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它与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效力层次的不同可以把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分为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和对抗证据;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股东资格的认定过程中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证据。隐名出资人在实践中又称为隐名股东,对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理论界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新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有人就认为隐名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但“实际控制人”与隐名出资人并非同一概念,不应一概给予否定。股权的变动会导致股东资格的得失,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的实际变更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前者为债权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合同的效力与股权是否变更没有关系,即合同有效并非股权就自动变更,股权没有变更并非合同就无效,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切记股权的变更登记是对公示原则的尊重,更重要的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股东资格的继承是公司法的新规定,我们在运用该法条解决实际问题时应当以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为原则,而不是生搬硬套。为了公司的稳定性不轻易否认出资瑕疵的股东的股权,因此瑕疵股权可以转让,瑕疵股权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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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前言第一章 股东及股东资格的法律分析第一节 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一、股东法律地位的主要表现二、股东的权利义务第二节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的法律界定一、股东资格的取得途径二、股权证明文件三、股东资格的丧失第二章 股东资格认定的原则及证据第一节 股东资格认定的思路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分清公司内外关系,兼顾各方利益二、保持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三、诚信交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四、体现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第二节 主要认定证据的种类一、签署公司章程二、股东名册记载三、出资四、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第三节 各种认定证据的分类一、源泉证据、效力证据与对抗证据二、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第三章 股东资格认定常见实务问题第一节 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一、隐名出资人出现的原因二、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辨析三、隐名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第二节 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认定一、股权转让合同与股东资格变更关系之分析二、股东资格继承第三节 瑕疵股权转让中股东资格的认定一、瑕疵股权对股东资格的影响二、瑕疵股权的救济措施结束语致谢参考文献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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