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基础,没有侦查就没有诉讼所必须的证据,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将无法启动。然而,由于我国诉讼结构和侦查模式的特点,侦查机关拥有相对独立的侦查权,加之侦查过程的不公开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明显,从而使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在侦查过程中表现的较为突出,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辩护难等长期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顽症正是处于侦查阶段。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当前的侦查监督活动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是我国对侦查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方式。但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实践中的不同认识,现实中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效果不尽如人意。笔者立足于检察工作的实践,深刻认识到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监督权的过程中有不少问题和困难,并结合我国法制的改革进程,比较和借鉴国外的做法,对如何加强侦查监督做了初步的探讨。论文共分为五章:论文第一章,侦查监督制度的概述。在阐述理论界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对侦查监督的概念应分广义和狭义。同时对侦查监督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如对象、范围、特征等进行了阐述,并从侦查监督的诉讼价值分析该制度存在的意义。论文第二章,对我国侦查监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的框架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仍然相当粗疏,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分别阐述了立案监督、审查批捕、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如立法不完善、缺乏保障机制、监督措施软弱无力等。论文第三章,回顾了建国以来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并结合新律师法的实施,从法制前瞻的角度分析了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笔者还结合现阶段工作实践的新情况及理论界热点,阐述了如何监督“另案处理”、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问题。论文第四章对国外不同的侦查监督制度进行了考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提供理论借鉴。笔者提出我国应当借鉴检察主导侦查模式的合理因素,立足于现行体制,对属于行政机关的警察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而不是照搬西方的直接侦查或者指挥侦查。论文第五章,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提出了意见。从主观上讲,要转变传统的司法观念,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从客观的外界条件上讲,要积极完善侦查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创设合理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