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与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李保平[1](2020)在《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并于1993年12月正式生效,是全球最重要的多边环境公约之一。《公约》确立了三大目标,即: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名古屋议定书》是专门针对实现第三个目标而缔结的具体协议。《议定书》规定了利用方获取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应得到提供方的“事先知情同意”,并在“共同商定条件”下与提供方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此等资源而产生的惠益。惠益可包括适当转让技术或提供资金等形式,亦应顾及遗传资源和生物技术的所有权问题。《名古屋议定书》生效后,各缔约方通过立法、行政或政策等措施积极履行公约义务。由于国情和体制的差异性,中国在履行《议定书》时遇到较多的“水土不服”问题,至今尚未建成有效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本文通过系统梳理《议定书》条款,结合中国实际,识别出当前亟待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1)法律术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和应用。(2)如何实施不同权属类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3)中国如何协调与《议定书》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解决好上述关键问题有利于我国的履约工作。本研究选取了湖南、广西等少数民族地区作为研究区域,通过民族生态学田野调查,运用多学科交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等方法,比较研究了壮族、瑶族、毛南族等少数民族社区与“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异同,构建了“土着和地方社区”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湖南保靖黄金茶、广西桂林罗汉果等案例进行实地调研和专利审查,探讨了不同权属类型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通过对广西参与式玉米品种选育、瑶族传统医药知识等案例的实证研究,探讨了在履行《议定书》过程中如何协调与其他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果如下:1、法律用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与应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j)条提出了“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名古屋议定书》关于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很多核心条款都涉及到“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别规定了使用方在获取“土着与地方社区”的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时,要征得“土着与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并与“土着与地方社区”公平分享惠益。因此,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必须首先要解决“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及在中国的适用范围。本文在词源和法律文本分析的基础上,提取了国际“土着和地方社区”的基本特征,研究了中国少数民族与“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异同,建立了“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包括社会、经济、文化和资源环境等4个一级指标,世居性、自我认同、自治权、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等11个二级评价指标及15个辅助量化指标。利用此评价体系与我国广西壮族(马山和那坡县)、瑶族(金秀县)和毛南族(环江县)的基本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由于广西各少数民族的发展现状差异较大,壮族除黑衣壮支系和地方社区,总体上已不具有“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瑶族在地方社区水平上保持了“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毛南族在社区水平上保持了“土着与地方社区”的基本特征。由此得出:在履行《名古屋议定书》而辨别少数民族是否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时,不能对整个民族而论,而应以具体的地方社区作为评估单元。这将为我国在履约过程中应对由“土着和地方社区”概念带来的难题,有效实施公约重要条款提供技术支撑。2、不同权属类型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名古屋议定书》规定了适用于获取与惠益分享的遗传资源应是此种资源的原产国或已履行公约而合法获取此种资源的国家,具体如何实施取决于原产国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进一步追溯和明确遗传资源的原始提供方,以确定遗传资源的权属主体,进而确保遗传资源的原产地提供方能够分享惠益。本研究在分析公约规定和我国相关法律文本的基础上,探讨了遗传资源的权属理论和实际权益应用等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三种遗传资源的原产地类型,探讨了各类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应用模式:(1)原产地社区明确。在原产地社区可认定的情况下,可由该遗传资源的原产地社区代表直接与利用方进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谈判。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该类型的遗传资源时,应事先征得社区及其代表的知情同意,然后双方在信息对等的前提下共同商定条件,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分享因开发利用此种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2)原产地社区不能明确。在原产地范围较大(如超出乡域或县域)而不能确定遗传资源具体地方社区的情况下,可由遗传资源的原产地当地政府指定遗传资源主管部门(环保、农业、林业、中医药等)作为具体的权属主体代表履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程序。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此类遗传资源时,应与地方主管部门在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的原则下公平惠益分享,惠益可用于辖区内该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3)遗传资源具有多个原产地。对于一种遗传资源在多个省份拥有原产地的情况,可由原产地的省级政府作为权属主体代表。涉及国外客体时可由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作为权属主体,直接履行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相关程序,惠益可作为生物多样性基金用于促进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3、不同权属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规定了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持有方应为维持传统生活方式的“土着和地方社区”。《名古屋议定书》要求土着与地方社区有效参与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过程,并确保“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原则的实施。我国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类型众多,权属复杂,在履行《名古屋议定书》时将面临严峻挑战。本研究旨在梳理传统知识的不同类型,在相应权属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研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传统知识的获取与益分享模式:(1)来自于土着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当获取的传统知识来自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少数民族地方社区时,当地的少数民族社区应作为该类型传统知识的权属主体,对该类型的传统知识享有共同产权。利用方在获取并利用此类型的传统知识时,须在当地少数民族社区的有效参与下,遵循“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等原则和程序,与当地社区签订“获取与惠益分享”协议合同。(2)来自非土着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这类传统知识来自不具有“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的地方社区,或者来自个人和家族,或者来自其他收集、保存和使用单位,其权属主体可以是个人、集体社区、单位机构或者国家。对于权属主体为个人、家族和地方社区的,可参照“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模式,与传统知识的实际持有人进行惠益分享;对于权属主体为单位机构、国家或者权属主体不能确定的,应由国家指定相应的权属组织代表行使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权利。(3)文献化的传统知识。这类传统知识在历史上由我国各民族共同创造,如《本草纲目》等经典药方知识,多数已无法追溯来源及权属,成为国家瑰宝。当国外利用方获取并利用此类传统知识时,国家可指定相关主管部门(如中医药管理局等)作为权属主体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条款,并对国外使用的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管,将应得惠益用于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等的保护和传承。4、协调相关公约之间的关系除了《名古屋议定书》,其他一些国际文书也涉及到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在这些公约或协定中,有些与《议定书》的原则相一致,有些与《议定书》并不完全一致。中国是这些公约和协定的缔约方(少量为观察员),并由国内不同的政府部门牵头履行。然而,在各自履行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时,部门政策和相关行动可能会出现不协调的情况,这将影响国际义务的履行,并有损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为此,本研究梳理了主要相关国际公约或协定的目标和要点内容,以案例研究的方式分析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冲突及协同增效途径。如以广西参与式玉米育种为案例,探讨了新品种保护制度中产权主体分配存在的弊端,针对植物新品种制度中的社区主体产权失衡,提出了产权主体重构的建议;以广西瑶族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为例,分析了现代知识产权体系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局限性,提出构建传统知识的特殊保护制度等建议。并以履行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时出现的问题,提出履约的协同增效模式和建议。综上,本文运用生态学、民族学及法学等多学科交叉方法,针对中国在履约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研究。首次构建了适合国际概念和中国国情的“土着和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提出以少数民族具体社区作为“土着与地方社区”的评估单元,有效避免了以单一民族作为评估单元造成的履约困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际应用价值,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实施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创造了条件,也为国家能够全面有效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提供了技术支撑。此外,本文提出的遗传资源信息权、实物财产权等遗传资源权属理论,不同类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可为国家和地方生物多样性立法、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持。
毕文停[2](2020)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种植规模居于世界首位,种业市场规模庞大。一直以来农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都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由于我国种业的发展起步较晚,我国种子企业整体实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随着各国之间经济的竞争,知识产权对于维持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在农业领域,新品种权成为各国之间在农业产业较量的新战场。因此,如何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从而促进我国种业发展,提高我国种业竞争力,是我国目前应当重点研究的课题。本文通过种业大数据平台,统计并整理了1999-2019年我国植物新品种历年申请和授权数据,并按作物种类、申请主体、不同地区等不同角度分析植物新品种申请授权情况,得出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作物种类单一;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等结论。文章中概括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取得的成绩以及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仍存在的问题,从而能够针对性的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政策建议。我国作为UPOV成员国,加入UPOV公约1978年文本,因此,文章研究了以UPOV公约为基础的UPOV保护制度,并对UPOV公约1991年文本和1978年文本加以比较,为我国是否加入1991年文本提供依据。另外,美国采用美国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专利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复合保护,保护水平高。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具有发展中国家特色,注重对农民权利的保护。希望我国能够从中得到借鉴,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完善。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现存的问题,本文从品种测试与授权、关于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加强新品种保护执法力度、提高育种者保护意识、促进品种权交易、优化我国植物新品种结构、鼓励成果转化和推广七个方面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提出了政策建议。
耿芳菲[3](2020)在《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模式、绩效与管理策略》文中指出粮安天下,种筑基石。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种业发展基础,提升种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我国是农业大国,而种业是农业生产链条中的基础,是我国国家战略性和基础性的核心产业。玉米是我国最广泛种植的农作物和重要的粮食作物、饲料来源和工业原料,在我国三大作物中排第一,玉米品种权也是我国种业企业占比最多的知识产权。“融资难”的问题也一直制约我国种业企业的发展。在此背景下,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将玉米种业企业的玉米品种权这种无形资产与资本市场结合,成为玉米育种创新发展和种业企业发展的路径。本文针对玉米品种权资本化问题,结合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知识经济理论对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模式、绩效与管理策略问题进行研究。具体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1)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的理论基础。在梳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分析界定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的内涵、主体,得出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的高效原则、集群性原则、机会原则、资本化运营相似原则和收益风险并存原则。基于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的经济效益以及相关理论对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进行了叙述。(2)玉米种业市场与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模式。分析玉米种业及玉米品种权的发展现状。通过不同的视角对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模式进行分类,提出了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的一般模式,并从主体的角度将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模式分为政府主导型、核心企业主导型、银行主导型、跨国企业主导型以及平台型,并构运营建模式图。(3)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实施影响因素。利用调查问卷数据,借鉴logit-ISM模型确定了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实施的影响因素并解析出各影响因素之间的关联关系与层次结构,分离出重要的影响因素。结果显示成为主体实施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的直接因素。(4)构建含有中介变量的层次回归模型,利用分离出的254份调研数据,从模式创新的角度研究了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对种业企业绩效的影响路径。结果显示,融资导向的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对种业企业绩效有显着的正向影响,投资导向的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对种业企业绩效的影响则呈U型曲线关系,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模式创新在其中起到了部分中介作用。通过研究,本文从不同角度剖析了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模式,得出了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实施的影响因素的不同层次。最后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模式创新及种业企业绩效的关系,提出有效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的管理策略。
莫瑶[4](2020)在《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核心性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发展现代种业,种业知识产权是关键,是现代种业建设的重要支撑。广西是农业大省(区),在现代种业发展战略下,建立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和工作体系,大力提升植物新品种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对推动广西传统种业向现代种业转型升级、迅速增强广西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广西现代农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定性分析法等方式,以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为研究对象,首先分析了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分析得出广西的植物新品种权制度逐步完善,司法监管力度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手段逐步规范,技术支撑体系初步形成,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成效显着。其次,从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中总结出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目前存在的质与量均需提升,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授权品种结构不合理,品种权的维护和使用缺乏积极性、规范性,商业育种体制机制尚未建立、企业育种主体地位不够明确,制度建设与监管服务不够到位五大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再次,对国内两起典型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得到广西要进一步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品种权人提高维权意识、勇于维权,提供专业化的法律咨询与服务三方面的启示。最后,针对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要从五个方面加强广西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即:加强种业科技创新、推进种业育种高质量发展,优化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授权品种结构,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宣传培训与引导,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建设、加强第三方服务,积极探索商业化育种新机制、加大对种企的扶持力度。
张璐[5](2020)在《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研究》文中提出植物品种权作为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乎粮食安全与国计民生的一项重要知识资产。随着农业科技的不断发展,植物品种的研发和应用日新月异,也推动了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利用植物品种权进行证券化融资,成为种业企业和科研机构获得创新动力和发展资金的重要契机。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想要获得长足的发展,既需要依靠国家相关政策的引导,也需要发挥产权自身的经济与金融特性,在证券化融资方面取得突破。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和支持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发展,证监会也加大了对相关项目的扶持,为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发展拓宽道路。通过梳理以往文献发现,已有研究多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讨论,因此,本文针对植物品种权特性对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和探讨,以期能够破解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融资困境,提高行业竞争力。本文从植物品种权的一般理论出发,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整体思路,将理论与实务纳入统一的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分析框架,运用知识创新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资产定价理论、风险决策理论等,通过数值模拟分析、SPSS统计分析等方法,对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方式、定价、风险等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第一,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概念界定与理论框架。阐述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内涵、要素与运作流程,论述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价值理论、资产定价理论、风险决策理论等相关理论,构筑和形成了本文的理论研究框架。第二,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方式。本章对主要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进行系统的探讨与总结,分析了引入种业保险、引入担保机构、引入“银政企”、引入股权众筹等几种适合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运行的方式。研究表明,引入股权众筹方式能够符合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特征。数值模拟结果显示,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产品质量信号、项目资金、消费效用等因素都对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股权众筹有正向影响,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股权众筹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第三,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本章通过总结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的内容和影响因素,归纳出适用于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的方法。研究发现,运用实物期权法进行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具有合理性。仿真结果表明:期权时间、波动率、期权障碍价格都是影响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的重要因素。植物品种权证券化价格仿真实验的结果反映了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对产品定价发行后植物品种权未来收益能力的的预期,为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定价提供了参考。第四,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风险。本章对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运行和定价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和归类,探讨了风险的形成与传导路径,分析了具有资产证券化性质和具有知识产权特性的风险因素。对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进行了风险测度和评估,并运用区间直觉模糊梯形算法对多种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研究结果表明信用风险、价值风险、利率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市场风险、巨灾风险等都是影响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运行方案选择的重要指标。第五,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管理策略。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是在资产证券化理论体系上建立起来的、以知识产权证券化为基础进行的创新发展。本章根据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方式、运行模式和定价机理及存在的风险,提出了促进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发展的管理策略。主要从创新策略、监管策略、市场策略、环境策略、法律策略方面提出以下建议: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实现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创新发展;构建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规范交易市场,维护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有效运行;优化资源配置,提供良好的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投融资环境;加强政策法规建设,保障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高效发展。虽然我国目前推行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但是仍然还存在一些运行的障碍。为此应当完善相关法规条例,加快推动植物品种权成果转化,促进金融机构与种业企业的合作,健全证券化运行平台和交易体制,为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有效运营创造合适的条件。
冯冠南[6](2020)在《产业化背景下我国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转基因技术的愈发成熟,市场中转基因作物所占的比重也在逐渐加大。20余年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利用转基因技术培育出的转基因作物能够有效推动农业的发展,对缓解我国的农业压力、减轻生态环境负担以及增强国际贸易竞争实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并未批准除棉花和番木瓜之外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种植,然而近年来我国用来满足国内日常生活、生产应用的需要的玉米、大豆、甜菜等作物的来源主要依赖进口,且大多为转基因作物。长此以往,不但在国内出现了“能吃不能种”的尴尬局面,且不利于我国掌握粮食主权、国际贸易竞争地位,还会使本土转基因作物产业边缘化。根据国务院2006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2016年《“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将在2020年有一个阶段性结果。转基因抗虫玉米、转基因抗除草剂大豆等重大产品产业化可能即将进入倒计时阶段。在此产业化大背景下,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问题不能忽视。本文以多种法学研究方法为工具,对转基因作物在产业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研究。例如对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创新激励不足的问题、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现实应用受阻的问题、侵害转基因技术专利问题、转基因作物品种权保护问题等,若不及时寻求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一旦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纠纷普遍发生,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也会难以推进,进而影响我国农业发展。本研究首先通过资料检索和数据收集,对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进行量化分析,将其在全球的各类型分布现状做出梳理,再围绕我国转基因产业化的政策导向,对目前我国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推进的知识产权储备现状做出梳理,将二者进行对比,总结出差距和优势所在。随后,在前述对比结论的基础上,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结合现实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推进的背景,对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在创新激励、应用进程、保护方面依旧存在或即将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并通过对其知识产权问题背后成因的挖掘和研究,力求抓住解决问题的突破点。最后,从中国实际出发,针对不同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进步的支持和保护作用,以期为未来我国产业化种植转基因作物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冉光清[7](2020)在《植物品种权许可的反垄断规制》文中指出种业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核心产业。推动种业创新、建设种业科技强国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如何推进我国育种创新,维护良好的创新秩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除了要加强投入,保护品种权人利益外,也要注重品种权许可的反垄断规制,尤其是在我国种业与外国种业尚存差距的情况下。纵观发达国家和地区,无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规制制度,并对品种权许可限制竞争行为密切关注,以平衡品种权人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甚至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制度亦有迹可循。品种权许可的反垄断规制有利于育种技术持续进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针对此议题,本研究以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规制为着力面,以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为切入点,分析了域外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措施及模式、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现状以及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完善等问题。首先,采用概念分析法阐述了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第一,通过梳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演进,阐述二者之间目标的统一性。第二,对品种权及其特殊性、品种权许可的内涵和分类进行解读,不同许可模式的竞争效应不尽相同,同时梳理品种权许可中的利益关系。第三,阐述本研究的理论依据,包括权利限制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和市场竞争理论。第四,阐述了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基本分析框架,包括界定相关市场、确定许可各方之关系、认定权利人的市场地位、衡量对竞争的实质性损害以及评估品种权是否构成“关键设施”。其次,采用比较分析法对域外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措施及模式进行考察,梳理了品种权许可中的典型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达成垄断协议,如价格和产量限制、交叉许可、回馈授权条款、不质疑条款、制定和实施育种技术标准;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拒绝许可、搭售和差别待遇行为。考察典型国家和地区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经验,其优势有: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规制制度较为完善,充分考虑品种权特殊性的和反垄断实施和救济措施健全。再次,采用规范分析法分析了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现状及问题。我国主要通过反垄断法律制度、品种权法律制度以及《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度规范品种权许可限制竞争行为。现有制度存在如下问题: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与反垄断农业豁免的关系界定不清,缺少专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垄断行为的认定方法不明晰,反垄断实施和救济措施不力等。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建议。第一,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要着眼于社会正义、秩序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理念,应采取反垄断外部规制和品种权内部规制并行,辅以其他法律制度的规制模式。第二,完善我国品种权许可的反垄断规制立法,既要完善品种权许可法律制度,禁止不当许可行为,又要制定细致全面并充分考虑品种权特殊性的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指南。第三,从行政层面建立基于反垄断的品种权强制许可制度,将“反垄断”作为强制许可事由,并细化强制强制许可的程序。第四,从司法层面完善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诉讼制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拓宽反垄断诉讼的原告范围和诉讼请求,完善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有效规制品种权许可限制竞争行为,助力育种技术持续进步,提升种业竞争力,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路瑶[8](2020)在《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中国是一个植物遗传资源储备非常丰富的国家。但发达国家更早的开始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故而国外受权利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与日俱增,这势必会造成我国的农业市场受制于人。如果不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视程度,就必然会出现我国农业市场被国外公司大量侵占的严重后果。因此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就尤为必要。当然,中国也是一个农业大国,种植者在农业生产中同样占据了很大的基数,故而保护他们的权益更是重中之重。由于西方国家与我国的国情不同,他们更加倾向于维护育种者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权利和利益,所以如何在顺应国际趋势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保障育种者权益的同时兼顾到种植者的生产利益;如何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种类不断扩张的情况下,防止我国植物遗传资源的流失;如何更好的构建一个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同时本文通过对比品种权与种植者权利之间内含的关系,阐述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并结合其他典型国家的实际立法情况,对我国相应法律制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完善建议,以期在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的同时更好的实现种植者的权益。
綦一霖[9](2019)在《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利益冲突协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1999年4月中国加入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种业市场化改革逐步深化。为适应改革的需要,提高育种创新能力,农科院所、农业高校与种业企业开展了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创新合作的建立,意味着各主体成为利益共同体,随之而来的利益冲突无法避免,分析各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对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的影响,提出有效可行的利益冲突防控策略,将大大提高育种合作的稳定性和竞争优势,加快新品种产业化进程。研究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利益冲突协调策略具有很强的探讨性和研究的现实意义,也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按照“理论研究→现状问题讨论→实证分析→模型运用→相关策略”的路径,构建了“植物新品种创新利益冲突协调理论→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现状和利益冲突现状分析→创新合作利益冲突协调影响因素研究→创新合作利益冲突协调模型构建→创新合作利益冲突协调策略”研究框架,针对植物新品种创新面临的利益冲突困境进行了论证,具体内容如下:(1)测算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中各主体间的首要利益冲突事件。通过构建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主体间利益冲突直觉模糊数系统,确定各主体间冲突度最大的利益冲突事件。(2)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利益冲突协调影响因素分析。(3)构建改进Shapley利益冲突协调模型。利用创新主体育种开发实力、付出的人力成本、合作讨价还价能力、风险因素、主体信息共享程度5个协调模型影响因子改进Shapley 模型。(4)提出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利益冲突协调策略。为创新合作实践中解决利益冲突问题提供思路。
王创业[10](2019)在《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授权情况分析 ——基于申请主体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世界”。强农重种,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内在要求;种业转型,比任何时代都更加紧迫。只有加快推进种业由产量数量型向绿色效益型、由资源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由粮食种业为主向粮经饲种业协调发展,农业转型升级才能早日实现。种业发展离不开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主体主要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育种单位。近些年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经过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育种主体的共同努力,在鼓励科技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优化品种权结构等方面取得良好的成效。但与此同时,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主体在品种权的申请保护中也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一是各主体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差异性大,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主体中企业申请量最高,其次是科研机构,而同样作为我国重要育种单位的高等院校,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授权量少,与其代表的育种科技创新水平尚有一定距离,并与企业和科研机构的育种水平差距加大。二是各主体品种权申请结构单一,目前我国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还是以育种大田作物为主,蔬菜和花卉这种高附加值农作物申请授权量少。而国外的品种权申请主体主要是对经济附加值高的农作物进行培育,反映出我国育种主体科技创新积极性低,对掌握高值作物的育种技术能力有待提高。三是不同地区各申请主体植物新品种权差异大,例如东部地区的企业品种权申请量高,技术创新能力强,但是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则表现出育种能力弱,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积极性低等现象。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急需国家和相关育种单位进行解决。为此,要明确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农作物育种的公益性研究主体地位;逐渐建立以企业为主的商业化育种机制,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各主体加大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完善的育种机制,提高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各主体要改变单一的育种结构,要加大对蔬菜,花卉等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品种的研发投入力度,促进品种结构多元化发展;针对各主体区域差异情况,特别是国家需要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增加科研经费,制定种业发展优惠和扶持政策;除此之外,也要借鉴国外科技创新能力强的种业育种单位,学习相关的成功经验和育种技术,提高我国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国际竞争力。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与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概念术语及适用范围 |
1.2.2 有关产权理论的评析 |
1.2.3 《名古屋议定书》与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 |
1.2.4 尚未解决的一些关键问题 |
1.3 选题目的、意义 |
第二章 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 |
2.1 研究目标 |
2.2 研究内容 |
2.2.1 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问题梳理 |
2.2.2 “土着和地方社区”的概念理解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2.2.3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与“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2.2.4 相关国际文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2.3 研究方法 |
2.3.1 文献研究 |
2.3.2 专家咨询 |
2.3.3 实证研究 |
2.3.4 数理统计分析 |
2.4 研究选点和时间安排 |
2.4.1 研究区域 |
2.4.2 选点原因 |
2.4.3 时间安排 |
2.5 研究技术路线 |
第三章 中国实施《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问题梳理 |
3.1 《名古屋议定书》的产生背景及谈判的焦点问题 |
3.1.1 《名古屋议定书》的产生背景 |
3.1.2 《名古屋议定书》谈判的焦点 |
3.2 《名古屋议定书》主要条款的梳理 |
3.3 中国实施《名古屋议定书》待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3.3.1 法律术语“土着和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和应用 |
3.3.2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和“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3.3.3 相关国际文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第四章 “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理解与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土着和地方社区”概念的理解 |
4.2.1 “土着和地方社区”的词源分析 |
4.2.2 国际组织和不同公约对“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理解 |
4.2.3 中国对“土着”和“少数民族”的理解 |
4.2.4 研究假设 |
4.3 “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3.1 “土着和地方社区”特征指标的筛选与评价 |
4.3.2 “少数民族社区”与“土着与地方社区”的特征比较研究 |
4.3.3 “土着与地方社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3.4 评价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验证性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权属及“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 |
5.1 要点概述 |
5.1.1 《公约》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权属的规定 |
5.1.2 中国实施公约有关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5.2 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权属理论问题研究 |
5.2.1 遗传资源的“信息权”和“实物财产权” |
5.2.2 不同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权属划分 |
5.3 不同权属类型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研究 |
5.3.1 原产地社区可确定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2 原产地社区不确定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3 多个原产地情况下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5.3.4 小结 |
5.4 不同权属类型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1 “土着和地方社区”持有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2 非“土着和地方社区”持有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3 文献化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5.4.4 小结 |
第六章 相关国际协定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协调关系 |
6.1 《名古屋议定书》与相关国际文书的关系 |
6.1.1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中的获取与惠益分享 |
6.1.2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关系 |
6.1.3 TRIPS与《名古屋议定书》的冲突关系及其协调 |
6.1.4 WIPO及相关公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6.2 中国履行相关公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
6.2.1 社区在传统品种保育和新品种选育中的权利 |
6.2.2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对我国传统知识的保护 |
6.3 不同国际规则下我国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几点建议 |
6.3.1 协调粮食与农业遗传资源相关公约的关系 |
6.3.2 制衡新品种产权保护制度中的农民权 |
6.3.3 构建特殊保护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社区的权益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主要结论与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1.1 中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的识别 |
7.1.2 “土着与地方社区”在中国的理解及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7.1.3 关于我国遗传资源的权属理论的提出 |
7.1.4 遗传资源不同原始提供方类型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 |
7.1.5 协调不同公约关系,促进《名古屋议定书》在中国的实施 |
7.2 主要建议 |
7.2.1 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体系的构建 |
7.2.2 发挥民族地区制度先行的试点示范作用 |
7.2.3 加强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与惠益分享的宣传教育 |
7.3 本文的创新之处 |
7.3.1 研究方法 |
7.3.2 理论概念 |
7.3.3 研究成果应用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ABS相关英文缩略词 |
附录2 少数民族社区自我认同的问卷设计 |
附录3 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民族生态学调查提纲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种子产业 |
1.1.2 新品种权保护的时代背景 |
1.1.3 我国在新品种权领域面临的处境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种业发展现状的研究 |
1.3.2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研究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点 |
第二章 植物新品种研究相关理论基础和概念 |
2.1 种子 |
2.2 种与品种 |
2.3 植物新品种 |
2.4 农业植物新品种 |
2.5 实质性派生品种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
3.1 1999-2019年年度申请授权情况 |
3.2 作物种类申请授权情况 |
3.2.1 1999-2019年主要作物申请授权情况 |
3.2.2 2019年新品种申请授权情况 |
3.3 申请主体方面申请授权情况 |
3.3.1 1999-2019年申请主体方面申请授权情况 |
3.3.2 2019年申请主体方面申请授权情况 |
3.4 不同地区申请授权情况 |
3.5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取得的成绩 |
3.5.1 制定了相对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 |
3.5.2 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体系 |
3.6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
3.6.1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升 |
3.6.2 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
3.6.3 部分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有待健全 |
第四章 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模式分析研究 |
4.1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
4.2 UPOV公约1991年文本与1978年文本的区别 |
4.3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
4.3.1 植物品种保护制度 |
4.3.2 管理体系 |
4.3.3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启示 |
4.4 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
4.4.1 植物品种保护制度 |
4.4.2 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政策建议 |
5.1 品种测试与授权的建议 |
5.1.1 缩短申请周期 |
5.1.2 对处于审查期间的品种提供暂时性保护 |
5.1.3 品种审定、登记和DUS测试的性状测试能够合并 |
5.1.4 测试中心应加强测试技术培训 |
5.2 关于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建议 |
5.2.1 不建议我国此时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 |
5.2.2 我国关于UPOV公约的操作建议 |
5.3 加强新品种保护执法力度 |
5.3.1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
5.3.2 重点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
5.3.3 增强司法保护保护能力 |
5.4 提高育种者保护意识 |
5.4.1 市场品种保护比例低,积极保护育成品种 |
5.4.2 对品种侵权事件要勇于法律解决 |
5.4.3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
5.5 促进品种权交易,为品种权的转化实施扫清障碍 |
5.6 优化我国植物新品种结构构成 |
5.7 制定政策鼓励成果转化和推广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3)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模式、绩效与管理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图与创新点 |
2 玉米品种权资本化相关理论 |
2.1 植物品种权资本化 |
2.2 玉米品种权资本化 |
2.3 相关理论 |
3 玉米种业市场现状与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模式 |
3.1 玉米种业市场发展现状与趋势特性 |
3.2 玉米品种权现状 |
3.3 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的一般模式 |
3.4 主导机构视角下的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模式 |
4 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影响因素分析 |
4.1 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的影响因素分析框架 |
4.2 影响因素logit-ISM模型构建、数据与变量说明 |
4.3 结果分析 |
5 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与种业企业绩效实证分析 |
5.1 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绩效影响因素初步识别 |
5.2 数据收集及指标选取 |
5.3 实证检验 |
5.4 结果分析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管理策略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调查问卷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3.3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简要评述 |
1.4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阐释以及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 |
2.1 相关概念阐释 |
2.1.1 植物新品种 |
2.1.2 植物新品种特征 |
2.1.3 植物新品种权 |
2.1.4 植物新品种权特征 |
2.2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 |
2.2.1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体系 |
2.2.2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体系 |
2.2.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 |
3 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
3.1 广西种业区位概况 |
3.1.1 自然环境优越 |
3.1.2 地缘条件优越 |
3.1.3 种质资源丰富 |
3.2 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展 |
3.2.1 品种权保护制度逐步完善 |
3.2.2 司法监管力度不断增强 |
3.2.3 行政执法手段逐步规范 |
3.2.4 技术支撑体系初步形成 |
3.3 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成效 |
3.3.1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授权总量增长迅速 |
3.3.2 科研院所及种企是申请及授权主体 |
3.3.3 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结构主要集中于水稻和玉米 |
3.3.4 植物新品种质与量居于全国中等行列 |
4 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归因分析 |
4.1 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1 质与量均需提升 |
4.1.2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授权品种结构不合理 |
4.1.3 品种权的维护和使用缺乏积极性、规范性 |
4.1.4 企业育种主体地位不够明确 |
4.1.5 制度建设与监管服务不够到位 |
4.2 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的归因分析 |
4.2.1 育种主体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缺乏系统科学的认识 |
4.2.2 农业科技创新工作中定位和发展目标不够高远 |
4.2.3 政策导向影响育种人的育种决策 |
4.2.4 植物新品种相关制度不完善及缺乏第三方服务 |
5 典型侵权案例对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启示 |
5.1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
5.1.1 未经许可使用 |
5.1.2 植物繁殖材料重复使用 |
5.1.3 假冒授权品种使用 |
5.2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典型侵权案例分析 |
5.2.1 “博ⅢA”“博Ⅲ优273”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
5.2.2 “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
5.3 典型侵权案例对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启示 |
5.3.1 进一步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 |
5.3.2 品种权人提高维权意识,勇于维权 |
5.3.3 提供专业化的法律咨询与服务 |
6 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对策 |
6.1 加强种业科技创新,推进种业育种高质量发展 |
6.2 优化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授权品种结构 |
6.3 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宣传培训与引导 |
6.4 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建设、加强社会服务 |
6.5 积极探索商业化育种新机制,加大对种企的扶持力度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5)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变量注释表 |
1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6 论文创新点 |
2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概念界定与理论框架 |
2.1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内涵界定 |
2.2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要素与运作流程 |
2.3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相关理论与理论框架 |
2.4 本章小结 |
3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方式 |
3.1 主要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 |
3.2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主要方式 |
3.3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股权众筹 |
3.4 本章小结 |
4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 |
4.1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基础 |
4.2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方法 |
4.3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定价模型构建与分析 |
4.4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价格仿真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风险 |
5.1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的风险形成与传导 |
5.2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风险测度 |
5.3 基于区间直觉模糊梯形的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风险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管理策略 |
6.1 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实现植物品种权证券化创新发展 |
6.2 构建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 |
6.3 规范交易市场,维护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有效运行 |
6.4 优化资源配置,提供良好的植物品种权证券化投融资环境 |
6.5 加强政策法规建设,保障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高效发展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调查问卷 |
附录2 植物品种权证券化风险因素调查问卷 |
附录3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产业化背景下我国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1.4.1 研究的创新点 |
1.4.2 研究的难点 |
2 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发展及其知识产权储备现状 |
2.1 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
2.2.1 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现状 |
2.2.2 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发展趋势 |
2.2 产业化对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的具体要求 |
2.3 产业化背景下我国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储备现状 |
2.3.1 转基因作物专利分布现状 |
2.3.2 已获得转基因作物安全证书的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情况 |
2.3.3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中植物新品种保护概况 |
2.3.4 小结 |
3 我国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考察 |
3.1 激励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研发的法律制度 |
3.1.1 财政投入及投资制度 |
3.1.2 税收优惠制度 |
3.2 规范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应用的法律制度 |
3.2.1 转让制度 |
3.2.2 许可制度 |
3.3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及保护体制 |
3.3.1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
3.3.2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
4 产业化背景下我国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面临的困境 |
4.1 未能形成以企业为主的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研发环境 |
4.1.1 我国财政投入集中在高校或科研院所 |
4.1.2 有关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研发的税收优惠力度不高 |
4.2 相关配套法律不完善,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应用受阻 |
4.2.1 转基因作物品种审定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范缺失 |
4.2.2 部分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高 |
4.2.3 社会中间层主体参与不足 |
4.3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足 |
4.3.1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选择范围较窄 |
4.3.2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保护与农民留种权之间存在冲突 |
4.3.3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立法阶层较低 |
4.3.4 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标准不明确,侵权处罚力度较低 |
4.3.5 权利人维权困难 |
5 解决产业化背景下我国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问题的建议 |
5.1 强化我国转基因作物种业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
5.1.1 有针对性的加大财政投入 |
5.1.2 完善创新激励税收优惠制度 |
5.2 完善相关配套法律,促进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应用 |
5.2.1 对转基因作物品种审定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范进行补白 |
5.2.2 提高法律可操作性 |
5.2.3 对促进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应用的其他思考 |
5.2.4 建立健全社会中间层主体参与机制 |
5.3 提高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
5.3.1 考虑增加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
5.3.2 在转基因作物领域合理限制农民留种权 |
5.3.3 适时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
5.3.4 加强对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行政及司法保护重视程度 |
5.3.5 明确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侵权标准,加大侵权处罚力度 |
6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研究生期间主要的学术成果 |
附录二 研究生期间的学术活动及所获荣誉 |
致谢 |
(7)植物品种权许可的反垄断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现有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
1.4.1 研究创新点 |
1.4.2 研究难点 |
2 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论证基础 |
2.1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的关系 |
2.1.1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历史演进 |
2.1.2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的统一性 |
2.2 品种权与品种权许可的内涵分析 |
2.2.1 品种权的源流与特殊性 |
2.2.2 品种权许可的内涵及分类 |
2.2.3 品种权许可利益关系的梳理 |
2.3 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理论依据 |
2.3.1 权利限制理论 |
2.3.2 利益平衡理论 |
2.3.3 市场竞争理论 |
2.4 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基本分析框架 |
2.4.1 界定品种权许可的相关市场 |
2.4.2 确定品种权许可各方的关系 |
2.4.3 认定品种权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 |
2.4.4 判定品种权许可对竞争的实质性损害 |
2.4.5 评估品种权许可中的“关键设施” |
3 域外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实践考察 |
3.1 域外品种权许可中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 |
3.1.1 价格和产量限制的反垄断规制 |
3.1.2 交叉许可的反垄断规制 |
3.1.3 回馈授权条款的反垄断规制 |
3.1.4 不质疑条款的反垄断规制 |
3.1.5 育种技术标准制定与实施的反垄断规制 |
3.2 域外品种权许可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 |
3.2.1 拒绝许可品种权的反垄断规制 |
3.2.2 搭售行为及其反垄断规制 |
3.2.3 差别待遇行为及其反垄断规制 |
4 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现状考察 |
4.1 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制度现状 |
4.1.1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制 |
4.1.2 品种权法律制度的规制 |
4.1.3 其他法律制度的规制 |
4.2 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 |
4.2.1 易与反垄断农业豁免制度混淆 |
4.2.2 垄断行为认定方法不明晰 |
4.2.3 反垄断规制实施救济不力 |
5 我国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完善 |
5.1 厘清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理念与模式 |
5.1.1 明晰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理念 |
5.1.2 明确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模式 |
5.2 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立法优化 |
5.2.1 完善品种权许可法律制度 |
5.2.2 制定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指南 |
5.3 基于品种权反垄断强制许可的行政优化 |
5.3.1 将“反垄断”作为强制许可的事由 |
5.3.2 完善品种权强制许可程序 |
5.4 品种权许可反垄断诉讼的司法优化 |
5.4.1 拓宽反垄断私人诉讼适用范围 |
5.4.2 健全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6 结语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成果及课题参与情况 |
附录二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活动及获奖情况 |
致谢 |
(8)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 |
第2章 植物新品种权与种植者权利的关系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2 种植者权利与植物新品种权的关系 |
第3章 我国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分析 |
3.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种植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
3.2 我国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保护相关立法现状 |
3.3 我国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保护现存立法问题 |
第4章 国外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实践 |
4.1 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 |
4.2 典型国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模式 |
4.3 典型国家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实践 |
4.4 对国外相关立法的启示 |
第5章 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相关理念与原则的引入 |
5.2 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完善建议 |
5.3 建立相关运行机制的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9)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利益冲突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变量注释表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5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2 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利益冲突理论 |
2.1 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利益冲突概念 |
2.2 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利益冲突相关理论 |
3 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现状与利益冲突调查分析 |
3.1 植物新品种创新国内外现状 |
3.2 问卷设计 |
3.3 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问卷分析 |
3.4 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首要利益冲突事件分析 |
4 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利益冲突协调影响因素分析 |
4.1 植物新品种创新利益冲突协调影响因素 |
4.2 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4.3 基于logistic模型的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利益冲突协调影响因素分析 |
5 基于Shapley模型的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利益协调模型构建 |
5.1 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收益分配 |
5.2 Shapley模型 |
5.3 改进Shapley模型实证分析 |
6 植物新品种创新利益冲突协调策略 |
6.1 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利益冲突外部协调策略 |
6.2 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利益冲突内部协调策略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植物品种权创新合作相关问题调査问卷 |
附录2 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利益冲突协调影响因素调査问卷 |
附录3 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利益协调各主体承担风险打分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授权情况分析 ——基于申请主体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图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图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4.2 本文的不足 |
2 概念界定及相关研究现状 |
2.1 相关概念研究 |
2.1.1 知识产权 |
2.1.2 植物新品种权 |
2.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2.1 国外研究情况 |
2.2.2 国内研究进展 |
2.3 文献评述 |
3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授权情况分析 |
3.1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授权总量变化趋势 |
3.1.1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情况 |
3.1.2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情况 |
3.2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分品种类别申请授权情况分析 |
3.2.1 我国对不同类别植物新品种申请情况 |
3.2.2 我国对不同类别植物新品种授权情况 |
3.2.3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结构与农业生产值相关性分析 |
3.3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分地区申请授权情况分析 |
3.3.1 不同地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授权情况 |
3.3.2 不同地区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申请比分析 |
3.3.3 不同地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与农业生产值相关性分析 |
3.4 国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授权情况 |
4 不同类型育种单位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授权情况分析 |
4.1 各主体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授权情况分析 |
4.1.1 各主体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情况 |
4.1.2 各主体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情况 |
4.1.3 各主体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竞争力水平分析 |
4.2 各主体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品种类别差异分析 |
4.2.1 企业对各类植物新品种申请差异分析 |
4.2.2 科研机构对各类植物新品种申请差异分析 |
4.2.3 高等院校对各类植物新品种申请差异分析 |
4.2.4 各主体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品种类别情况比较分析 |
4.3 不同地区各主体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差异分析 |
4.3.1 不同地区的企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情况 |
4.3.2 不同地区的科研机构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情况 |
4.3.3 不同地区的高等院校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情况 |
4.3.4 不同地区各主体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情况比较分析 |
5 结论及对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对策建议 |
5.2.1 企业层面 |
5.2.2 科研机构层面 |
5.2.3 高等院校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与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履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议定书》关键问题研究[D]. 李保平.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3)
- [2]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研究[D]. 毕文停.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20(01)
- [3]玉米品种权资本化运营模式、绩效与管理策略[D]. 耿芳菲.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4]广西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 莫瑶. 广西大学, 2020(07)
- [5]植物品种权证券化研究[D]. 张璐.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6]产业化背景下我国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问题研究[D]. 冯冠南.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2)
- [7]植物品种权许可的反垄断规制[D]. 冉光清.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2)
- [8]基于种植者权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路瑶. 长江大学, 2020(02)
- [9]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利益冲突协调研究[D]. 綦一霖. 山东科技大学, 2019(05)
- [10]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授权情况分析 ——基于申请主体视角[D]. 王创业. 江西农业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