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有民法论文-柴荣

固有民法论文-柴荣

导读:本文包含了固有民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固有民法”,罗马私法,形态差异性,理念共同性

固有民法论文文献综述

柴荣[1](2014)在《中国“固有民法”之研究——以罗马私法为参照》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固有民法"是近代以罗马私法为参照产生的概念,其所对应的内容是中国古代有关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和商品交易等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国"固有民法"和罗马私法在表达形态上存在着明显差异,罗马私法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体系化的民法典形式,并为后世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提供了理想模本。而多层次的中国"固有民法"以成文法典中零散的相关民事规定、民事习惯为主要表现形态。中国"固有民法"与罗马私法用不同的民法表现形态追求着"诚信"等相同的法律理念。近代以来,中国继受了以罗法私法为源头的德国民法典的表现形态。对中国"固有民法"和罗马私法两者之间差异性、相同性以及融合性的研究,其目的是寻找中国近代以来继受德国民法的本土资源,以期为当下中国民法体系的完善提供中西比较视野的逻辑支持。(本文来源于《学术研究》期刊2014年09期)

张晋藩[2](2011)在《从晚清修律官“固有民法论”所想到的》一文中研究指出百年前晚清修律官提出我国古代存在"固有民法",坚持把符合国情的某些民事法规编入新的民律草案中,实在难能可贵。由于修律时间紧迫等原因,他们对固有民法的论述远不全面。从西周至唐代,古代民事法律观念和民事立法都很明确很完善,宋代以后民事立法更是不断充实,这证明我国古代固有民事法律具有诸多特点:第一,制定法的分散性与民事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包括流行于各地的民事习惯、乡规民约、家法族规、礼俗等。各种民法渊源在协调国、家、个人叁者的利益关系中,各展所长,共同为用,弥补了民事制定法的缺失。第二,契约关系体现平等、自由、依法的原则。第叁,婚姻继承受宗法支配。第四,民事案件有特定的诉讼程序,其诉讼程序简便,审判方式灵活,既严明州县官的司法责任,又赋予其审判上的权变。可见,外国学者所云"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的旧说,是违背历史真实的。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发达很早,其形成过程有特殊的路径和本土化渊源,我们不可盲目仿效西方法律的发展模式。(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1年04期)

张晋藩[3](2009)在《晚清修律者的中国固有民法观》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中国固有民法的状况宣统叁年(1911年)九月初五日,修订法律大臣俞廉叁等在《奏呈编辑民律前叁编草案告成折》中说:民法"虽古无专书",但"散隶六典者,尚难缕举","贞观准开皇之旧,凡户婚钱债田土等事,摭取入律,宋以后因之,至今未替,此为中国固有民法之明证"。又说"吾国民法,虽古无专书,然其概要,备详周礼地官司市以质剂,结信而止讼。郑注质剂,谓两书一札而别之,言保物要还。又质人掌稽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纯制,巡而考之,是为担保物权之始。又媒氏掌万民之判,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是为婚姻契约之始。又秋官司约之治民、治(本文来源于《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期刊2009-10-24)

王昆[4](2008)在《浅论古代中国固有民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古代曾有辉煌的国际和国内贸易,则必然存在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大量的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渊源的角度看,不难发现不同于现代西方民法的中国古代固有民法体系,它在规范内容、法律渊源上体现了自身的存在。(本文来源于《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08年08期)

方红舟[5](2008)在《试析我国固有民法的特点和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古代民法的性质和规模,独特的经济制度、政治结构加上立法传统、礼制和其他文化因素的影响,形成了我国古代民法特有的面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必然产物,具有不得不然的历史合理性,也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19期)

周青[6](2007)在《试论中国固有民法的特点与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关于民法典的制定在学界讨论甚为激烈,民法作为私法的母法,在私法体系的构建中是最基础、最根本的,文章分别概述了我国古代固有民法、清末修律、民国旧法统等时期固有民事立法概况或言民法因素,归纳其表现的特点,分析固有民事立法得失,总结立法经验,进一步探讨中国固有民法对今天民事立法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07年03期)

李显冬[7](2003)在《试论中国古代固有民法的开放性体系》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法律史研究中对正律以外的大量史料的考证足以说明:既然中国古代曾有辉煌的国际和国内贸易是不争的事实,且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大量的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存在亦不容置疑,那么,只要转换思路,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渊源的角度来看问题,就不但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固有民法的实在体系,而且能够概括出其特有的调整模式。这无疑对目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3年05期)

李显冬[8](2003)在《从《大清律例》到《民国民法典》的转型》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中国古代有无民法的研究,本文认为,近年来法律史研究中对正律以外的大量史料的考证再一次说明:既然中国古代曾有辉煌的国际和国内贸易是不争的事实,且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大量的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存在亦不容置疑,那么,只要转换思路,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渊源的角度来看问题,就不但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固有民法的实在体系,而且能够概括出其特有的调整模式,这无疑对目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的意义。 本文第一编研究了中国古代固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第一章“中华法系的沿革及其特征”;第二章“中国固有民法之探源”;第叁章“中国固有民法的调整模式及其成因”共叁章。 第一章通过对中华法系的沿革及其特征的研究和考察,特别是对关于中华法系特点的各种学说的比较,从这些大同小异、各有侧重学说中,归纳出了对中华法系法律调整特点的一般理解。即通常所谓的“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家族本位,伦理入法”;“援法生例,以例辅法”;“牧民先治吏”,行政莫不皆有法式,“朝廷不为遥制”;“诸法合体,重刑轻民”等,进而从固有民法的渊源入手,对中国固有民法进行了探源。论证了有商品交换就必然会有市场活动的行为规则,中国古代民法同样仅仅是以法律形式所表现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立论。 第二章的研究表明,了解中国古代民法的多种渊源是我们理解中国固有民法的关键。 中国古代“说经解律,引礼入法”,礼作为伦理道德和社会规范的总和,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形式的法;农业社会中的家族法,无疑是稳定财产与人身关系的基本行为规范;而且这两者都是中国古代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形式。主要是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传统习惯法,是弥补制定法不足的固有民事法律规范;地方官对习惯的认可,使得调整利益冲突的一整套地方性的行为规范得以确立。国家对民间交易习惯的适度放任,又表明中国古代也有“凡是不违法的就是合法的”理念。以有效调整民事关系的单行法为主干而构成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尤其提醒人们注意,中国固有民法并不局限于律典。特别需要人们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民有私约如律令”的理念,说明当时通过违法惩处而赋予了契约以法律效力。而中国古代“律例并用、以例辅律”的案例法,使古代民事诉讼“有法则以法行,无法则以类举,听之尽也。”这不但证明“定例”是中国古代成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说明中国古代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判例法。 第叁章通过对中国固有民法的调整模式及其成因的研究,探讨了中国古代特有的民法从《大清律例》到《民国民法典》的转型11中文摘要体系形成的历史基础。特别是探讨了中国古代官方直接法律渊源中未作表述的依刑罚轻重为界限来确定的“州县自理案件”所具有的实用纠纷解决机制,亦即家族本位的诉讼外和解的广泛适用的正式司法制度,与非正式司法制度的结合而体现出来的法律调整功能,对民事立法的影响,得出了中国古代州县自理的诉讼模式不需要民法典的结论。 本文的第二编《“清末改制”与匡民法典刀的起草倾行》分为两大部分,前一部分即第四章“中华民族在清末的‘借法自强”,、第五章“清末改制中的删律与法案起草”以及第六章“【民律一草】及其影响”,主要研究清末改制时在律例体系内的整合,以及后来固有民法在民法典框架下的重构。而后一部分第七章“民国民法典的起草颁行”、第八章“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和第九章“半封建办殖民地的身份法”,则主要介绍民国时期对外国民法的进一步的移植。清末的“借法自强”,是传统农业社会于列强入侵面前的被动选择。清末改制中的删律与法案起草,都只能是旧体制内民商立法的奠基工作;清末(大清律例》修订后的民事部分即所谓“现行律民事部分”是固有民法在旧律框架内形成的实质意义上的民事基本法,所以其在固有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型中就具有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的诞生是中国固有民法在旧律体系外的重构,“奉夷为师”、取法日本和晚清民商事习惯调查,以及当时民法的起草原则,特别是转帐誉录于德日民法典的概念与制度,不但奠定了民国初年民法近代化的规范基础,而也给今天的中国民法留下了挥之不去的“潘德克顿法学”的理论印记,。 而第二编后几章则对作为中国资产阶级权利的宣言,在民国初年多种民事法律渊源的综合运用,即民法典颁行前应对民事法律规范缺乏的临时措施的基础上诞生的,“竞消末改制未竟之业”而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典》的起草颁行,进行了系统考察。 作者发现,(民国民法典》不但体现了理念的转变与民法功能的演化,而且其立法原则的确立·,是清末改制以来民法学在更大规模上的新探索。其分编起草、分别通过的潘德克顿的五编体制,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不但为法律的发展留下了自我开拓的空间,而且反映了当时对民法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水平。同时,(中华民国民法典》还顺应当时现代立法的趋势民商合编法典,奠定了中国“民商合一”立(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3-08-01)

李超[9](2001)在《近代民事立法对固有民法资源的吸收与整合》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近代 ,西方列强借助军事上的优势 ,在中国取得了治外法权 ,由此带来中西方文明在法律领域内的碰撞 ,这种碰撞促使中国传统法律开始近代化建设 ,试图构建与西方世界一样的法律体系。中国近代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民法作为部门法在近代中国(本文来源于《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1年04期)

徐忠明[10](2000)在《从西方民法视角看中国固有“民法”问题——对一种主流观点的评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文明有着上下四千余年的辉煌灿烂的历史,是世界文明类型里的一枝奇葩;中国古代法律。也被学者视为世界着名法系里的一个代表。然而,中国古代法律又是一种什么形态的法律样式呢?对此问题,学者尚有争议。但是,目前似乎已经达成这样一点共识:中(本文来源于《外国法制史研究》期刊2000年00期)

固有民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百年前晚清修律官提出我国古代存在"固有民法",坚持把符合国情的某些民事法规编入新的民律草案中,实在难能可贵。由于修律时间紧迫等原因,他们对固有民法的论述远不全面。从西周至唐代,古代民事法律观念和民事立法都很明确很完善,宋代以后民事立法更是不断充实,这证明我国古代固有民事法律具有诸多特点:第一,制定法的分散性与民事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包括流行于各地的民事习惯、乡规民约、家法族规、礼俗等。各种民法渊源在协调国、家、个人叁者的利益关系中,各展所长,共同为用,弥补了民事制定法的缺失。第二,契约关系体现平等、自由、依法的原则。第叁,婚姻继承受宗法支配。第四,民事案件有特定的诉讼程序,其诉讼程序简便,审判方式灵活,既严明州县官的司法责任,又赋予其审判上的权变。可见,外国学者所云"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的旧说,是违背历史真实的。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发达很早,其形成过程有特殊的路径和本土化渊源,我们不可盲目仿效西方法律的发展模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固有民法论文参考文献

[1].柴荣.中国“固有民法”之研究——以罗马私法为参照[J].学术研究.2014

[2].张晋藩.从晚清修律官“固有民法论”所想到的[J].当代法学.2011

[3].张晋藩.晚清修律者的中国固有民法观[C].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9

[4].王昆.浅论古代中国固有民法[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

[5].方红舟.试析我国固有民法的特点和价值[J].法制与社会.2008

[6].周青.试论中国固有民法的特点与价值[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

[7].李显冬.试论中国古代固有民法的开放性体系[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8].李显冬.从《大清律例》到《民国民法典》的转型[D].中国政法大学.2003

[9].李超.近代民事立法对固有民法资源的吸收与整合[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

[10].徐忠明.从西方民法视角看中国固有“民法”问题——对一种主流观点的评论[J].外国法制史研究.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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