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刑事赔偿范围是列举式,既有肯定的列举,也有否定或排除的列举。这种模式的特点就是范围明确、具体、有限。在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初期,赔偿范围非常有限是可以理解的,从不赔偿到可赔偿这个阶段,范围比较窄也是规律。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扩大权益救济范围也是必须的。在这个大背景下列举模式的局限性和不足也就越来越明显了。从逻辑上讲,肯定与否定都是列举,不能确定全部范围,也就是存在着概念的不周延问题,没有穷尽刑事行为的全部外延。所以,在实践中就会遇到既不在肯定列举范围又不在否定列举范围的事项和行为。这些问题需要解决。要扩大刑事赔偿范围,不仅要从理念上有清醒的认识,而且还要从模式上进行相应的调整,用肯定的概括式加否定的列举式,只有这样,才能将那些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的事项、行为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科学合理排除那些不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事项和行为。而且,与国家赔偿制度相关的行政诉讼制度通过司法解释也已经扩大了可诉的范围,成为概括肯定和否定列举相结合的范围模式。对于刑事赔偿来讲,不仅应该扩大范围,而且行政诉讼的先例也可以参照。本文将从案例分析入手,透过刑事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我国刑事赔偿范围进行分析,并结合对国外刑事赔偿的考察,从法律与哲学的角度思考扩大刑事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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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一章 绪论1.1 问题的提出1.2 扩充刑事赔偿范围的意义第二章 刑事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2.1 刑事赔偿的概念2.2 建立刑事赔偿制度的法学原理2.3 刑事赔偿制度确立的原则第三章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3.1 有关刑事赔偿范围的法条解读3.2 现行刑事赔偿规定中存在的问题3.2.1 法院职责履行不当未包括在内3.2.2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超期羁押或变相超期羁押、轻罪重判未包括在内第四章 国外刑事赔偿制度所规定之刑事赔偿范围4.1 美国联邦刑事赔偿制度及范围4.2 韩国刑事赔偿制度规定的范围4.3 日本司法赔偿制度规定的范围4.4 欧洲国家关于刑事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4.4.1 奥地利刑事赔偿范围4.4.2 德国刑事赔偿范围4.4.3 英国刑事赔偿范围第五章 扩充现有刑事赔偿范围的理论基础与内容5.1 扩充现有刑事赔偿范围的理论基础5.1.1 违法归责原则5.1.2 过错归责原则5.1.3 结果归责原则5.2 刑事赔偿范围扩充的具体内容5.2.1 怠于履行职责应当纳入刑事赔偿范围5.2.2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应当纳入刑事赔偿范围5.2.3 错拘、错捕应当纳入刑事赔偿范围5.2.4 错判应当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结语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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