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留置权作为民法担保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产生和发展均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并且发挥着一定的功用。法律之所以设置留置权制度,就在于谋求民法公平正义观念与对等正义原则。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财产,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得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纵观各国留置权制度规定,与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留置权制度相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留置权制度的规范显得滞后,如债权与财产牵连关系规定的较严格,又如留置标的物限制在动产上等;并且存在着一些立法空白,如缺乏留置权的善意取得规定、缺乏紧急留置权的规定等。这些缺陷的存在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并且降低了留置权制度的整体效率。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留置权制度进行认真研究,并试图提出完善我国留置权制度的途径。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亦具有现实价值。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考察了留置权发展的渊源,在与相关概念比较的基础上明确了留置权的概念,接着阐述了留置权的功能、意义、属性和我国留置权制度的发展。第二章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留置权制度的立法例,并着重从实质层面上对各国留置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章从留置权成立条件、标的物范围、担保债权范围等方面对留置权的效力进行了论述,提出了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对占有、牵连关系等概念进行了界定;留置物的范围不以动产为限;应设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及紧急留置权制度等;明确了留置权人及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等等其他方面的见解。第四章论述了留置权消灭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提出了除法律规定的其他留置权消灭原因及留置权不因所担保的债权时效完成而消灭。第五章根据以上章节的论证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留置权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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