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行政垄断严重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形成,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危害。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结果,本质上是行政权力的滥用,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法律,特别是行政法律是控制行政垄断的主要手段和途径。本文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行政法的角度对行政垄断的有关问题进行考察和分析,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是行政垄断的基本理论。包括行政垄断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易混淆概念的比较、分类、本质与特征五方面。第一,本文把行政垄断的概念界定为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市场竞争,损害市场公平的一种违法行为。第二,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既进一步揭示了行政垄断的内涵,也提供了行政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第三,为了更为清晰的把握行政垄断概念的外延,笔者对与行政垄断易混淆的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和国家宏观调控等四个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行政垄断的分类一方面有助于更准确地把握行政垄断的外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行政垄断有一个感性而直观的认识,为下一章成因和危害的分析提供一个理论与现实衔接的角度。其中,除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强制交易和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的基本分类外,借鉴行政法学中行政行为分类的角度,将行政垄断分为抽象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对后文中行政垄断的危害以及行政程序、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制度所进行的讨论具有一定意义。第五,行政垄断的本质和特征揭示了其本质是行政权力的滥用,明确了行政垄断从根本上说是个行政法问题,为后文从行政法角度分析行政垄断立法现状及缺陷和构建行政垄断控制体系打下基础。第二章是关于行政垄断的成因和危害。对行政垄断的成因和危害的分析一方面可以帮助我们更为深入的认识行政垄断的本质,另一方面也为下文查找原因、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规范行政垄断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本章从体制因素、利益角度、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异化和法律缺位四个方面剖析行政垄断的成因。对行政垄断的危害分析包括其对自由竞争秩序和统一市场体系、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被庇护企业、经济效率和经济发展、社会公平以及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等五个方面的危害,既有经济方面,也包括政治方面和社会方面的危害。第三章探讨了学界关于反行政垄断的主要观点,以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实践为切入点,着重分析反垄断法控制的观点,笔者赞同以法律为主要手段来控制行政垄断,但通过对反垄断法的经济法性质、国外反垄断法发展历史和行政法调整范围的分析,认为统一的反垄断法无法实现对行政垄断的有效控制和约束,行政垄断应主要由行政法来解决。第四章是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的现状及缺陷。通过对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现状及缺陷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控制行政垄断的法律规范不是没有,而是很多,现有的法律规范明显没有发生实效。考察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现状及缺陷,是为了寻求解决行政垄断的有效措施和对策,现行立法形式散乱、效力层次低、权威性不高、覆盖范围过小和执法机构不统一等,需要制定统一、专门的反行政垄断法。行政实体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或流于形式和行政救济制度的低效是行政法控制行政垄断不力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的行政法律制度。第五章主要是从行政法角度构建我国行政垄断控制体系。第一,本文以控权理论作为构建行政垄断控制体系的理论基础,通过考察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定位,在行政权力回归法治之下的基础上,应加强行政权力的公共服务职能,需要构建法治基础上的公共服务型政府。第二,将构建统一、专门的《反行政垄断法》作为行政垄断控制的关键,但行政垄断的成因的复杂、表现形式的多样以及危害后果的不确定,仅仅依靠一部《反行政垄断法》尚不足以解决行政垄断中的所有问题,还需要其他行政法律制度的配套和支持。因此,我们要完善行政实体法律制度、健全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完善行政法律责任制度和改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行政救济制度,更充分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行政法角度建立一套完整、健全的行政垄断控制体系将会对行政垄断的遏制起到至关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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