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立法探讨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立法探讨

论文题目: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立法探讨

论文类型: 硕士论文

论文专业: 法律

作者: 洪丽霞

导师: 郑云瑞

关键词: 恶意串通,虚伪表示,第三人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无效合同,合同无效

文献来源: 华东政法学院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是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或合同无效的一项重要原因(或范围)。实证中合同当事人利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很多,当事人主张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案件也不少,但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能够被确认、宣告无效的案件却很少,问题尤为突出。探询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问题的症结是本文写作的动机,由此建议立法取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无效的”规定是本文写作的目的。对此,本文分为立法规定、立法分析与实证分析、立法建议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规定以及当前学界对此规定的评述观点。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规定,有学者提出不妨用虚伪表示替代恶意串通的观点,更多地学者认为立法中的第三人利益为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提出合同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为相对无效观点。第二部分着重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分析。从合同构成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合同对内法律效果与对外法律效果这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此外还分析了实证法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与撤销权的竞合问题,认为立法规定的不尽科学、合理。第三部分为立法建议。运用比较法的考察,提出取消恶意串通,规定虚伪表示以规范意思表示瑕疵;通过详细释解国家、集体利益的内涵,认为国家利益可以且应当归入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非为法律术语,应当从民事立法中删除,加之在前论述的立法规定的第三人利益应当为不特定第三人利益,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类型,所以,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典》(草案)当中,取消独立款项“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第三人利益无效”的规定,逐步规范我国的法律行为制度提出了自己不成熟的立法建议。

论文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规定

(一) 立法规定

(二) 学界评述

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分析

(一) 合同构成主观、客观因素分析

(二) 合同对内、对外法律效果分析

(三) 实证中的合同无效与撤销

三、立法建议

(一) 取消恶意串通,采纳虚伪表示

(二) 不再单独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 2007-10-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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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立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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