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1999年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以批复(法释[2002]16号)的形式对这项制度予以补充、完善。尽管如此,法律对这一制度的规定仍过于原则,因此,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诸多问题都存在很大的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可以预见,在目前乃至今后一定时期,建设工程款纠纷仍将长期存在。可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政府的行政干预依然是解决建设工程款的重要手段,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作用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本文从案例入手,结合建设领域的现状,在比较有关国家或地区有关优先权立法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和法理依据,通过对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的评述,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界定为优先权,并对优先受偿权的特征和效力进行研究,对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消费者权益等相关权益可能发生的冲突和解决进行了探讨,最后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权利的平衡、权利的登记和实现权利的程序提出建议,以期对今后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