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刍议

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刍议

广西财经学院

摘要:现阶段,在各高校教员实际收入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教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也愈加显现出其重要性。针对这样的情况,本文在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的干扰因素进行详细探讨的前提下,给出了借助网络技术建立相关平台、以达到薪资信息的共享与支付方式的自主决定等目标,结合年度范围内的应纳税所得区间,科学计算员工薪酬,制定合理的福利政策,以此让高校教员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纳税负担,提高可支配收入。

关键词:高等学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引言

现阶段,我国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教育经费所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这样也让各高校的经济效益明显提升,各教员薪酬也有了明显的增加。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纳税属于我国各行业人员必须要做的,那么各高校教职员工也需要在获取薪酬的同时缴纳相应的税款。然而在履行相关法律内容的基础上,开展科学的纳税筹划工作,让高校教员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纳税负担,提高教员生活水平,也是非常必要的。

1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

1.1纳税筹划的职责不明

近几年来,在我国相关部门对各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政策进行革新的背景下,各高校教员的总收入也包括了基础薪酬、技能奖赏、相关补贴及其临时薪酬等项目。高校员工薪酬通常都是由校内的人事管理人员进行筹划;而基层学院相关人员负责对教员的工作量进行考核,但是这样的考核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员的收入;教员的技能奖金数值也是由校内的科技研究组提供。因此各高校纳税筹划,通常都是由多个部门联合进行。

1.2缺乏时间统筹观念

行政管理汇总与课节总量、科学研究总项目数值明显偏离,造成对员工工资与技能奖金发放时间的不相应性。从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角度来说,在时间安排方面都呈现出混乱的状态,不具备时间管理观念。这样的纳税方法势必会造成个人工资数值与实际税收数值不相切合,甚至导致个人纳税负担加大。

1.3税收政策解读不够,缺乏专业税收筹划人员

在纳税筹划中,需要有效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内容和专业知识,明确违法与临界点的区别,在税收征管流程上制定的正确策划的策略。比如由于员工薪酬变动、职位级别上升等补发以往应发薪酬,一些高校通常都这些薪酬规划到年底考核项目中,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的。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对以往薪酬的补发并不属于奖金项目内容,需要运用以下的计算方法才能体现科学性;也就是将所要补发的薪资规划到相应月份与相应月份薪资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合并薪资没有高出有关税法所规定标准的,当前月份的补发薪资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合并薪资高出有关税法所规定标准的,需要根据国家规定方法来计算人所得税。

2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局限性

2.1个体差异较大,统一政策缺乏公允

因为基层学院管理与考核自主权、教员工作量、岗位、职位级别与各项工资数值都有不同,在同一时期内参加工作的教员,在一定时期内的工资数值也不同。校内领导部门如果以统一的形式计算教员群众技能工资的比例,势必会导致教员最优税额出现不同,甚至会产生不公平的局面。

2.2年终奖税收筹划不足

高校内的科学研究组、人事组、教务组等考核部门对员工群众的工作成绩进行分析和考核;基层学院在上学期末对教员工作总量进行考核,因为年度将奖金通常都是利用实收实会制的原则,这样的原则势必会造成其段时期税率明显提高,对于这样的情况,需要做出有效预防措施手,否则就势必会导致员工工资增加不如减少的情况发生。也可能出现甲学院为乙学院教员下发授课费的情况,尽管注意到某个教师税收敏感性,也无法阻止这种发放授课课费的情况,更势必会落入税收的陷阱,甚至导致员工资增强不发减少的后果。另外,一些高校对于年末奖金避税项目决意方面也不统一,往往是让参议人员众多的项目员工得到较高的税收节税。以一刀切的形式将科学研究奖金归属到年末奖金中而进行扣税,这样会造成日常收入较少的教员,年末奖金扣税值也会直线上升。

2.3临时性收入缺少筹划

高校教员的超时费、评价审查费、核对考卷费、考试监查费等单项收入数额,通常都是随着不同时期而相应变化的,并且数额大小都有明显的不同。那么在教员各个期段工资数额不同的基础上,其在各个时期所要纳税数额也有相应的不同。比如,要根据月份来预算收入,在预算完成后统一下发,就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教员的纳税负担,导致教员每月收入的不公允。

3高校税收筹划方法

3.1增强高校员工税收筹划意识,做好相关部门培训

在我国各高校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教员个人所得税相关收入也在逐渐提高,个税纳税的筹划情况,也大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高校教员的实际收入,改变个人所得税筹划,只是会计人员的工作原则。校内各工作组与会计人员一同建立筹划政策,有效掌握各教员不同的客观条件,不能同等对待。并且纳税筹划属于较为复杂的工作,其中所覆盖专业知识也较为广泛。这就需要各高校加大对出纳及其会计人员培训的重视程度,有效了解各时期内的税收政策,经常请教相关权威人士,建立有现实意义的纳税筹划方案,良好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3.2根据教职员工应纳税所得,进行纳税策略筹划

全年应纳税所得即收入扣除养老、医保、公积金等后收入,记为S。假设月应纳税所得为L,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记为R,之间关系满足12L+R=S约束。

第一,当S在(0,42000]区间内,年终奖金R取0最优,即全年应纳税所得S全在每月发放,起到节税的作用;第二,当S在(42000,60000]区间内,年终奖金R取(0,S-42000];第三,当S在(60000,78000]区间内,年终奖金R取(S-60000,18000],全年税款最优。

3.3积极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支持教职员工、管理部门的交互个人薪酬筹划系统

可以让教员结合自身收入数值,遵照纳税所得区间策略,预算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数额,防止由于数据不一致,而引起不公平的局面。在每月初始,校内的财务人员需要在相关网络平台中公开薪资信息,并且其中各项目要涉及到评价审查费、培训费、劳力费等及其技能工资;高校教员需要掌握一定时期内的工资数值;再通过网络中的信息平台计算、下发工资。在这个信息平台中,所涉及到的筹划要由教员本身来决策,以体现教员的主体地位;工资项目所涉及到的信息要完善,以体现数据一致;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出纳员与会计人员的工作压力,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高校各工作组等相关人员的负担。

3.4教职员工薪酬设计需与福利制度相结合

在经济发展状况良好的基础上,各高校需要将一些员工工资以非货币性的下发形式,用作对员工的福利。从教员的角度来说,在具体福利项目持续稳定的基础上,相应缩减货币性收入和纳税负担,薪资分配尽量福利化,以增强整体教员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教员工作积极性。

结语

总而言之,个人所得税与高校个人福利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关系。高校教员都认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缩小纳税负担,提高每月收入,然而从以上所述中可知,高校个人纳税所呈现出的不合理性。那么高校教员在纳税前,可以充分掌握相关制度并有效运用。各高校在制定工资下发方案时,也需要掌握实际情况,设计切合的福利内容。积极响应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合理的缴税方法。这样不仅符合国家规定,也增加了高校教员的收入,提高教员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岳喜马.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6,37(33):250-251.

[2]李美玲.浅谈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J].企业导报,2016(07):11-12.

[3]杨民.高校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纳税筹划策略及设想[J].统计与管理,2014(07):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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