、纠错的困难性和滞后性等。最后,刑事错案的发生危害深远,它不仅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家庭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且对党和政府尊严以及法律的权威造成了严重破坏,更有甚至会动摇了社会和谐的根基。第二部分,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多样性决定了刑事错案发生的复杂性。首先,传统法律文化在司法领域产生的消极影响。法律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民的头脑中。传统法律文化认为统治阶级的利益第一位,以致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轻人权保障而重打击犯罪,轻有罪证据的收集而忽视无罪证据的提取等现象。“有罪推定”还在盛行,“无罪推定”还未真正确立,无论程序怎么样,取得实体结果就行,殊不知,程序错误,结果的正确性往往难以得到保障。其次,经济利益的缺失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好坏左右着司法工作者的司法意识和司法行为。当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了有些单位办案经费紧张,加之少数干警受利益驱动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等,进而造成刑事错案频频发生。再次,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存在脱节现象。整个法制体制运行的起点是立法,如果法律规定不平等,其结果必然是助长执法者知法而犯法、规避法律、逃脱处罚,当权利不能得到同等享有,错案也就会随之而来。因此,执法者犯法不仅不应从轻,而且应从严惩处。复次,司法独立行使原则还没有真正贯彻执行,司法工作者还不能无障碍、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与证据。最后,刑事诉讼机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诉讼机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公检法机关轻制约、重配合,使辩护权形同虚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自证其罪等。第三部分,刑事错案发生的预防对策。首先,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工作者作为先进法律文化和法治文明的重要倡导者和传播者,要善于摒弃封建糟粕法律文化,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与我国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相适应、符合广大人们利益的法治理念,因此广大司法工作者要用这一先进的执法观去指导司法行为,规范司法活动,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强化证据意识,严把法律关。其次,继续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生活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和法制体制却是一个相对稳定的事物,其发展和变化相对于社会生活的变化往往具有滞后性,因此,明白了这一点,作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就要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法律及法制体制。再次,全面推行司法活动公开化。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预防和避免刑事错案发生的最主要措施。最后,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广大司法工作者要在不断强化自身业务公开的同时,注重向社会公开,广辟言路,善于吸纳不同的声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