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提单一直以来都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核心问题,因此提单引起的各种纠纷也是学术界争论及关注的焦点。为了扩大法院管辖权,我国坚守提单管辖权条款来排除外国法院或仲裁庭的管辖。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海运的发展,以及各国贸易合作的增加,提单管辖权条款的适用有诸多的不利之处,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不应排除外国法院或仲裁庭的管辖。提单仲裁条款与一般贸易合同的仲裁条款相比,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关系,因此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同于一般的仲裁条款,本文将着重从两者不同之处来讨论在不同情况下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本文共有五章,总计三万字左右。文章主要分为三部分:导言、正文和结语。导言简述了本文的写作意图和意义。正文部分是本文的精华所在,结合相关案例,通过对《纽约公约》和《示范法》的理解对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一章内容比较宏观,概括介绍班轮提单和租约提单的概念,以及班轮提单仲裁条款和租约提单仲裁条款的形成背景;并且对订入提单仲裁条款的意义进行了论述;最后简介主要的航运国家关于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和立法情况。第二章切入本文的主题,主要是对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与无效性展开讨论,无效性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书面形式”和“合意性”问题上;有效性的争论不仅对前两个问题做出了回应,同时还谈到了英国“准合同”理论,并罗列了多数国家对于提单仲裁条款的态度,从而有力地论证了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性。第三章是对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详细论述,并入仲裁条款是提单仲裁条款中较为复杂的一种形式,它不仅牵涉到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可以并入,还涉及到并入后该仲裁条款是否可以使用的问题。本章分两节来进行讨论,第一节首先对并入条款的一些基本知识进行了介绍;其次,通过案例明确了只有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才能并入到提单中来;再次,结合英国立法论述了并入的标准;并且对当提单本身的仲裁条款与租约仲裁条款发生冲突时,仲裁条款的适用问题分情况进行了讨论;最后,结合我国司法案例论述我国法院对并入仲裁条款的态度。第二节主要是对《征求意见稿》的评述,并对此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与观点。第四章论述了提单在转让过程中仲裁条款效力认定。本章通过介绍普通合同的债权债务转让时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论述在提单转让时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第五章主要阐述提单欺诈时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这种情况下对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依然是有争论的。本章所说的欺诈主要是预借、倒签提单、无单放货和伪造提单,笔者依次进行介绍并结合自己的理解对欺诈时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提出意见。结语通过对全文的探讨,表明笔者的立场,不必担心因仲裁条款的订立会流失诉讼,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修改完善我们的立法,促进我国海运事业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