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首先谈到我国民事代理制度的现状,在肯定了我国在立法上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其次从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基础即区别论与等同论入手,从两大法系有关代理权的产生、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从本人应对代理人承担的义务、无授权之代理、从代理关系的终止等角度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对代理制度存在的异同。同时指出,两大法系虽然在代理制度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已呈现相互融合的态势。最后,通过对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比较分析和不断融合,提出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在立法体例的选择、立法内容的补充和完善(主要是英美法系隐名代理制度的引进和对表见代理的完善)的角度入手,主张在继承大陆法系代理法传统的同时引入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适当内容并使之融入我国现有的民事立法之中,从而建立比较完善的民事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