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用数十个条文首次肯定“交易习惯”的效力,引起法律界对“交易习惯”的关注。2007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又一次在一定范围内肯定了“习惯”和“交易习惯”的效力。“交易习惯”性质上到底属于事实上的习惯还是习惯法?以上两部民事基本法态度暧昧。如何定位、确认“交易习惯”,成为新的法学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问题。本文着重在以下四个方面对习惯、交易习惯进行探究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一、关于习惯与习惯法的内涵及相互关系。本文在法一元论和多元论两种理论下对习惯、习惯法进行了解读和辨析,表明了笔者国家主义法律观的立场,并阐明两种理论下引入“习惯法”概念的价值、意义。二、关于交易习惯的内涵、构成、性质及价值分析。主要阐述了交易习惯的内涵、外延、性质及其构成,并论述交易习惯与英美法默示条款关系。三、关于我国法律中交易习惯性质、地位分析。通过分析我国《合同法》、《物权法》中有关条文,立足国家法的立场阐明了我国民商法中交易习惯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四、交易习惯在司法适用中的一些问题及其解决。主要论述了交易习惯的实体认定条件,与商业惯例(含格式条款)的甄别问题,交易习惯冲突解决规则,以及交易习惯在认定程序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其他证据规则问题。