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单约定的业务活动致环境污染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是一种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制度,具有分散风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优点。随着环境侵权事故的不断发生和公众环境污染维权意识的提高,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环境责任保险体系。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相关的立法仅在某些领域涉及,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更是少之又少。本文从环境责任保险的内涵分析,介绍了其在国外、国内的历史和发展,探讨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与侵权行为法,保险法这两个大的方面进行阐述。同时,文章考察了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美国、德国、法国这几个不同国家实行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介绍和比较,得出启示,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撑。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主要从两个大的方面具体展开,首先是制度模式的选择,其次是具体制度的设计,包括承保机构的设置、责任保险范围的设定、险种的设置,保险费率的核算、保险时效的确定和索赔金额的限定这六个方面。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各国的建立成为一种趋势,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时机也日趋成熟,在理论的指导下,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构建有我国特色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